《民法典》规定残疾人如果具备抚养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就可以收养孩子,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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