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不能
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不可抗力或标的灭失或行政干预等,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因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政府撤销,合同约定标的不存在,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履行不能。
二、履行迟延
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如: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卖方2月1日交货,但逾2月2日,卖方仍未交货,但没有表示不交货,3月10日交货,即为履行迟延。
三、拒绝履行
合法有效的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房屋买卖合同中,产权人按约定交付了房款,但开发商到交房期后不交房,经产权人催促,表示不卖该房屋了,即拒绝履行。
四、受领延迟
合法有效的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按约定履行义务、负有接受履行义务权利的一方、不按约定(逾期)接受相对方的履行,如: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方按约定将货物运抵收货方,但收货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接收货物,即受领延迟。不完全履行:负有合同义务一方、只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逾期仍履行全部义务,如:车辆买卖合同中,约定经销商3月5日交车,且约定车辆内饰座椅加装安全气囊,但3月5日交车后,其车辆内饰座椅并未加装安全气囊,即为不完全履行。
五、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承担违约责。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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