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统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有关消防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1.0.3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钢结构防火涂料 fireproofing dope for steel structure
专门用于施涂在建筑物和构筑物钢结构构件表面,能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以提高钢结构耐火极限的防火涂料的总称。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涂层厚度3mm(含)以内,装饰效果较好,高温时能膨胀发泡,耐火极限一般在2小时以内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大于3mm,小于等于7mm,有一定装饰效果,高温时膨胀增厚,耐火极限在2h以内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大于7mm,小于等于45mm,呈粒状面,密度较小,热导率低,耐火极限在2h以上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2.0.2 钢结构防火板材 fireproofing panel for steel structure
专门用于包覆在建筑物和构筑物钢结构构件表面,能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以提高钢结构耐火极限的防火板材的总称。
2.0.3 喷射纤维 sparged fibre
专门用于喷射在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构件表面,能形成不燃、耐火隔热保护层,以提高钢结构耐火极限的防火喷射纤维的总称。
2.0.4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 fireproofing dope for steel structure on outdoor 适用室外露天环境条件下使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2.0.5 裸露钢结构 bareness steel structure
建筑物或构筑物竣工后仍然露明的钢结构。如体育馆、工业厂房的钢结构等。 2.0.6 隐蔽钢结构 concealment steel structure
建筑物或构筑物竣工后,已经被围护、装修材料遮蔽、隔离的钢结构。如影剧院、百货楼、礼堂、办公大厦、宾馆的钢结构等。
2.0.7 露天钢结构 open steel structure
建筑物或构筑物竣工后,仍露置于大气中,无屋盖防雨防风的钢结构。如石油化工厂、石油钻井平台、液化石油汽贮罐支柱钢结构等。
2.0.8 钢质防火卷帘 steel fire resistant shutter
指用钢质材料做帘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所组成的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卷帘。
2.0.9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 mineal fibre compositus fire resistant shutter
指用无机纤维材料做帘面(内配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用钢质材料做夹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所组成的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卷帘。
2.0.10 钢质防火门 steel fire resistant door
指用冷轧钢板做门框、门板、骨架,在门扇内部充填不燃材料,并配以五金件所组成的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2.0.11 木质防火门 wood fire resistant door
指用木材做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并配以五金件所组成的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2.0.12 钢质防火窗 steel fire resistant window
指用钢材做框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耐火完整性和耐绝热性的窗。 2.0.13 消火栓系统 Fire Hydrant and Hos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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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消火栓、闸阀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由水枪、消防水喉出水,灭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2.0.14 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火灾扑救的需要,有组织地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15 消火栓 Hose Connection
由水带接口、消防水喉接口以及阀门组成的,用于连接消防给水系统和水枪、消防水喉的灭火设备。
2.0.16 消火栓箱 Hose Station
由水枪、消防水喉、水带、消火栓、支架以及箱体构成的组合体。 2.0.17 消防水喉 Fire Hose
装在消防竖管上带小水枪及消防胶管卷盘的灭火设备。 2.0.18 防、排烟系统 smoke control system 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统称。 2.0.19 风管 air duct
采用金属、非金属薄板或其它材料制作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管道。 2.0.20 普通风管 nonmetallic duct
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无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 2.0.21 防火风管 refractory duct
采用不燃、耐火材料制成,通过《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GB17428-1988方法检测能满足一定耐火极限的风管。
2.0.22 风道 air channel
采用混凝土、砖等建筑材料砌筑而成,用于空气流通的通道。 2.0.23 系统风管允许漏风量 air system permissible leakage rate
按风管系统类别所规定平均单位面积、单位时间内的最大允许漏风量。 2.0.24 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 design working pressure 指风管系统设计的最大的工作压力(Pa)。 2.0.25 排烟窗
能有效排除烟气的建筑物外窗或顶窗,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0.26 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
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0.27 防火阀 fire damper in vent duct
安装在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管路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70℃时关闭。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0.28 排烟防火阀 fire damper
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0.29 正常照明 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固定安装的人工照明。
2.0.30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scape sign system 由各类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标志牌组成。
2.0.31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应急电源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中使用的蓄电池电源。
2.0.3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以下简称集中应急电源) centrally supplied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scape sign system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2.0.3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ly controlled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scape sign system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系统内各种灯具(含辅助的非灯具类标志的光源)都应受集中控制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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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工程从业资质证书,施工及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法定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或技术等级资格。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法定机构审批认可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2 设备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3 设备及其主要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4 主要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3.0.3 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所必需的水电等作业条件满足要求。 2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3 设备及其主要组件与主要原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现场条件与设计相符。
5 施工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等基建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4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主要原材料、系统组件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应用。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组件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复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应用。
2 施工应符合法定机构认可的设计文件或变更文件的要求。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和记录。 4 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 分部工程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7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向建设单位提供各类施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和检验(检测)调试报告及目录清单,申请验收。
3.0.5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一般规定:
1 施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 验收组织应符合本规范3.0.7规定,合格评定应符合本规范3.0.8规定。 3 承担复验的单位应具有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相应资质。
4 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 验收检测采用计量、检测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7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6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
3.0.7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组织:
1 施工过程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组成,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表格进行记录。
2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的有关表格进行记录。
3.0.8 检查、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过程检查按附录C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按附录D和附录E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0.9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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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5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10 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 经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或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不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原材料、组件和设备,严禁验收。
4 钢结构防火保护
4.1 原材料及产品进场 4.1.1 钢结构防火涂料
1 钢结构防火涂料、稀释剂、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需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必须具有国家检测机构的耐火极限和理化性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检测报告,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核发的有效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方的产品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品种名称及检验报告等。
3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应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建筑钢结构防火安全为一级国家重点工程;
2) 在同一建筑钢结构防火工程中,使用在100t以上(含100t)的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使用在250t以上(含250t)的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使用在500t以上(含500t)的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3) 设计中规定了要对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复验要求的钢结构防火工程; 4)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检查数量:按有关国家抽样标准抽样 检验方法:核查抽样检验报告
4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涂料品种名称、技术性能、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贮存期和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和拆封后,不应存在结皮、固化、凝胶、结块等现象。
检查数量:按桶数检查5%,且不应少于3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2 钢结构防火板材
1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必须具有国家检测机构的耐火极限和理化性能满足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和生产方的产品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防火板材品种名称、技术性能、制造批号和安装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结构防火板材应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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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钢结构防火安全为一级的国家重点工程;
