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预结算工作,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工程预结算。 第三条 相关部门预结算工作职责
1、预算合同部:负责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成本测算、工程款审核、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结算编制与审核。
2、公司审计组: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抽查、结算审计、销售面积的审核,对分公司的预决算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3、工程部:负责工程预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提交及工程款的申报、审批。
4、招投标办:负责对合同条款作出书面解释,及时补充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包干单价。
第四条 预结算工作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守机密。
第二章 工程进度款审核
第五条 预算合同部须在各单位工程全套主体施工图下发后,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在 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报公司审计组,为工程进度款审核、成本测算等提供依据。
第六条 总工办提供图纸及设计变更给工程部时,须同时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审计组只须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电子版以及设计变更给预算合同部和公司审计组。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审核
1、工程部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后 小时内完成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预算合同部。
2、预算合同部在收齐进度款申报资料后, 小时内(不含对数时间)必须审核完毕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施工单位对进度款额不认可的,预算合同部必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回复意见后4小时内核算完毕,再与施工单位对数,直至达成一致后2小时内报公司
总经理审批。
3、预算合同部每月25日前将上月的工程进度款台帐报公司审计组,公司审计组每月30日前对上月预算合同部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各项目的主体、装修、环境景观工程,审查比例为上月上述工程已审核份数的100%;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
4、工程进度款审查时,预算合同部须报送完整进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计算书、施工图电子版、设计变更、签证、套价文件和计价依据等。
第八条 工程款严禁超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特殊情况须按权限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程结算
第九条 工程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发函通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明确提交的时间和提交的内容。施工单位在主体竣工验收45天内、其他专业工程验收20天内未报竣工结算资料的,工程部以公司的名义发催促函至施工单位,并限定提交时间。催促函发出5天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公司再发函给施工单位并报主管领导。
第十条 施工单位提交资料不全的,工程部须在收到主体结算资料后5天内,其他专业收到结算资料后3天内通知施工单位3天内补齐资料。对于第二次收到资料仍不完整的,公司在收到资料后1天内发函至施工单位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部须在收齐施工单位报送的主体工程结算资料后(结合施工图、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签证等进行核对)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交预算合同部及公司审计组各一份;其它专业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须在收齐后15天内完成审核,并在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提交预算合同部。工程部须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的台帐报预算合同部和公司审计组,预算合同部在制度规定的时间未收到工程结算资料时,发催促函给工程部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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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预算合同部如发现资料不齐、审批手续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须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发函给工程部;工程部自收到函件后7天内负责补齐完善并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所有结算资料由工程部提交给预算合同部,预算合同部不得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结算书除外)。
第十五条 结算资料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预算合同部与施工单位对数完成后,预算合同部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公司审计组,对与施工单位完全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须经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对与施工单位未完全达成一致的,施工单位对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预算合同部收到审核意见后,与施工单位协商。 第十八条 结算争议的裁决
1、若与施工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的,采用会议谈判形式解决。 2、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 %以下(含3 %)的由公司主管预算合同部的公司副总经理裁决,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且比例为5%以下(含5%)的由公司总经理裁决。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批
全部工程结算,由公司总经理审计组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结算时限
1、预算合同部结算出数并回复意见给施工单位的时间:自收齐结算资料次日起计,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8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300万元以上的工程以及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环境工程均为30天内。
2、预算合同部每次收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须在以下时间内回复意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2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3天内;300万元以上的5天内。
3、回复意见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返回施工单位,并统一登记收发台账;对数过程须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对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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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结算审计范围与方式 1、公司
1)对结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公司审计组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对结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公司审计组审核后报公司办公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下属公司:公司审计组对下属公司50万元以上的对外工程结算的100%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结算审计时限
自收齐结算资料次日起,公司审计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5天内; 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300万元以上的及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环境工程30天内。
第二十三条 结算后审查
1)对结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下属公司审计组每月按结算份数的50%进行审计。
