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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法律性质

2020-06-21 来源:好走旅游网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和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法律分析

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和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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