2) 在同一建筑钢结构防火工程中,使用在1000 m2以上(含1000 m2)的钢结构防火板材;
3) 设计中规定了要对钢结构防火板材进行复验要求的钢结构防火工程; 4)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结构防火板材。 检查数量:按相关标准规定抽样 检验方法:核查抽样检验报告
4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粘结剂、固定件(螺钉、钢钉、铁箍)等零配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规格尺寸应在允许偏差内,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纹等。其型号及名称应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检查数量:按张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张。 检验方法:用卡尺或测厚仪和观察检查。 4.1.3 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
1 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具有国家检测机构的耐火极限和理化性能满足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和生产方的产品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 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喷射纤维品种名称、技术性能、制造批号、贮存期和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应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建筑钢结构防火安全为一级的国家重点工程; 2) 在同一建筑钢结构防火工程中,使用在500t以上(含500t)的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 3) 设计中规定了要对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进行复验要求的钢结构防火工程; 4)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 检查数量:按相关标准规定抽样 检验方法:核查抽样检验报告
4 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的型号、名称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块现象。
检查数量:按袋数检查5%,且不应少于3袋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4.2.1 一般规定
1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2 钢结构表面应除锈,并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防锈处理,除锈和防锈处理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应在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 钢结构表面的杂物应清除干净,其连接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涂料或其它防火材料填补堵平后,方可施工。
4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施工时钢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刚施工的涂层应防止脏液污染和机械撞击。对于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条件下施工,现场应避免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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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钢结构防火涂料分为室内超薄型、薄型、厚型和室外超薄型、薄型、厚型等类型,其产品均应通过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获得国家授权部门核发的有效型式认可证书,方可选用。
6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重量,应计算在钢结构荷载内,不得超过允许范围。结构防火涂料的厚度应按照设计要求或根据建筑设计的耐火等级以及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不同钢构件的耐火极限数据,再结合选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的技术性能来确定。
4.2.2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1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适用于耐火极限要求在2.0h以下的室内裸露钢结构、轻型钢结构、表面积较小的钢网、钢条、钢框架等规格较小的钢结构及装饰要求较高的钢结构的防火保护。
2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可采用刷涂、喷涂和滚涂。
3 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待其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防火涂料的施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及验收报告。
4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和耐水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使用60t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耐水性。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5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检查。
6 超薄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宜出现裂纹,如有个别裂纹,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1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量尺检查。
7 超薄型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等外观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3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1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适用于耐火极限规定在2.0h及以下的室内裸露钢结构,轻型屋盖钢结构及对表面有一定装饰性的钢结构。
2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底涂层(或主涂层)宜采用重力式喷枪喷涂,其压力约为0.4MPa。局部修补和小面积施工,可用手工抹涂。面层装饰涂料可刷涂、喷涂或滚涂。
3 双组份装的涂料,应按说明书规定在现场调配;单组份装的涂料(也)应充分搅拌。喷涂后,不应发生流淌和下坠。
4 底层一般喷2~3遍,每遍喷涂厚度不超过2.5mm,必须在前一遍干燥后,再喷涂后一遍。喷涂时应确保涂层完全闭合,轮廓清晰。操作者要携带涂层测厚仪检测涂层厚度,并确保喷涂达到设计规定的厚度。当设计要求涂层表面平整光滑时,应对最后一遍涂层作抹平处理,面层一般涂1~2次,并应全部复盖底层,面层应颜色均匀,涂层平整。
5 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待其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后再进行防火涂料的施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及验收报告。
6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和耐水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使用80t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耐水性。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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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的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检查。
8 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应平整,不宜出现裂纹,如有个别裂纹,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量尺检查。
9 薄涂型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 防火涂料不应有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和其它外观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4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1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适用于耐火极限规定在1.5h以上的室内隐蔽钢结构、高层全钢结构及多层厂房钢结构。
2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可采用喷涂或抹涂,喷涂时宜采用空压机喷涂,喷枪口直径宜为6 ~ 10mm。
3 喷涂和抹涂施工应分遍涂,每遍涂的厚度宜为5 ~ 8mm,必须在前一遍基本干燥或固化后,再涂后一遍。施工中涂层的保护方式、涂的遍数与涂层厚度应根据施工设计要求确定。
4 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涂层测厚仪检测涂层厚度,直到符合设计规定的厚度。喷涂后的涂层,应剔除乳突,确保均匀平整。
5 当防火涂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喷或补喷:
1) 涂层干燥固化不好,粘结不牢或粉化、空鼓、脱落时; 2) 钢结构的接头、转角处的涂层有明显凹陷时; 3) 涂层表面有浮浆或裂缝宽度大于1.0mm时;
4) 涂层厚度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85%时,或涂层厚度虽大于设计规定厚度的85%,但未达到规定厚度的涂层之连续面积的长度超过1m时。
6 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待其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后再进行防火涂料的施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及验收报告。
7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使用300t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8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检查。
9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不宜出现裂纹,如有个别裂纹,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量尺检查。
10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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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1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适用于室外露天钢结构。
2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可采用刷涂、喷涂和滚涂工艺。
3 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待其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后再进行防火涂料的施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及验收报告。
4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耐湿热性、耐盐雾腐蚀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使用100t(薄型)--300t(厚型)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耐湿热性和耐盐雾腐蚀性。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5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检查。
6 室外防火涂料涂层表面不宜出现裂纹,如有个别裂纹,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1mm(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0.5mm(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1mm(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尺量检查。
7 室外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施工 4.3.1 一般规定
1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施工安装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2 施工安装前,钢结构表面应除锈,并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防锈处理。除锈和防锈处理应符合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待其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后再进行钢结构防火板材的施工安装。
3 钢结构防火板材适用于耐火极限在2h以上的室内大型承重钢结构、裸露钢结构、高层全钢结构、多层厂房钢结构及要求一次性装饰和装饰要求较高的钢结构等,特别是梁、柱钢结构要求耐火极限达1.5h至4h以上的室内隐蔽钢结构。
4 钢结构防火板材在现场进行钢结构防火包覆时,宜用合适的切割工具切割,加工后的板材尺寸公差为±2mm。
5 当按设计要求安装好龙骨架后,必须对龙骨架安装尺寸进行验收,龙骨之间中距一般为400mm ~ 1000mm。安装防火板材时可采用耐高温粘结剂和钢件(如铁钉、铁箍)固定在钢构件龙骨上,固定板材时防火板材必须与龙骨靠紧。防火板材与防火板材对接时不留缝隙,但不能强压就位,防火板材之间的重叠应错缝。
6 钢结构防火板材产品均应通过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选用;按照有关规范对钢结构不同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根据设计要求的耐火极限选择相应的品种和构造方式。
7 钢结构防火板材与钢构件表面的连接不能采用焊接和钉孔的方式。
8 钢结构防火板材施工所用的与钢材粘结只能用耐高温粘结剂,并不应腐蚀钢材,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附录B的规定,以出具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
4.3.2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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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钢结构防火板材施工按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待其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后再进行防火板材施工按装,并要保证粘结剂与钢材充分接触粘结。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粘结剂与钢材表面接触粘结用铲刀检查。
2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吸热变形率应小于或等于0.35%,检验方法参照国家标准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GA160—2004《不燃性无机复合板》进行检测。
检查数量:每使用1000m2钢结构防火板材应抽检一次吸热变形率和抗弯强度。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抽样送检)。
3 钢结构防火板材表面应平整光滑,厚度应均匀一致,不应有长度超过20mm和深度超过10mm的压痕和缺角及裂纹等缺陷,平板角垂直度偏差为每100mm不超过0.5mm。防火板材对接时要靠紧,不留缝隙,如有个别缝隙,缝隙宽度不应大于0.5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量尺检查。
4 防火板材安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钢结构防火板材应无明显凹陷和翘曲等外观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 喷射纤维的施工 4.4.1 一般规定
