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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2022-05-25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83)煤生字第700号

各省(区)煤炭局(厅),东北内蒙古、安徽煤炭公司、大屯煤电公司、各统配重点矿务局:

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煤矿生产建设中的作用,适应煤矿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现正式颁发试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广泛征集地质测量和采、掘、设计等部门的意见,并整理成文字材料于八四年内报部,以便修改。

附件《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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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印)

目 录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3 第三章 职责范围 .............................................................................................................................................................................4 第四章 管理制度 ...........................................................................................................................................................................8 第五章 业务联系 .............................................................................................................................................................................9 第六章 科学研究 ...........................................................................................................................................................................12 第七章 附 则 ...............................................................................................................................................................................12 附录一 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节录) ...................................................................................................13 附录二 生产地质勘探暂行管理办法 ...........................................................................................................................................16 附录三 关于加强生产地质勘探工作的通知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在主管局、矿长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质测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地质测量工作能正常进行。

第3条 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的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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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地质测量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进行。

第4条 地质测量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各种地质测量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测量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常进行。

三、在本矿区内寻找煤炭资源,增加可采储量,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改扩建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四、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5条 地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具有施工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双重职能。为加强对地测工作的管理和正常的业务指导,各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应设置相应的地质测量机构。

第6条 各单位都要选派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地质测量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矿务局、矿可提拔并配备地质测量专业的局矿副总工程师,作为总工程师的助手主管地质测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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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各局矿配备地质测量人员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地质、测量、钻探专业的技术人员应配齐、配够;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以上的矿,要配专职的水文地质人员;

三、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储量管理人员和制、绘图人员;

四、各矿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由各矿务局根据本规定要求和矿井地质条件、井型大小、井田范围等,制定细节自行规定,但必须满足工作需要。

第8条 各矿务局都应建立生产勘探队,负责本局范围内矿区生产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矿务局勘探队在业务上必须受地测部门的领导。分散在各矿(井)的地面钻机,原则上应由矿务局(矿)地测部门集中调配使用。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9条 业务范围

一、负责矿区的生产勘探工作。亦可受煤田地质公司的委托,承担部分扩大井田范围、属资源勘探性质的工程。

二、进行矿井(露天)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其它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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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提供矿区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

三、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矿井(露天)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规律;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在缺水矿区,负责寻找水源。

四、调查、研究矿山地温、地压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等现象与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进行井上下各种控制测量工作,测量井上下各项工程及设施之间的几何关系并绘制各种矿图。

六、负责井巷施工给向和大型设备安装的定位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线施工,并参与采掘工程进度验收工作。

七、开展地表和岩层移动的观测工作,提供地表和岩层移动的有关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与留设煤柱设计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工作。

八、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有关部规定,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量、损失率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

九、负责对矿井“三个煤量”(露天“二量”)的测算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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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参加矿井采掘技术设计和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以及矿区(矿井)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一、承担生产建设需要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地质测量工作。(如工程钻孔、测设各种管线等)

十二、结合生产,开展矿井(露天)地质和测量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

第10条 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本专业各项技术工作和工程完成情况;

二、业务范围内的地质测量资料提供的及时、可靠;

三、从地质测量技术方面指导采掘工程的正确性;

四、向上级机关呈报的报表、报告等准确及时。

第11条 矿务局地测部门应负责进行以下工作,并对其完成情况和效果负责。

一、负责对所属各矿、厂、工程处、钻探队、测量队等的业务技术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计划管理,监督检查并保证各项工作按部颁各项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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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矿务局(矿)地测系统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协助教育部门对地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开展科研攻关、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等各项学术活动;

三、负责本级管理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各种报告、设计、文件等的审批和上报,参与有关重大事故的分析;

四、对各生产单位地质测量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等,负责编制购置计划和分配、平衡;

五、负责组织完成矿区控制网、矿区补充勘探工程,编制区域地质地形图等区域性地质测量工作。

第12条 煤矿地质测量部门有下列权限。

一、对不考虑地质条件、不按技术政策规定乱采乱掘的错误做法,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向上级业务部门或领导反映。在参加审查有关采掘设计方案时,地测人员有权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字;

