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济建发〔2007〕35号

2021-11-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济建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以下简称安全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计价依据及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规定配套使用。

第五条 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和安全施工费用核定、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及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和相关费用核定、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施工费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2%。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发出中标通知前,将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用总额的60%拨付给总包施工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前,再拨付40%;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结算造价对安全施工费用总额进行调整和结算,结算费用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须提交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及向总包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用的证明。

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投标时,安全施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条件予以删减。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费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监理单位应对总、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费用的拨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由于工程总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单位不能落实安全施工防护措施的,由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不在安全施

工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提交安全施工费用结算凭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二)工程承包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予以举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