1 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的施工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2 喷射施工前,钢结构表面应除锈,并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防锈处理。除锈和防锈处理应符合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待其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后再进行防火喷射纤维的施工。
3 防火喷射纤维适用于建筑承重结构,特别是钢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要求耐火极限1h至4h或更高的防火保护。
4 喷射纤维的施工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 ~ 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刚喷射和未固化的纤维护层应防止脏液污染和机械撞击。
5 喷射纤维防火产品均应通过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选用。按照有关规范对不同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根据设计要求的标准耐火极限数据选定相应的喷射纤维的型号和护层厚度。
6 喷射纤维应采用专用喷射机作业,以合适的喷射压力、喷射角度进行喷射施工。 7 喷射施工根据护层厚度要求,一次或两次喷射到要求厚度。
8 施工过程中,操作者应采用护层测厚仪检测纤维涂层厚度,未达到设计规定的厚度要求的应进行补喷。
9 当防火喷射纤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喷: 1) 护层干密度低于产品规定值时; 2) 粘结强度检测未达到规定值时。 4.4.2 喷射纤维护层的施工
1 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喷射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待其防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后再进行防火喷射纤维的施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及验收报告。
2 喷射纤维护层的厚度,9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被查构件各周边平面取10个点。 检验方法:用护层厚度测量仪检查,针入式测厚仪或磁性测厚仪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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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喷射纤维护层的密度应满足产品标准要求,且最低密度不应低于产品标准下限。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每批取样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截取200mm×150mm护层,测其平均厚度,计算体积;并在49℃烘干至恒重,将称量值与体积值相比获得密度值,单位kg/m3。
4 喷射纤维护层粘结强度应满足产品标准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每批不应少于10个点*。
检验方法:采用f83或大小相近的瓶盖,用新配制的聚氨酯膨胀胶将瓶盖粘贴在护层表面,刮去多余胶;固化后,用弹簧拉力计测拉开的力值;将拉力值与瓶盖面积相比获是粘结强度,单位kPa。
护层经检测取样后的缺陷采用专用的纤维护层补丁手工修补或重新喷射填补。 5 施用喷射纤维的基材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 喷射纤维不应有误喷、漏喷,护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脱落等外观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 喷射纤维护层表层需做抹灰和装饰处理的,按有关装饰涂层要求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部工程验收
4.5.1 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质量(如涂层厚度等)进行自检,并形成检验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4.5.2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完整;
3 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5.3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2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3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4 不合格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5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处理方案及验收记录。 6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5.1 设备进场 5.1.1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5.1.2 防火卷帘
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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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3 防火门
1 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 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4 防火窗
1 钢质防火窗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在钢质防火窗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安装在钢质防火窗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 钢质防火窗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毛剌、焊渣及假焊、断裂等缺陷;各铆焊及螺栓连接处应牢固,不应有松动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 装置安装 5.2.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安装应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更改通知单,尚需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3 施工单位承担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图的深化设计时,必须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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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应制订必要的施工安装规程、质量管理制度及检测技术标准。
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要零部件所用材料及其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7 消防电气线路的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5.2.2 防火卷帘
1 帘板(面)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质卷帘相邻帘板串接后应转动灵活,摆动90°不允许脱落。
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少于5樘。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直角尺测量。
2) 钢质卷帘的帘板应平直,装配成卷帘后,不允许存在孔洞或缝隙。 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钢质卷帘帘板两端挡板或防窜机构应装配牢固,卷帘运行时相邻帘板窜动量不应大于2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4)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上除应装夹板外,两端还应设防风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不应直接连接于卷轴上,应通过固定件与卷轴相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导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帘板或帘面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表5.2.2-2(1)的规定。导轨间距超过表5.2.2-2(1)规定,导轨间距每增加1000 mm时,每端嵌入深度应增加10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直尺测量。
2) 导轨顶部应成圆弧形,其长度应超过洞口至少75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直尺测量。
3) 导轨的滑动面、侧向卷帘供滚轮滚动的导轨表面应光滑、平直。帘片或帘面、滚轮在导轨内运行时应平稳顺畅,不允许有碰撞和冲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动试验。
4) 单帘面卷帘的两根导轨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5mm;双帘面卷帘不同帘面的导轨也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钢卷尺测量。
5) 垂直卷卷帘的导轨安装后相对于基础面的垂直度误差不得大于1.5mm/m,全长不应大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吊线、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 防火防烟卷帘的导轨内应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帘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8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塞尺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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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火卷帘的导轨应安装在建筑物墙体上,采用焊接或预埋螺栓连接。对原有建筑可以在混凝土墙或混凝土板上采用膨胀螺栓装配,并保证安装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导轨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为600mm~10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表5.2.2-2(1) 帘板或帘面嵌入导轨深度 导轨间距离B(mm) 每端最小嵌入深度(mm) B<3000 >45 3000≤B<5000 >50 5000≤B<9000 >60 3 座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座板的刚度应大于卷帘帘板或帘面的刚度。座板与帘板或帘面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无机复合防火卷帘的座板应保证帘面下降顺畅,并保证帘面具有适当悬垂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 门楣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楣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为600mm~10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施工文件,观察检查。 2) 防火防烟卷帘的门楣内应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卷帘帘板或帘面表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门楣长度的80%,非贴合部位的缝隙不得大于2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塞尺测量。 5 防火卷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卷帘洞口上端至顶棚之间应采用防火墙、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时,其不燃或难燃材料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如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其封堵材料亦应采用水幕保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封堵材料的检验报告。 6 温控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樘防火卷帘均应设置温度控制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动作温度为73℃±0.5℃,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7 防火卷帘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其手动控置装置应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的墙壁上;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 ~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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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金属件必须有接地点,且接地点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连接地线的螺钉不允许作其他紧固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 火灾探测器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应安装火灾探测器组。火灾探测器组一般由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2) 火灾探测器组探测器的数量及其间距应根据防火卷帘宽度和感烟、感温探测器保护半径确定,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设计、施工文件,尺量检查。 9 自动喷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保护防火卷帘的闭式喷水系统的管道、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喷头之间距离应为2.00m~2.50m,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0.5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尺量检查。 2) 用于保护防火卷帘的水幕系统的管道、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幕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0.5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尺量检查。
3) 气雾式防火卷帘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生产厂方提供的施工安装说明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有关设计、施工文件检查。 10 传动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卷卷帘的卷轴在正常使用时的挠度应小于卷轴的1/400。 检查数量:按同类卷轴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挠度计检查。
2) 侧向卷卷帘的卷轴安装时应与基础面垂直,垂直度误差应小于1.5 mm/m,全长应小于5 mm。
检查数量:按同类卷轴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吊线、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11 卷门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并留有检修空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卷门机应有手动操作装置,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卷门机应有接地装置,所有电气出线应装套蜡克管。电机出线端应加装金属接线盒。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3 防火门
