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通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时间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持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员工、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6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法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生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阻止。
第7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1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2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项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标记
第3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车
第4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气瓶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回复原状。
第5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m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要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后将栏杆立即装回。
第6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打滑
第7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防止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交通。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倒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示。地面有灰浆泥污时,应及时清除,以防滑倒。
第8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温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经及其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需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标记,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第9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0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放易燃物品,运行中所需销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要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制定地点的储藏室。
第11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一边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子内
第12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层,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13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在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管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以及出城,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布漏油。又有漏油要及时擦拭干净,不许任其留在表面
第14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3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1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检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不适应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油管部门批准,因调换岗位
第2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人工呼吸并熟悉油管烧伤,烫伤,外伤,
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条 使用可燃物品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4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呗转动的机器教主的部分,工作室,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辫子最好剪掉,否则必须盘在帽子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上合适的工作服
第5条 在锅炉,汽轮机以及变电构架,架空线路等的检修现场以及在可能有上空落物的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以免被落物打伤
第4节 设备的维护
第1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折本,路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免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2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条 在机器王权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需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4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洁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是,不准吧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蛊和轴承里加油。
第5条 禁止在栏杆上,官道上,靠背轮椅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室,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6条 应尽可能比秒靠近和畅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气,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人交换器,气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地方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第7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个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装一个梯阶
第5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1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2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防止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3条 不准靠经或解除任何优点设备的点点部分,特殊许可的地方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 湿手不准去触摸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5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6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7条 遇到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在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以时可用干沙灭火;店面上绝缘油捉获,应用干沙灭火。
第6节 工具的使用
(一) 一般工具
第1条 使用工具钳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2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痕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好,其强度应保证砂轮裂开时挡住碎片。
(二) 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1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有专人保管,没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换的货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先接好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2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发放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3条 在金属容器内应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定出特殊的安全措施
第4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条 使用行灯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气鼓,燃烧室及凝汽室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有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相互插入的接头。
第6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解除热体,不要放在潮湿的点上,并避免载重车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1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厂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1各项定制
第2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第3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更高一级领导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4条 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之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5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经常到现场价差工作是否安全的进行。
第6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的和安全的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红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条 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却以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的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8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公共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常执行,然后再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9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
2.锅道的情节和检修
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5.主要气,水,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6.磨煤器,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
7.除灰装置和除尘装置的检修
8.汽轮机,水轮机,各种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9.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10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以下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要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无工作票内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11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手续
第12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有工作票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作废
第13条 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发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第14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薄内
第15条 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3个月
第16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17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在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必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录在运行日志内
第18条 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排污
第1条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第2条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第3条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锅炉设备的检修
一般注意事项
第1条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需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输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示牌
第2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吧该炉的烟道,风道,
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的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旋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启动的警告牌
第3条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维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与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部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定出巨日的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4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第1条 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锅炉设备的检修,一般事项”1条和2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第2条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摇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第3条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所有空气门或抬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
第4条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防止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呗热灰烧坏
第5条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经人孔的店方,经常和在烟道内的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第6条 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正中,须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式,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带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第7条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第8条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第9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在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转动机械的检修
第1条 所有转动机械,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设备的维护”第3条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2条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切断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检修工作借宿后,工作负责人应正式通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致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却已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去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
第3条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第4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的装复,否则不准启动。
第5条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启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水压试验
第1条 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需检查炉内各部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并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
第2条 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气鼓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气鼓内的工作人员离开。
第3条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人。
第4条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须先将压力降到符合相关规定。
第5条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了解水总管处无人在工作,才可进行;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则须取得运行班长的同意。放水完毕后,须在通知运行班长。
第6条 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可进行检查。
汽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一般注意事项
第1条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需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气系统等隔断,阀门应
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光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的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第2条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第3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1.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时,应尽可能在孔符合状态下进行。
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露。
以上工作须有分场领导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第4条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汽轮机的检修
第1条 揭开汽轮机气缸的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只许在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掉大盖的工作
2.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3.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气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第2条 大修中须将汽轮机的气缸盖翻身时,应有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指挥,复原时也一样,进行翻气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些列几点:
1.场地应足够大,以防碰坏设备
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3.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第3条 使用加热棒拆装气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防止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第4条 在下气缸中工作时,凝汽机喉部的孔和抽气孔应用木板盖上。
凝汽器的清洗
第1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值长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示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第2条 进入凝汽机内工作时,应使用12v行灯。
第3条 当工作人员在凝气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第4条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放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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