二、与生产、技术部门之间产生分歧意见,在本单位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违反设计要求或不按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施工,可能造成返工浪费或安全隐患的采掘工程,有权阻止,并报请领导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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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开采程序或采取不正确的开采方法,造成资源大量损失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反映,反映无效, 有权越级上报。

在参加审批储量报损等会议上,有权保留意见并拒绝在审批文件上签字;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本系统内有关仪器设备的调整及地质测量人员的调动、晋升、奖罚等,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工作成绩显著和对生产有贡献的地质测量人员,应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13条 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部颁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要求的,必须重做或补做。各省局(厅、公司)、矿务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工作标准和细则,都必须符合部颁有关规程的基本要求。

第14条 各级地质测量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技术考核制度、岗位技术练兵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严格遵守。

第15条 各矿务局、矿的地测部门每年、每季、每月或每月必须根据生产和建设的需要编制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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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凡是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勘探工程、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岩移观测工程以及地测部门负责的防治水工程等,均需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第17条 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需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提交或报出。

第18条 生产地质和测量工程(包括生产勘探、测量、防治水等)所需仪器、设备、材料和费用,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预先做好年度计划,并按营建费用划分办法的规定,分别列入成本、维简费、事业费和其他专预费用解决。

第19条 地质测量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动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

第五章 业务联系

第20条 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21条 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一、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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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二、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三、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 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

四、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部门应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五、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六、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22条 与施工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二、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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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矿都应建立班组长延线制。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需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进行检校;

四、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五、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六、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第23条 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二、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质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

三、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应以测量的数据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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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由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科学研究

第24条 为了适应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地质测量手段的改革,不断丰富本学科的理论,必须加强煤矿地质测量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25条 煤矿地质测量的科学研究工作,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技术关键问题为主,如改革地质测工作方法的研究,提高地质测量成果资料精度和可靠性方面的研究以及地质测量学科新理论的研究等。

第26条 煤矿地质测量的科学研究工作应主动与科学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密切合作,实行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加速科研进度,争取早出成果。

第27条 煤矿企业的科研单位,有条件的要配备地质测量专业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注意积累资料,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科研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28条 本规定是针对煤矿企业(矿务局、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其他具体技术要求,一律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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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30条 基建矿井和地方煤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录一 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节录)

关于颁发《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81)煤财字第141号]

各省(区)煤炭局、北京矿务局、大屯煤矿

为了管好用好煤矿维持简单生产资金,根据(80)煤财字第1100号和(80)材企字第561号文件的精神,制定了《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

(二)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的来源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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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物局(矿)根据当年原煤产量从成本中按每吨煤提取两元七角五分,其中一元必须用于开拓延深的工程和设备。当年没有这项工程的,应将这项资金专款、专户储存在银行,不准挪用。

2.财政部拨给煤炭部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按年度计划产量每吨煤拨给一元二角五分,由煤炭部掌握,有重点的使用。其中五角用于开拓延深,重点补助。

3.矿物局(矿)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第六条 省煤炭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矿物局(矿)提取的维简资金中抽取一部分集中使用,抽调多少,由省煤炭局规定。哪一级掌握的资金由哪一级审批使用计划,并报上级备案。

第七条 矿提取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生产矿井的开拓延深:

(1)立井和分水平(阶段)的开采,年产九万吨以上的斜井及平峒,在向下一水平延深时,需要开凿的主体工程:包括主副井筒、井底车场及峒室和到第一石门为止的两翼运输巷、总回(入)风道、以及矿井延深后需要做的为全矿井或一翼服务的风井、注沙井、交通井的直接工料费和相应的管、线、道工程和设备。

(2)露天矿的舍场固定干线的延长和相应增加的站房工程以及储水峒、永久性排水坑、绞车道、风道峒室等工程的直接工料费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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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露天矿往下段延深需要延长干线而发生的管、线、路(包括钢轨、枕木、鱼尾板、道钉)费用。