1 钢质防火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必须为疏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不得使用双向弹簧,单扇门应设闭门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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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 双扇门间必须有盖缝板,并装设闭门器和顺序器(常闭的防火门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门框宜留密封槽,槽内应嵌装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 门框与墙体应紧密贴合,其预埋钢件间距不宜大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尺量检查。
7)在闭门状态下,钢质防火门门扇应与门框贴合,其搭接量不得小于10mm。门扇与门框之间两侧缝隙不得大于4mm,上侧缝隙不得大于3mm,双扇门中间缝隙不得大于4mm。
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2 木质防火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质防火门必须启闭灵活,单扇门应设闭门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用于疏散通道的木质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具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关闭的功能,不应装锁和插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带有子口的双扇或多扇木质防火门必须能按顺序关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 防火门门框与门扇搭接的裁口处宜留密封槽,槽内应嵌装不燃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防火门门框与墙体连接用的门砖应做防腐处理,其膨胀螺栓间距宜不宜大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尺量检查。
6) 在闭门状态下,木质防火门门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应为1.5mm~2.5mm;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应为2.0mm~5.0mm;框与扇间上缝应为1.0mm~1.5mm;门扇与地面间缝应为:外门4.0mm~5.0mm,内门6.0mm~8.0mm,卫生间门10.0mm~12.0mm,厂房大门10.0mm~20.0mm。
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5.2.4 钢质防火窗
1 钢质防火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式钢质防火窗窗扇应启动灵活,不应有阻滞、倒翘、回弹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活动式钢质防火窗上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设有密封槽,槽内应镶嵌防火密封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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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 钢质防火窗窗框与墙体应紧密贴合,其预埋钢件间距不应大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尺量检查。
2 钢质防火窗的框、扇搭接量应为:一级品≥5mm,二级品≥4mm。 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3 钢质防火窗在闭合状态下,窗框与窗扇之间的缝隙量应为:一级品≤2.5mm,二级品≤3.0mm。
检查数量:按同类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樘。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5.3 功能调试 5.3.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与其配套的消防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系统的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系统调试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施工单位本身或委托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实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系统的调试,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4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在调试过程中应作好各项调试记录,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5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并按调试程序工作。
6 调试所用的测试仪器、仪表应满足测定项目的要求,并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在有效期内。
5.3.2 防火卷帘
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调试 1) 通电检查
将防火卷帘控制器分别与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卷门机等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火灾报警功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组或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和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
3) 自动控制功能调试
当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控制防火卷帘完成相应动作的信号。即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延时5s~60s后继续关闭;或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第一次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接到第二次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和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用秒表测试防火卷帘延时时间。
4) 手动控制功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设有操作按钮或独立的按钮盒,并在其上或附近位置标注其使用功能(上升、下降、停止)。手动操纵操作按钮或按钮盒,可控制防火卷帘的电动启、闭和停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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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号反馈功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将防火卷帘所处位置的状态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做防火卷帘控制器自动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显示情况。
6) 手动优先功能调试
当防火卷帘处于中位以下位置时,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上(或按钮盒上)的任意一个按钮,防火卷帘应能自动升至中位,延时5s~60 s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在防火卷帘处于关闭状态时,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上的任意一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开启、停止、延时和关闭情况,用秒表测试防火卷帘延时时间。
7) 故障报警功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设有电源相序保护装置,当电源缺相或相序有误时,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保护卷帘不发生反转。当防火卷帘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或发生故障时,防火卷帘控制器亦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任意断开电源一相或对调电源的任意两相,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防火卷帘控制器报警情况。
断开火灾探测器组与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连接线,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报警情况。 8) 电压波动稳定性调试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和–15%时,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将防火卷帘控制器与防火卷帘相连,将调压设备与交流电源相连,调节调压设备,使输入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电压分别为额定工作电压(220V)的110%(242V)和85%(187V),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是否正常工作。
9) 绝缘性能调试
防火卷帘控制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箱壳之间、电源接线端子与箱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Ω和50MΩ。
检查数量:有绝缘要求的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兆欧表测量。 2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的调试
1) 卷门机手动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操纵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动试验。
2) 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和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的功能。启动防火卷帘自重下降的臂力不应大于70N。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用弹簧管测力计测量其启动臂力。
3) 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应小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用直尺测量。
4)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和–15%时,卷门机应能正常工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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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将卷门机与防火卷帘相连,将调压设备与交流电源相连,调节调压设备,使输入卷门机的电压分别为额定工作电压(220V)的110%(242V)和85%(187V),观察卷门机是否正常工作。
5) 卷门机的电气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大于20MΩ。 检查数量:有绝缘要求的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兆欧表测量。
3 防火卷帘运行、控制功能的调试
1) 防火卷帘装配完成后,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用直尺测量。
2) 垂直卷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侧向卷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7.5 m/min;水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秒表、钢卷尺测量。
3) 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应不大于75dB。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在防火卷帘运行中,用声级计在距卷帘表面的垂直距离1 m、距地面的垂直距离1.5 m处,水平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4) 用于疏散通道、出口处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两步关闭性能。即防火卷帘控制器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停止,延时5s~60s后,继续关闭至全闭;或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第一次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停止,接到第二次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做防火卷帘控制器功能试验时,观察疏散通道、出口处的防火卷帘是否实现两步关闭功能,并观察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5)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当防火分区内任一探测器发出烟或温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应由上限位一次降至下限位,并向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做防火卷帘控制器功能试验时,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 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防火卷帘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防火卷帘上升、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7) 在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半降、全降控制装置,防火卷帘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5.3.3 防火门
1 常开的防火门,其门任意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常开的防火门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门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2 常开的防火门,当接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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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将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手动状态,手动启动防火门关闭装置,观察防火门动作情况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5.3.4 防火窗
1 活动式防火窗,当其内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窗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活动式防火窗内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2 活动式防火窗,当接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使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手动状态,手动启动防火窗关闭装置,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3条要求。
5.4.4 防火窗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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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4条要求。
5.4.5 验收评定准则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 消火栓系统
6.1设备和配件进场 6.1.1 一般规定
1 本章适用于供水设备、阀门、管材及管件的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检验与验收。
2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3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6.1.2 供水设备
1 消防水泵和稳压设备的流量、扬程、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产品铭牌稳压和使用说明书与设计进行对照。
