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管措施:
1、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2、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函(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3、约见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4、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即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
5、要求限期改正,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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