(4)由工程处或独立系统施工的工程辅助费用和施工管理费。

2.用于按术措施和环节改造工程。

3.用于安全措施工程和所需设备,这项费用每吨煤要保持三角左右。

4.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包设备更新和本企业房屋建筑物重建但不包括综采设备的购置和更新)零星土建工程和设备购置。

5.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建的职工宿舍和校舍。年使用额度应不超过当年住宅和校舍的基本折旧。

6.用于生产地质勘探的费用。

7.用于一次拆民房五十户以上的费用。

8.综合利用,处理“三废”等措施补助费用。

第八条 矿务局(矿)附属厂仍采取提取基本折基金办法,留用基本折旧的基金部分作为附属厂本身的更改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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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生产地质勘探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生产地质勘探暂行管

理办法的指示”

[煤炭工业部1961年11月18日(61)煤生地钟字第214号]

为了保证生产矿井中地质、掘进和采煤三个环节的紧密衔接,达到正常生产,必须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加强生产矿井的地质勘探工作,为矿井的开拓掘进准备出准备的地质资料。这样,就必须加强生产地质勘探中的计划管理,使生产地质勘探工程所需资金和材料设备,得到合理的解决,为此,特颁发“生产地质勘探的暂行管理办法”,作为最近几年内生产地质勘探的暂行管理制度。各单位在编制一九六二年计划时,即可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希即转知所属各局、矿遵照执行。

[附]生产地质勘探暂行管理方法

一、 关于生产地质勘探的范围及资金划分的规定

为了合理开发资源,延长矿井寿命,保征生产和开拓掘进的正常进行,在生产矿井范围内,增加储量,提高储量级别,探清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的地质勘探工程(包括钻探、巷探、槽探等工程),属于生产地质勘探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及资金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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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于生产成本解决部分

在生产或开拓的高级(A+B级)储量地区,采煤和掘进过程中,为了了解局部地质构造、煤层情况以及探放老窑积水而进行的勘探工程,其所需费用,由各单位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2. 属于技措费解决部分

(1)把井田深部或两翼范围内的低级储量升为高级储量和了解未来开拓地区的地质构造和煤层情况所进行的勘探工程;

(2)生产矿井井田内的水文地质勘探工程;

(3)为探明井田内,过去在设计中未包括的可采煤层所进行的勘探工程。

以上工程所需费用,由国家拨款的四项费用中解决。

至于扩大井田增加储量以及新井移交时勘探程度不够,基本地质构造不清,为进一步探清地质情况,提高储量级别所进行的勘探工程,应属于资源勘探范围,按资源勘探规定办理。其费用由地质勘探事业费解决。

具体财务划分,按照煤炭工业成本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二、 关于生产地质勘探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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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生产成本解决的勘探工程计划,由各矿务局自行掌握。

2.属于生产技措解决的勘探工程计划,每年在编制生产技措计划时,由矿务局根据生产及开拓掘进的需要,提出计划项目,由省(区)管理局(厅)审查,列入当年技措计划,报部审核。

由地质勘探费解决的勘探工程计划,每年矿务局根据生产发展需要提出项目,由煤田地质队会同矿务局共同编制计划,经省(区)管理局(厅)审查批准,列入资源勘探计划,报部审核。

三、 关于勘探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1.由生产成本解决的勘探工程,其勘探设计的编制和审批,由各矿务局掌握。

2.由技措费解决的勘探工程,其勘探设计由矿务提出,管理局审批。

属于地质勘探事业费解决的资源勘探工程,其勘探设计,由煤田勘探队根据矿务局的要求提出,按资源勘探规定程序审批。

四、 关于补充地质勘探施工的分工

1.属于生产成本及技措费解决的勘探工程,规定由各矿务局生产勘探队施工。没有生产勘探队或生产勘探力量不足的矿务局,不能担任本矿区的勘探任务,而煤田勘探队有力量承担时,可以委托煤田勘探队施工,勘探费用及材料由矿务局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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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地质勘探事业费解决的资源勘探工程,由煤田勘探队施工,如地区分散、工程量大,在经济上不宜于煤田勘探队施工的工程,而生产勘探队又有力量时,可由煤田勘探队委托生产勘探队施工,所需费用及材料由煤田勘探队拨给。