2 消防水泵、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水泵接合器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或中文产品合格证及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验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等。
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根据《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一、二规定试验检验。 4 水泵接合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对其强度和严密性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2节规定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5 气压增压设备的容积、压力、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6.1.3 管材及管件
1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消防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消火栓系统的管材、规格、型号、壁厚以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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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件的涂漆、防腐和水压试验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4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 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连接后,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不得减小。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5 消火栓竖管应安装可折卸的连接件。 检查数量: 抽测总数量的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6.1.4 阀门
1 应对减压阀、泄压阀等重要阀门在现场逐个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验。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2 阀门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检验方法:试验检验。
3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性损伤;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检验方法:观察
6.2 室内、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
6.2.1 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数量,保护距离(半径),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在寒冷地区的设置的室内、室外消防栓、消防水喉应采取防冻措施;
3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水喉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6.2.2 试验用消火栓应布置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最不利点,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目测消火栓出水的充实水柱长度,充实水柱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2.3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抽测启泵按钮的直接启泵功能。
6.2.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保证任何一处栓口静水压力不超过0.8Mpa,出水压力不超过0.5Mpa。在超压的消火栓系统中,应设置必要的减压设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在首层取一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6.2.5 室内、室外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室外消火栓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6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 如设计未要求,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1.1m, 允许偏差20mm。
3 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 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 允许偏差5mm。 4 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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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2.7 室内、室外消火栓宜就近设置排水设施。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在井内设置排水设施。
6.2.8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9 地下式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3 消火栓给水设备安装
6.3.1 消防水泵安装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用仪器帮尺量检查。
6.3.2 消防水泵和稳压设备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逐一检查消防泵和稳压泵的规格、型号。
6.3.3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并就近安装试水用的放水阀门;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说明检查压力量程,并启动消防水泵,开启放水阀门进行观察检查。 6.3.4 消防水泵应具备主、备泵的故障互投功能和双电源切换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启动消防水泵,人为设置其中一台泵出现机械故障,观察备用泵是否自动投入运行以测试故障互投功能是否合格;启动消防水泵后,人为切断一路消防供电,观察另一路消防供电是否自动投入以测试双电源切换功能是否合格。
6.3.5 消防水泵应具备三种启动方式即:消防中控室启泵、消火栓按纽启泵、消防水泵房手动启泵。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使用不同的启泵方式分别进行启泵试验。
6.3.6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满水试验或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同时保证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出现渗漏现象;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下降,不出现渗漏现象。
6.3.7 当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与其它系统合用时,应能保障消防用水不被占用。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同时进行不同用水系统的放水试验,观察消防用水不会因其他系统用水而流失。
6.3.8 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减振器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9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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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6.3.10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支架或底座安装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埋设平整牢固。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6.3.11 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2 消防水箱的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消防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小于0.7m;消防水箱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6m。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13 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安装
6.4.1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消火栓系统之间不应设置除检修阀门以外其它的阀门;检修阀门应在水泵接合器周围就近设置,且应保证便于操作。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2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安装。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与水流方向相同。
2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接口的位置应方便操作。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标志上必须标明―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字样,当系统采用分区供水时,必须标明水泵接合器的供水区域。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墙壁式时,接口的中心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10m, 其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消防通道之间不应设有妨碍消防车加压供水的障碍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3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各项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安装高度允许偏差为20mm。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4.4 地下式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顶部进水口或地下式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 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应做好防水,防止地下水渗入。寒冷地区井内应做防冻保护。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4.5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安全阀及止回阀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手扳检查。 6.5 管道及配件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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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因在此类场所设置消火栓系统而需布置的管道除外。
6.5.2 室内、室外直埋的镀锌钢管管道,在具有腐蚀性场所敷设的管道以及支吊架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6.5.2的规定执行,球墨铸铁给水管要求外壁必须刷沥青漆防腐。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放水试验、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表6.5.2 管道防腐层种类 防腐层层次 正常防腐层 加强防腐层 特加强防腐层 (从金属表面起)1 冷底子油 冷底子油 冷底子油 2 沥青涂层 沥青涂层 沥青涂层 外包保护加强包扎层 加强保护层 3 层 (封闭层) (封闭层) 4 沥青涂层 沥青涂层 5 外保护层 加强包扎层 6 (封闭层) 沥青涂层 7 外包保护层 防腐层厚度不小于(mm) 3 6 9 6.5.3 寒冷地区的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给水管道均应设置在最低环境温度4℃以上的区域。否则应对管道做防冻保护。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依据长年气象温度数据,观察检查。
6.5.4 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得小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试验压力下30min后,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保持不变,系统不出现渗漏现象,目测管网应无变形。
6.5.5 管道在竣工前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并保证管道内清洁,无杂物。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出水的浊度。
6.5.6 每段管道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立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5.7 管道不应穿越建筑物的承重墙体,如必须穿越时,应将管道设在具有承重能力的管沟内;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得位于套管内。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5.8 管道各类阀门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后应根据要系统要求进行调试,并作出标志;检修阀门应就近设置。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及产品合格证,并现场观察调试结果。
6.5.9 消火栓系统与其它灭火系统合用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阀门,且应保证各系统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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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5.10 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5.10的规定。
表6.5.10 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 70 80 100 125 150 200 公称直径(mm)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离(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5.11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其型式、著质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6.5.11的规定;
表6.5.11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公称直径(mm) 50 5.0 6.0 8.0 8.5 7.0 8.0 9.5 11.0 12.0 距离(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5.12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 系统调试 6.3.1 一般规定
1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2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由施工企业。
3 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 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
4消火栓系统的试运转及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水源测试; 2) 消防水泵调试; 3) 稳压泵调试; 4) 阀门调试; 5) 消火栓调试; 6) 联动试验。
6.3.2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常高压系统采用1.5级的流量计、压力表测试系统应能满足设计要求。
临时高压系统当系统加压达到设计压力时采用1.5级的流量计、压力表测试系统应能满足设计要求。
