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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不需对代言的产品负责 正方

2021-08-20 来源:好走旅游网


因为明星做为一个自然人,他没义务更没能力辨别所代理商品的质量与真伪。应该对商品质量与真伪起监督做用的应该是政府相应的各职能部门。明星不可能在代言前对所有产品都了如指掌,而且不可能对代言产品的质量实行品质控制,因此不可能要求明星对其代言的产品品质以及功效等负责。产品的质量应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由监督部门控制,与代言人无关。

法律方面: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上当受骗是因为产品的质量有问题,而不是宣传者本身的问题。什么才叫欺骗消费者呢?是产品质量处问题。法律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明星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此明星不承担质量责任。

为什么这药能在各大知名药店上架?不用说肯定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经过执法部门审核的!肯定是合格的产品阿,(既然连执法部门都认同了,郭德刚拍广告又有什么错?)如果有问题,就根本不应该在药店上架(如果上架了,不用说,是收了厂家黑钱了呗,郭德纲怎么会知道这里的内幕阿?)为什么执法部门等315晚会报道了,才匆匆让药店撤货!难道执法部门鉴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不是通过药品检察鉴定,而是以cctv的评定的好坏为准么??执法部门这么做难道是为了遮丑?为了避嫌?简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那么大家想想谁才是黑透心的?这样分析一下,跟郭德纲有什么关系啊?

中国的老百姓,大部分对明星代言的产品还是有判断力的。有市场调查为证。

那究竟是谁让那么多老百姓上当受骗?真正助纣为虐的是谁?

大家想想:老百姓是因为信任是郭得纲做的广告才买的减肥茶,还是因为信任这个播出媒体才买的减肥茶?

如果藏密排油的广告是贴在电线杆上,会有人去买吗

所以,恰恰是媒体!是媒体让老百姓上当受骗!!!

别咬住名人不放,无因怎么会有果?这种事情又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如果国家有关机构在一开始把好关,不批那些合格证明,怎么会有今天这些事?我们交了那么多税养他们,他们连最起码的工作都做成这样,这是谁的错?!

明星做广告收取费用理所应当,社会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明星在做广告之前查看了商家的合法性,他不也同样是受害者吗?如果说形象代言人就要先使用产品,那么请问谁会没病吃药呢?生产者的不负责任,社会监管的失职,这些黑锅就要让代言人来背吗?

名人拍商业广告可以虚构

首先明确商业广告使用明星代言的目的,是利用明星的知名度,使其固定的受众接受其所代言的产品产生广告效应和实际收益。在不夸大产品效果质量的前提下,我们允许商业广告的虚构。

其理由可以借鉴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在刑事审判中,律师受被告人委托必须放弃其主观是非善恶观念,而在法律条文的框架下为委托人进行辩护,我们可以看到在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中,被告人即使无法负担律师费用,也会由法庭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明知被告人有罪,但仍应遵守职业操守为其辩护。(必须强调律师是遵循法律规定的)

同样,名人拍的是商业广告,广告的本质就具有一定的虚构内容,那么商业广告拍摄的出资人,以酬金的方式委托名人利用其知名度和社会效应代言产品,名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夸大虚构产品质量效果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的虚构来达到代言和使广告符合要求产生实际利益的目的,这是名人拍摄商业广告遵守职业操守的一种方式。 (必须强调名人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夸大产品质量效果的)

建议不要和对方明确命题中到底是虚构什么,对这个明显利于反方的辩题,概念越是明确,越不利于正方的辩论进程。

虚构,只是一种表达广告的方式。

金庸的电视剧上面都有些“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类似的话,但从来不影响我们看电视的热情。

杜康酒的广告中,某明星扮成曹操,做感慨状“何以解忧 唯有杜康”——虚构

阿迪的广告里,一群明星,在一艘货轮上,用铁做的球互相攻击。——虚构的

某高个子明星,吃了某口香糖后,如有鬼神附体,疯狂灌篮。——虚构的

但这些广告,很多都成为了经典,虚构的事物能反映出真实的东西~比如历史,比如某种精神,比如某种效果

广告法,这方面不是没有法,而是往往形如虚设。第二,监管部门不到位。第三,应严厉处罚有关播出媒体。然后才是演员责任。不追究虚假单位和传播媒体责任而责备演员是不公正的,是一种仇富心态。

我们相信广告,很大程度是因为刊登和播出广告是有名电视台和大报。他们连片累牍刊登,一个节目插播多次,赚了不少钱,倒没有人去追究。在他们面前演员只不过是替罪羔羊而已。不去处罚他们而穷追演员责任。不追究主凶而去拿从犯,是不是因为他们是强者,演员是弱者。这样做是否太懦弱,太不公平!

