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作者:吴利超 吴文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2期
摘要小股东利益遭到侵害具有深刻的经济、制度根源,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较为典型。而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却缺乏可操作的救济措施,使这些投资者在血本无归的同时又求诉无门。保护小股东利益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构建我国的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必须结合我国独特的资本结构与市场环境,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与小股东的事后救济措施。
关键词小股东 独立董事 衍生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17-01
一、小股东利益保护之原则与方式
构建我国的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应该结合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是对经营者的约束,致力于克服“逆向选择”问题。其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除了内部监管以外,还有比较完善的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外部环境的约束。但是在中国,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经营者基本上也属于控制股东的一部分,迫切需要解决的是“道德危险”问题。而公司治理中的外部监管机制的完善尚有待时日,目前应该致力于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式主要指采用意思自治还是采用法律规制。从公司自治的基本思想出发,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完全可以作为一个自由谈判的过程。由小股东在加入公司时与控制股东或者公司内部人予以磋商,如果谈判未果,小股东可以退而选择其他公司。但是,这种假设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完全竞争有效的市场。而公司对于资本市场的依存性相当之高,投资者的态度直接决定公司的命运。但在一个“一股独大”的公司中,如果公司相对兴旺,大股东就更倾向于增加贷款来规避资本市场的约束。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相当不健全的情况下,让小股东与公司和大股东进行谈判确立保护机制无疑极大地增加了小股东的投资成本,不合理的使其支付超出股票发行价的价值。而能否达成最终协议,尚存疑问。即使公司或控制股东愿意提供小股东利益保护规则,但是企业可以利用其他方法予以规避,例如操纵股东大会批准其错误行为。控制股东与公司所掌握的优势地位是小股东所难以比拟的。因此,公司提供的华丽的保护机制很可能只是一纸空文。 二、构建我国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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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可以从完善事前保障措施与事后救济措施两个方面着手。在事前保障措施方面,主要是完善决策的公正与妥当。包括增加小股东的权利、限制控制股东的权利、完善程序保障等方面。 (一)增加小股东权利
从权利行使内容来看,小股东权利可以分为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指小股东具有召集股东大会与进行提案的能力,而这些召集与提案如果不主动提起将不会被自动实现。但是对于有权召集与提案的小股东必须加以限定,否则将导致股东大会资源的浪费。这里也要区分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集中持股5%以上应该认为具有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集中持股1%以上应该认为具有提案权。当然提案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对小股东权利的维护,而只是为实现其利益提供了一种可能。相反,消极权利指小股东或者一群小股东阻碍大股东期望的决议通过的可能性。这里主要涉及到小股东的参与权,包括具体事项必须经由小股东多数通过,或者经过类别股东多数通过。这些事项一般包括根本性的结构变化,与直接影响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包括收购、兼并和重组等。 (二)限制控制股东投票权
对于控制股东投票权的限制,主要指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所谓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也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式,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形式表决的制度。
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在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十有八九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通说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对利害关系股东实施表决权排除是必要的。 (三)强化公司法中的程序性规则
2006年新公司法已经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程序规则的保障还包括累积投票制、完善信息披露、股东会表决程序的正当化等等。以下将逐一分析:
1.所谓累积投票制,就是每一名股东所持有的选票数等于它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股东的名额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有选票都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选票分别投给多名候选人。累积投票制的意义在于:通过这种制度,小股东得以集中选举力量,使一名甚至几名候选人当选董事。待选董事名额越多,支持至少一名董事当选所需的票数就越少。
2.完善信息披露。信息是作出决策的基础,缺乏充足、及时、准确的信息,小股东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其自身利益或者真实预期的判断。尽管《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规都规定了公司的披露义务。但是实践中,公司对于自身的经营业绩等关键事项遮遮掩掩,羞于披露。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中充满虚假陈述与小道消息,损害了小股东的知情权与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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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表决程序正当化。虽然小股东在数量上占有优势,也可以利用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改变自己股微言轻的状况。但是在更多情况下,掌握着股东大会日程与表决程序安排的公司内部人更可能间接影响表决的结果。如将日程安排在上班时间,地点定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在表决时,采用捆绑表决的方法,将利于小股东利益与不利于小股东利益的兩个议案放在一起表决,使小股东在左右为难的情况下通过表决。对此,法律必须加以限制。 注释: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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