1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池、屋顶消防水箱、中转消防水池等有关消防水源的容积、设置高度及消防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1) 核实消防水泵在消防水源最低水位200mm时能否自灌式吸水的可靠性。 2) 核实消防水泵的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尺量、观察检查。
2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验进行验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6.3.3 消防水泵的调试
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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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3 采用1.5级的流量计、压力表测试水泵的流量和扬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6.3.4 稳压泵调试 系统使用稳压泵稳压时,可选择任意消火栓泄压达到电接点压力控制的下限可自动启动稳压泵;当压力继续下降到一定值时,应启动消防主泵;关闭消火栓当系统达到电接点压力表控制的上限时可自动停止稳压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动作检查。 6.3.5 阀门的调试 1 减压阀的调试
1) 减压阀的调试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实依据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测报告。
2) 检测减压阀的前阀后的静压值和动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减压阀在满足阀后动压的情况下,减压阀的出流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实地测试。 2 泄压阀的调试
1) 减压阀泄压阀的调试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实依据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测报告。
2) 检测泄压阀在设计压力时能否打开泄压,并测试系统用水量达到设计值时,泄压阀能否自动关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动作检查。
3 自动排气阀的调试应能满足系统自动排气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动作检查。
4 信号阀的调试显示阀门开闭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动作检查。 6.3.6 室内消火栓的调试
1 取屋顶(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某层消火栓做试射试验,当消火栓给水系统或消火栓给水系统每个分区的最低处消火栓和最高处消火栓的出水流量和充实水柱及系统最低处消火栓的静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按5%~10%进行抽测。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6.3.7 联动试验的调试
1 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无消防控制室室可以采用硬拉线启动方式,应能将消火栓启泵按钮发出的启泵信号直接送至泵控柜启动消火栓泵;
检验数量:按5%~10%进行抽测。 检验方法:模拟试验检查。
2 采用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调试
1) 允许消火栓按钮使用总线编码模块发出启泵信号,启动消火栓泵,消火栓按钮应采取防潮湿和误动作的保护。当有启泵信号传输给集中报警控制系统时消火栓泵应能接受集中报警控制系统动作指令启动。
2) 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手动直接启泵。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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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模拟试验检查。
3 室内消火栓当采用压力开关监测管网压力,控制启停消火栓泵的调试
压力开关动作应可以起、停消火栓泵。当压力开关与水流合用时应可起消火栓泵,可以不控制停泵。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模拟试验检查。
4 室内消火栓当主泵采用电接点压力表监测管网压力,控制启停消火栓泵时,电接点压力表当到达启泵下限时应能起泵,到达停泵上限可以不停泵,但中控室应能停泵。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模拟试验检查。
5 采用对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火栓报警按钮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消防泵;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模拟试验检查。 6.7 工程验收
6.7.1 消火栓系统验收文件和记录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 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单; 5 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 6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9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10 竣工图。
6.7.2 消火栓系统检验方式应分为主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主控项目应进行全数检验,对于一般项目的检验可采用多次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进行返工。
6.7.3 系统供水水源的验收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消防水箱和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
6.7.4 系统的流量、压力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给水系统,通过系统最不利点处实验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要求;
2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通过启动消防水泵,测量系统最不利点实验消火栓流量、压力应符合要求;
3 当采用市政管网给水系统时,应按高压给水系统的要求进行试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压力表实测、流量计实测、尺量。 6.7.5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泵、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用的放水阀及排水管; 5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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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有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泵房,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开关信号应能启动消防稳压水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动作检查。
6.7.6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动作检查。
6.7.7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别开启系统的每一个分区的实验消火栓,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功能均应能正常动作并发出反馈信号;
2 启动消防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报警,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动作检查。 6.7.8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压力开关、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道上及消火栓箱内不应安装有其它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
5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7.9 阀门的验收;
1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查看打压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应抽查10%,且不得少于3份。 2 阀门的传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启闭灵活可靠,开度指示器指示正确。 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用手扳动无卡涩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低压阀门应抽查5%,且不得少于1个;中、高压、阀门应抽查10%,且不得少于3个。
3 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水用铸铁、铸铜闸阀密封面的允许渗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优良:实际渗漏量小于允许渗漏量的95%。 检验方法:检查闸阀严密性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应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3份。 6.7.10 消火栓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箱、箱内的水枪、水带的规格、型号,栓口安装方向,栓箱明装、暗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不能破坏隔墙的耐火等级;
2 栓箱门的材质、外观与周边环境的应有明显区别、栓箱门上应有明显的永久固定标识。水带的缠绕方法应符合施工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6.7.11 系统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按钮动作,控制中心或控制柜收到报警信号,启动消火栓泵; 2 系统安装有水流指示器的,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3 系统安装有压力开关、信号阀的,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4 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5 消防水泵主备泵的运行状态,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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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6.7.12 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应对消火栓系统进行功能性测试,并可对建设单位等四方出具的质量验收结论进行现场抽查。功能性测试应包括:
1 供水设备的供电、启动、故障互投、主备泵切换及信号反馈试验。
2 消火栓出水能力测试,包括:观测首层出水和最不利点出水的充实水柱长度,测试点处消火栓静压、出水压力情况。
3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通过试验,观测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出水情况。 4 消火栓设施是否齐备,并不被占压。
7 防排烟系统
7.1 设备及配件进场 7.1.1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所有产品的型号、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3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4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7.1.2 风 管
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mm) 送风系统 排烟系统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 b≤320 320<b≤450 450<b≤630 630<b≤1000 1000<b≤1250 1250<b≤2000 2000<b≤4000 0.5 0.6 0.6 0.8 1.0 1.0 1.2 0.8 0.8 0.8 1.0 1.0 1.2 按设计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7.1.3 风管部件
1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电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7.1.4 风机
1 防、排烟风机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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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7.1.5 其他附件
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作,活动挡烟垂壁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2 电动的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7.2 防、排烟系统的施工 7.2.1 一般规定
1 防、排烟系统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制定必要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2 承担防、排烟系统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3 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7.2.2 管道系统的施工
1 对风管制作质量的验收,应按其材料、系统类别和使用场所的不同分别进行,主要包括材质、规格、强度、严密性与成品外观质量等项内容。
2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以主、干管道为主。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或下列规定:
1) 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2) 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压系统风管 QL≤0.1056 P0.65 [m3/(h·㎡)] 中压系统风管 QM≤0.0352 P0.65 [m3/(h·㎡)] 排烟管道均按中压系统的规定。 式中: QL ,QM ——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3/(h·m2)];
P ——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风管系统按其系统的工作压力划分为三个类别,见表7.2.2,其中防、排烟系统为低压、中压系统。
表7.2.2 风管系统类别划分 系统类别 系统工作压力P(Pa) P≤500 低压系统 500
1500 高压系统 3) 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风管规定值的1.5倍;
4) 低压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测不合格时,作漏风量测试;中压系统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作漏风量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并进行系统的强度和漏风量测试。 7.2.3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的最小壁厚应按表7.2.3选用;
2 风管的连接采用法兰连接,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表7.2.3-1选用。 表7.2.3-1 矩形风管法兰 风管长边尺寸b(㎜) 法兰材料规格(角钢) 螺栓规格 b≤630 25×3 M6 30×3 630<b≤1500 M8 40×4 1500<b≤2500 50×5 M 10 2500<b≤4000 30