2)对结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公司审计组按结算份数的100%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结算资料送审要求
1、预算合同部负责对工程部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将办理工程结算所采用的、与结算有关的所有资料和依据提交审计组;结算资料必须按顺序装订并一次性提交,若有漏送的,在审计组提示后3天内补齐,否则审计组按现有资料计算并出意见,无资料依据的一律不予计算。
2、送审计组的结算书和计算稿按以下要求提交:
1)结算书包括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和预算合同部编制的结算书,其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部分须经施工单位确认。预算合同部编制的结算书须提供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结算书须包括封面、编制说明、结算总说明(须详细列明争议内容及金额)、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或分部分项套价表、造价分析表、甲供材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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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稿须提供电子版,包括工程量计算过程和工程量汇总表,计算稿必须有完整齐全的原始数据、公式和计算过程。使用软件计价或软件计算的电子文件须提供软件自动生成的文件,不得以导出的EXCEL格式文档代替。
3)各类桩基础、勘察钻探等工程的计算稿中构件的计算顺序须与结算资料的排列顺序一致;结算汇总表中的金额须与结算明细表相符。
4)主体工程必须系统地按构件类别计算及汇总工程量,套价时须区分专业(建筑、装饰、给排水及电气),每专业编制一份系统完整的结算书,严禁拆分成多份结算书。如当地造价部门按月发布信息价的,须根据合同约定调整价差,合同没有约定的,结合施工进度按加权平均价格进行调差。
5)预算合同部将结算书和计算稿的电子版本提前发送到审计组后,再送书面资料,并附《送审资料清单》一式二份。
第五章 其他预结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保修款以及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等款项,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部复核后提交预算合同部,预算合同部审核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预算合同部将上季度预算合同部对结算审计意见执行情况报表(每个结算须附结算审核意见落实情况明细)报公司审计组,10日前由审计组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每月5日前,预算合同部须将上月的工程结算进展情况统计表、合同台帐、委托台帐、签证台帐、施工图纸签收台帐,竣工资料签收台帐、设计变更台帐、进度款支付台帐、结算争议会议解决汇总表报公司审计组。其中结算争议会议解决汇总表由公司审计组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季度须对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与市场价进行调查对比,由采购部负责市场询价并提交给预算合同部,预算合同部将材料信息价与市场价、区县与省会城市的材料信息价进行对比分析,将结果反馈给公司负责人、招投标办、公司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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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每年、每季度、每月的5日前,预算合同部要将年、季度、月的结算计划上报公司审计组及,并要对计划的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交楼后30天内,预算合同部须挑选有代表性的各类型单体工程核算工程成本,并提交公司审计组审核,达成一致意见报预算合同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公司分管副总。
第三十一条 已审批完成的工程进度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含书面和电子版的结算书、计算稿),由预算合同部负责整理归档(进度资料可保管至结算完成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需转扣甲供材料供应商费用时,预算合同部须在收到转扣签证之日起5天内向材料公司发出转扣款提示函。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工程部的考核
1、工程部重复申报工程进度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超报工程进度的,每次扣罚经办人5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度资料审核的,每份扣罚工程部相关责任人400元。
3、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函通知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的每次扣罚工程部负责人500元。
4、竣工验收后工程部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竣工资料审核及提交的,每次扣罚工程部负责人200元;在资料审核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每次扣罚工程部经办人5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罚:
1)工程签证内容虚假、重复签证的,竣工图、施工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2)对工程现场、签证内容的解释出现前后矛盾的。 5、以上对工程部的考核,由预算合同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对总工办考核
总工办未按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台帐的或台帐有错误的扣罚总工办负责人500元。预算合同部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预算合同部考核
1、预算合同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代表性单位工程主体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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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每迟一天,扣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2、重复申报的,每次扣罚预算合同部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
3、计算错误造成当期进度款超付的,必须在下期进度款扣回;如没扣回的,每次扣罚预算合同部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度款审核的,每份扣罚预算合同部责任人400元。
5、需转扣甲供材料供应商费用时,预算合同部未在收到转扣签证之日起5天内向物资公司发出转扣款提示函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
6、预算合同部未按时发函催促工程部提交结算资料的每次扣罚预算合同部负责人500元。
7、预算合同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的,每迟一天,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
8、结算时出现下列情况的,属预算合同部责任的,扣罚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
1)签证单未使用“预算合同部联”原件。
2)施工原始记录(桩基础工程和勘察钻探工程等)未使用原件。 8、预算合同部未按时提交各种台帐和报表或台帐和报表有错误的,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
9、以上对预算合同部的考核,由公司审计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审计组考核
公司审计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的,每迟一天,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管理中心考核。
第三十七条 涉及变更合同结算方式或结算单价时,工程部不得单方面出具意见,须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预决算及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1、除公司制度规定外,审计人员以任何形式与施工单位接触;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4、故意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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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蓄意刁难施工单位,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以上涉及对预算合同部、工程部、总工办考核的,考核部门负责把考核结果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于每月底前汇总,经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执行,并由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组制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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