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
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8.03.12
• 【文 号】工商广字[1998]第48号
• 【施行日期】1998.03.1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48号)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发布店堂牌匾广告,依照《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发布印刷品广告,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除上述情况外,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及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不具备户外广告登记的条件,如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未按规定,自行发布了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广告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