3 风管的接缝应采用咬口连接,风管的密封,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 排烟管道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如矿棉、岩棉、硅酸铝等),绝热材料的施工应按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4 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表7.2.4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 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2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表7.2.4 无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 (㎜) 风管边长b 材料规格(宽×厚) 连接螺栓 b≤400 30×4 M8 40×6 400 <b≤1000 50×8 M10 1000<b≤2000 检查数量:按加工批数量抽查5%,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5 砖、混凝土风道的制作应保证管道的气密性,灰缝必须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层应平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6 管道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管道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管道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有效截面;
2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4 送风口、排烟口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5 管道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连接。如风机仅用于防排烟时,可不用柔性连接。
6 风管穿越隔墙时,管道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非燃材料严密填塞。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观察检查。 7.2.3 管道部件的安装
1 送风口、排烟口应可靠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常闭排烟口、送风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操作检查。
7.2.3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的方向、位置应正确; 2 手动或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动作检查。 7.2.4 风机的安装
1 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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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并不设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2 排烟风机宜设在该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排烟风机宜设置机房,机房与相邻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1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隔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5 其它附件的安装
1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应能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并便于操作; 3) 电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2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数块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装置的安装应能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并便于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7.3 系统调试 7.3.1 一般规定
1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2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它单位。
3 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
4 防排烟系统的试运转及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与调试; 2) 系统联动试运转与调试。 7.3.2 设备单机运转与调试
1 对常闭的送风口、排烟口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执行机构动作应灵敏,脱扣钢丝的连接应不松弛,不脱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2 对自动排烟窗、活动挡烟垂壁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 送风机、排烟风机的运转和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30min,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应与设计相符,并测定风机入口处的风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测定、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 4 根据设计模式,开启送风机和相应的送风口,测试风口处的风速,以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的余压值,应分别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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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定、记录。
5 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口,测试风口处的风速应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定、记录。 7.3.3 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
1 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送风口、送风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2 对机械排烟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口、排烟风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 设置自动排烟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应在火灾报警后,相应部位的排烟窗联动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4 设置活动挡烟垂壁的应在火灾报警后,相应部位的挡烟垂壁自动下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7.4 工程验收
7.4.1 防排烟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 管道试验记录;
6)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8)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7.4.2 防、排烟系统设备观感质量综合验收 1 观感质量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项目: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按系统抽查3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4.3 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
1 设备手动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关闭;
2) 送风口、排烟口、自动排烟窗进行手动开启和复位功能检查; 3) 活动挡烟垂壁进行手动开启、复位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2 设备联动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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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的送风机开启、送风口开启,排烟风机开启、排烟口开启,自动排烟窗开启,活动挡烟垂壁下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7.4.4 防、排烟系统技术性能验收
1 自然排烟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2) 内走道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3)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4) 中庭可开启的顶窗和侧窗的面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
2 机械防烟系统的技术性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任取一模拟火灾层,当系统门全闭时,测试前室、楼梯间、避难层的风压。走廊→前室→楼梯的压力应呈递增分布;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压力差应符合要求;防烟楼梯间的压力差应符合要求;
2) 同时打开模拟火灾层及其上下一层的防火门,测试模拟火灾层各门洞处的风速应大于等于0.7m/s;
3) 进行模拟喷烟试验,烟气流向应为楼梯→前室→走廊。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 机械排烟系统的技术性能验收 1) 内走道排烟量;
2) 需要排烟的房间排烟量; 3) 中庭的排烟量。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8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8.1 设备进场 8.1.1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文件。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有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
2 应填写并保存《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验收记录表》。符合本章要求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8.1.2 主要设备
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2 自带电源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其应急工作时间是否大于90min,且大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是否正常。
检验方法:标志灯和照明灯各抽一台。充24h后放电。
3 疏散标志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4 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疏散标志牌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验方法:目测 8.2 安装
8.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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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4 系统布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5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必须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连接。
6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或其他标志灯(或标志牌)。
7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8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将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处于易被看到的位置,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操作。
9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其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能保证在火灾应急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状态。
10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在墙上时,不能使照明灯光线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 11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必须使用金属吊管。金属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上。 12 标志牌只能安装在相邻两个标志灯之间,并与标志灯在同一直线上,作为辅助指示,不能代替标志灯。
8.2.2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
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
检验方法:测量。
2 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出口、楼梯出口、避难层入口处时应安装在出口里侧和入口外侧的顶部,严禁安装在可移动的门上。顶棚高度低于2m至2.5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检测方法:测量。
3 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直型疏散走道内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1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
4 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电源和螺钉均应用密封胶密封,防尘、防水性能应符合IP65要求。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水平差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两灯之间距离应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试验。
5 封闭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面墙上;楼梯间内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指示出口的标志灯。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6 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供电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持续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主电源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2) 非持续型标志灯的主电源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正常供电线路取电,而不能在双电源互投后取电。
检验方法:目测、断电试验。
7 在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或会堂、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展览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地上商店和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起辅助作用的标志灯在安装时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标志间的安装距离不宜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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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志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2.3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
1 疏散走道及前室、消防电梯厅及前室等场所宜安装在棚顶或2.2m以上的侧面墙上,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并保证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0.5lx,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1lx。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地面各点照度,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平均照度。
