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违章(60条)
1、 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3、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 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7、 约时停、送电。
8、 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 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10、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11、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12、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3、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14、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15、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16、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17、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8、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19、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设置的安全措施。
2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21、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23、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24、检修完毕,在封闭风洞盖板、风洞门、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和压力容器入孔钱,未
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 25、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6、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27、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8、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29、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
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30、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32、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和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
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33、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34、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
35、在继电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火附近进行振
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36、跨域运转中输煤机、卷扬机牵引的钢丝绳。
37、吊车起吊前味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9、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40、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域栏杆。
41、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4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4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4、进入蜗壳和尾水管未设防坠器和专人监护。 45、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46、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弃器具、材料。
47、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
他安全措施。
48、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49、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50、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51、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52、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
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53、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54、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工作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7、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8、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 59、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60、值班时间脱岗。
二、装置违章(18条)
61、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6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63、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64、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5、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6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67、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68、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固定遮(围)拦。 69、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70、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71、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道通。
72、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线路无色标。
73、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 74、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5、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 76、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77、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78、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失灵敏。
三、管理违章(22条)
79、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80、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分析会。 81、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8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8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84、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8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86、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87、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8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
89、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90、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91、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9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93、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缺陷。 94、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 95、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96、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
97、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98、大型施工或危险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99、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100、
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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