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08-4-7 15:01:55
院字〔2006〕112号
黄 淮 学 院
关于印发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黄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黄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黄淮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和录取专业所在系(院) 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先按规定数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票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缺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如果学校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可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注册;如果因非学生因素使得困难新生不能贷款,学校设立绿色通道或以其他形式资助,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期
间,必须参加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等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将记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原则上除开卷考核课程、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他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或在毕业时补考。
课程的重修、自修、免修、缓考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个人小结、班级评议、系(院) 鉴定等程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医院的证明,经所在系(院) 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学生,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 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的门数(含重修课程),达到该学年所修课程总门数的50%以上至70%者,应予留级,转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百分数按整数计算,舍去小数部分。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留级学生若低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允许跟班试读,但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或补考机会,或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检查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读的必修课及限选课要补修;已修读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
修,经审核后承认其所得学分;其他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任选课的学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院) 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待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两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有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和本人休学期间表现情况的证明(由原所属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等单位出具),由学校医院进行复查并确认康复后,经所在系(院) 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由学校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交纳有关费用,报到注册。
2、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本人休学期间表现情况的证明(由原所属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等单位出具),经系(院) 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由学校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交纳有关费用,报到注册。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的总门数,超过该学年所修课程总门数的70%的;
2、留级超过一次的;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4、应该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5、超过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
6、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院) 根据有关事实材料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家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一周时间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逾期不办退学手续者,学校视其按期退学处理有关问题。
2、退学学生符合肄业条件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有异议的,按照《黄淮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退学,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实行学分制的,已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的90%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的;未实行学分制的,补考后仍有3门以内(含三门)课程不及格的,均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
1、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3、凡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满一年时,由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和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合格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4、凡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补作论文(设计),经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5、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黄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主题词:学籍 管理 规定 通知
黄淮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8月31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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