2 多层建筑中每层面积大于1500m2的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厅、礼堂和医院门诊;高层建筑中的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厅;候车(机)厅、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办公大厅;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等场所及避难层等公共场所疏散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安装。
3 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2m之间侧面墙上。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4 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照明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5 照明灯光源工作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若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6 配接集中电源型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检测方法:目测、点温计、尺量。 8.2.4 集中应急电源的安装
1 集中应急电源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有人值班或经常巡视的场所,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易燃物、蒸气及大量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的场所、仓库等场所,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5℃。
2 集中应急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以外的其他负载。 3 集中应急电源的供电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主电线路上取电。
4 集中应急电源的同一供电支路不宜同时给两个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检验方法:目测。
8.2.5 集中控制型的安装
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内,若无消防控制中心应安装于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与外接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3 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检测方法:目测。
8.2.6 蓄光型疏散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
1 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其箭头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蓄光型标志牌应安装在照度不低于100lx的环境内。
3 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 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 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粘贴、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验方法:测量。 8.3 调试
8.3.1 一般规定
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调试前应准备齐全3.1.2条和3.1.3条规定的文件及调试必须的其他文件,系统布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3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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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工作。
4 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集中电源、控制器均应调试,并应有调试记录。 8.3.2 标志灯和照明灯的调试
1 检查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2 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 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同时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集中控制型除外);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大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 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光流导向应与实际的疏散方向相同。
5 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检查其语音是否与设计相符。
6 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和计算地面的平均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8.3.3 集中应急电源的调试
1 分别在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集中应急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充电显示灯是否与生产企业提供的说明书相符。
2 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集中应急电源应能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 断开主电电源,集中应急电源应能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供电的各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 使集中应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集中应急电源应能正常工作。
5 使任一供电回路短路,其他回路应正常工作。 8.3.4 集中控制系统的调试
1 操作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控制系统的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应急工作状态到主电工作状态的切换,并有相应的状态显示,记录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2 检查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3 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间连线,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间,操作控制器,应能使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 断开控制器的主电源,使控制器由备电工作。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期间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且能工作2h以上。
8.3.5 系统功能的调试 1 一般规定 1) 操作整个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控制机构,核对其整个系统功能是否与原设计相符。
2) 调试期间应完成各调试记录。 2 区域系统的调试
1) 应急功能的调试应满足以下要求。
检查配电箱供电输入和配电箱电源指示是否正确;切换供电电源的供电状态,检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状态和显示是否正确;断开自带电源应急灯的配电箱供电电源,检查应急灯具是否在5s内自动转入进入点亮状态,区域内的应急灯具应急工作是否正常。
2) 其他功能的调试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应急工作状态下,检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能否保证调试区域的照度满足8.3.1 条要求;切断该区域配电箱供电输入,检查该区域应急灯具的应急时间是否大于90min。
3) 系统联动调试应满足以下要求。
本区域非持续式的自带电源型应急灯系统必须联动自动切入应急工作状态;本区域装有非持续及可控方式的集中应急照明系统必须可以监控系统指令或从正常照明系统间接给出指令使其进入强迫点灯状态;至少可按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疏散区域、避难层、航空疏散区域及通用疏散区域4个类别直接划分各区域子系统单独进行应急联动状态调试,使各区域子系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任何区域系统进入应急放电完毕,不得自动弹回供电电源工作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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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系统的验收 8.4.1 一般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布线、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系统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内容。
8.4.2 验收前的准备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见附录A);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 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 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的敷设方式; 3) 应急灯具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间距等; 4) 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 报验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6) 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8.4.3 验收
1 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系统的布线进行验收。 2 验收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 3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施工和功能等的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第3章、第4章的要求进行。 4 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中的集中控制器和集中电源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
5) 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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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施工许可证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结 论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责任制 主要专业工种施工人员操作上岗证书 施工图审查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施工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现场材料、设备管理 其它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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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划分
表B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划分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子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1 钢结构防火保护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 钢结构防火板材 钢结构防火板材的施工 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 钢结构防火喷射纤维的施工 设备进场 防火卷帘 装置安装 功能调试 设备进场 防火卷帘、防火门、 防火门 2 装置安装 防火窗 功能调试 设备进场 防火窗 装置安装 功能调试 消火栓及消防水喉的安装、试验用消火 栓的布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室内消室内、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火栓的安装、室内消火栓的压力、消火水喉 栓的标志、消火栓箱的安装、消火栓的排水、消火栓箱内设备的安装、地下式消火栓的安装 消防水泵的安装、消防水泵和稳压设备 的安装、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的安装、 主、备泵的故障互投功能和双电源切换 功能、消防水泵的三种启动方式、消防消火栓给水设备 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满水试验或水压试3 消火栓系统 验、保障消防用水、泵的减振器、吸水管的安装、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支架、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消防水箱、管道穿过的安装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安装 管道的设置场所、管道的防腐、管道的 防冻、管道的水压实验、管道的冲洗、 管道的防晃支架、管道穿墙的安装、管管道及配件安装 道的阀门、管道的安装位置、管道支、吊、防晃架的安装、管道的色标 管道 普通风管的制作、安装 防火风管的制作、安装 风道的制作 管道部件 送风口、排烟口的安装 4 防烟与排烟系统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 风机 其他附件 排烟窗的安装 挡烟垂壁的安装 40
5 应急照明及 疏散指示标志 设备进场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装 灯 调试 设备进场 消防应急照明灯 安装 调试 设备进场 集中应急电源 安装 调试 设备进场 集中控制器 安装 调试 设备进场 蓄光型疏散标志牌 安装 系统功能 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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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表C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执行规范 监理单位 名称及编号 子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 《规范》章节条款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记录 结 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它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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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D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工程名称 分别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序号 1 2 3 4 5 核查结论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 收 设计单位 单 位 资料名称 数量 核查人 核查结果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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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表E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序号 验收项目名称 1 2 3 4 5 分部工程验收结论 施工单位: 验 监理单位: 收 单 位 设计单位: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定结果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应按规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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