因为广告可以被人为是演出形式,就好像模特代言服装一样,他能为服装质量负责么。

名人只是在按广告商提供的“剧本”表演,所以如果有人上当主要责任在厂商。与广告的形式无关。

明星只是广告的形式,而产品才是广告的内容。

上当者过与关注形式而忽视了内容。现规定有几样东西的广告是不能夸大的.具体忘记了...=

发达国家与我国有较大的区别。在美国,由于商家和消费者大致处于信息对称状态,消费者更注重多年形成的品牌,对产品的认知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在电视上很少能够看到明星广告,尤其是代言产品的广告,明星大腕们主要活跃在杂志上,主要是一些高档时装、珠宝、体育用品和化妆品广告中;一般产品均是从使用该产品的志愿者中挑选,广告效果也很好。美国要求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在欧洲,明星们对接广告分外谨慎,如果其代言商品出现问题,不仅名誉扫地,更严重的则要遭受牢狱之灾。日本虽也推崇明星做广告,但是,明星们接广告慎之又慎,一旦他代言了虚假广告,就会名声扫地。

明星们都进行过形式检查,也就是明星在代言前,必须要求厂家出示产品检验合格证,这个合格证必须是国家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必须有合法的批号。

对于明星来说,事先甄别代言产品的质量,还是挺难的。西服等日常用品,相对简单,而药类产品、食品,往往要注意很多因素。

很多明星的文化水平待考证,自己都不会辨别吗?试问又有几个人是真正因为哪个明星的话才买这个商品的?不要一出事就说明星不负责,明星拿了广告费但他同时也付出了劳动,本身就是有人赚钱轻松不是么,真正不负责的是电视台是质检部门,如果流入市场的确实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又怎么会出现虚假广告

明星名人代言、制作成广告后,理论上说,这还只属“半成品”,而要借助各种传媒,各种平台及时发布出去,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实现预期效果,还得经由广告审批、发布或播出机构的紧密配合才行。

显而易见,广告的审批、发布和播出机构在明星名人广告推出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审批过关,这就说明广告的真实性,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等获得了权威部门的认可,也就此有了可靠保障。再者说,如果属于非法、虚假代言,明星名人的广告又怎么会获得审批,并且还在国家级、地方级正规媒体上发布、播出呢?

从这个意义上说,近段时间以来,李一、胡万林和张悟本式的江湖骗术神话,之所以能够经由一干明星名人帮衬、撺掇,进而通过审批,或压根就没有经过审批,直接借助官方机构、管理部门以及正规媒体的鼓吹,渲染而成功推出,蒙蔽无数的消费者上当受骗,恰恰正是广告的审批、发布和播出环节集体失守,或者说根本就无人设防,甚至还有人暗中帮衬、极力推介的结果。

就此而言,整饬虚假代言广告,防止李一胡万林张悟本之类的江湖骗子欺诈术得逞,相关管理部门的眼睛不能光是盯着明星名人,还必须在报送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中添加上一条规定,即对广告的审批者、发布和播出机构也要明确职责,一并严加防范,严密监控,一旦虚假广告闯祸、惹事之后,上述这些机构除了像明星名人那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美国政府对药品广告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药品广告规定明确,监管机构到位,打击力度大,使虚假药品广告“无藏身之地”的经验和有效管控举措值得我们好好借鉴和效仿。

面对虚假广告追究刑责的为何只有明星,却没有发布广告的媒体特别是国家监管部门呢?明星虚假代言,理应担负起责任来;媒体为虚假广告提供传播的载体,起到的作用更坏、造成的后果更严重;至于监管部门的失职失责,更是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的最根本的原因。只追究代言明星的刑责,却对媒体和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岂不是舍本逐末、“抓小放大”?

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尽管比普通人大得多,但跟“喉舌”和监管部门比起来,也属弱势群体。也许,这就是为何明星要为它们当垫背的原因吧。虚假广告泛滥的根子,一是某些部门的失职,比如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等;二是少数传播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见利忘义。今后如果也能让几家媒体的责任人因为虚假广告被追究刑责、让一些渎职的官员因此而丢官甚至坐牢,相信中国的消费环境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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