五、 关于勘探成果资料的编制和审核

由技措费和地质勘探费解决的勘探工程,在工程结束后,必须编制地质或水文地质报告。凡由矿务局施工的工程,其报告由矿务局编制,由煤田勘探队施工的工程,其报告由煤田勘探队编制。

设计生产能力有60万吨或60万吨以上的矿井,其报告由省(区)管理局(厅)审查后报部审核;60万吨以下的矿井,其报告由省(区)管理局(厅)审核。

附录三 关于加强生产地质勘探工作的通知

(76)煤地字第235号

各省煤炭(然化)工业局:

为了给老井挖潜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保证现有生产矿井的正常生产,急需加速老矿区的地质勘探工作。为此,现将有关加强生产地质勘探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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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业务管理的分工问题

1.各矿务局凡属扩大资源勘探、生产矿井补充勘探和生产地质勘探队施工的重要工程钻孔的计划、技术等业务管理,在各省煤炭(然化)局的领导下,由省煤田地质公司(大队)对各矿务局(矿)的生产地质勘探队进行业务指导,部里归口到地质局负责。

2.凡属生产矿井井下地质工作,如矿井探水、探小构造、修改矿井地质报告、编制采掘工程地质说明书和井上下测量等工作的计划、技术等业务管理,由生产部门负责。

二、 关于建立必要的生产地质勘探队伍问题

凡需建立生产地质勘探队的矿区,所需技术工人可由煤田地质公司(大队)帮助培训,专用设备和管材,由矿务局编制计划,省煤炭(然化)局审查后,报部地质局统一安排。所需资金和劳动力,由省煤炭(然化)局负责安排。

三、 关于勘探费用的划分问题

凡属以下情况,列为资金勘探项目:

1.由于矿井井田范围扩大,已超出了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范围和矿井原地质报告不属于最终地质报告,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现重大地质问题,需进行地质勘探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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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已提过最终地质报告,但矿井开工或移交生产后,发现地质构造形态与原地质报告有重大出入,需要补充勘探的。

上述项目,应由矿务局提出计划,由省煤田地质公司(大队)提出意见,报省煤炭 (然化)局批准后列入计划,并报部地质局审核。

资源勘探性质的项目,原则上由省煤田地质公司(大队)所属勘探队施工。如力量不足,生产地质勘探队又有力量承担,可由生产勘探队施工,资源勘探项目的勘探设计,须经省煤炭局或省煤田地质公司(大队)审批。经费由省煤田地质公司(大队)在事业费中按项目进度拨款,所需专用管材按当年煤田地质勘探队每万米实拨量拨给。统计报表定期向省煤田地质公司(大队)汇报。资源勘探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编制地质报告,经省煤田地质公司(大队)初审,并报有关单位批准。

生产矿井补充勘探所需的资金由矿务局更新改造资金内列支,各类工程钻孔所需费用,由各个工程项目内列支。

四、关于生产地质勘探队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渠道问题

凡属通用设备、材料由矿务局(矿)生产维修指标中解决。凡属地质专用设备、配件和直供单位所需地质专用管材,今后统一由地质部门归口,即矿务局提出计划,报省煤田地质公司(大队)汇总,由省煤炭局统一报部供应局、地质局各一份。根据部分配给地质方面(包括生产地质)的指标,在省煤炭局领导下,由煤田地质公司(大队)归口订货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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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区地形图已经陈旧,误差很大,影响生产建设,要逐步有计划地更新,需要进行航空测量的部分,由矿务局提出航测计划,报省煤炭局批准后,交由省煤田地质公司(大队)汇总报部地质局、生产司各一份。航测费用由矿物局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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