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TR技术法规的制定组织和《1998年协定书》
GTR法规全称为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由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负责制定发布,WP29原为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内陆运输委员会下属的车辆结构工作组,在《195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制定并实施ECE汽车技术法规,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开始认识到各自为政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阻碍了汽车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通,限制并阻碍了商品经济规律应起的作用,于是由国际上一些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牵头,开始进行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与统一的工作,以打破世界各国、各地区已形成的汽车技术法规这一贸易技术壁垒。在当时情况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UN/ECE/WP29)成了开展这种世界范围内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和统一工作的主要组织。
WP29于1998年6月25日制订《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1[1],因此该协定书也就简称为《1998年协定书》。世界各国以此协定书为法律框架,共同制修订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该协定书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原UN/ECE/WP29(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作为开展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和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UN/ECE/WP29的名称随之更改为:“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orld Forum for Harmonization of Vehicle Regulations),仍简称为WP29,开始按照《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制定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到目前,《1998年协定书》的正式缔约方共计31个2[2]。
历史之所以选择UN/ECE/WP29来开展全球范围内的汽车技术法规协调统一工作,其原因为: ① UN/ECE/WP29成功运作《1958年协定书》,具有开展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统一工作的技术基础; ② UN/ECE/WP29的广泛参与性,使其具有开展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统一工作的技术基础。 2. GTR法规制修订成果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WP29在《1998年协定书》框架下建立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工作成果斐然,截止到2010年1月1日,已有12项成果出台,包括11项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GTR)和一项规范性技术文件(S.R.1)。具体项目见表1:
表1 WP29已出台的GTR项目及其修订情况
缔约方通报采序号 法规编号 法规名称 全球注册日期 用状况最后期限 1 GTR 1 关于车门锁和车门保持件的全球2004年11月182006年1月18技术法规 就气体污染物排放、CO2 排放物2 GTR 2 或压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摩托车的日 测量规程 日 日 日 法规修订情况 勘误本1 修正本1的勘误本1 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对装有点燃2005年6月222006年8月22修正本1
3 GTR 3 摩托车制动系统全球技术法规 就污染物排放方面对压燃式发动2006年11月152008年1月15修正本1 日 日 勘误本1 4 GTR 4 机和燃用天然气(NG)或液化石2006年11月152008年1月15油气(LPG)的点燃式发动机的试日 验规程 日 修正本1 5 6 7 8 9 10 11 12 GTR 5 GTR 6 GTR 7 GTR 8 GTR 9 GTR10 GTR11 S.R.1 道路车辆车载诊断系统(OBD)技2006年11月152008年1月15术要求 安全玻璃材料 头枕 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 行人保护全球技术法规 非循环排放全球技术法规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用于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装备的2008年3月122009年5月122008年3月132009年5月132008年6月262009年8月262008年11月132010年1月132009年6月242010年8月24勘误本1 勘误本1 勘误本1 农林拖拉机与非道路机动机械车2009年11月122011年1月12辆排放(NRMM) 《在全球技术法规中使用的统一定义和规程的特别决议》 3. GTR法规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对于世界汽车行业而言,只有统一的国际标准,而技术法规一直是由各国各地区自行制定实施,从来没有统一的国际汽车技术法规,《1998年协定书》和GTR法规的出台,彻底打破了这一格局,全球不同汽车技术法规之间的协调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固定的渠道和程序,同时也有了正式的成果体现。按照《1998年协定书》的规定,在GTR的表决中采取一票否决制,即每一项GTR法规的出台,必须获得所有参与表决的缔约方的全体一致通过,有任何一个缔约方反对,该GTR草案就不能被通过,因此获得通过的每一项GTR法规都是全体缔约方共同协调、一致认可的结果,为今后在全球推广实施奠定了基础。 《1998年协定书》同时又规定,某项GTR草案一旦获得缔约方的一致通过,即成为全球性技术法规,所有对该GTR法规投赞成票的缔约方有义务争取迅速将该GTR法规引入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法规体系中。并将是否采用该GTR法规(包括接受符合该GTR法规的产品),以及开始采用GTR法规的日期和其它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合国。因此GTR法规出台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往往都积极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将GTR法规的相关内容引入自身的汽车技术法规中,如欧盟常常采取先根据GTR法规修改ECE法规,再按照ECE法规修改与之相对应的EEC/EC指令,或直接采用该ECE法规的方式来采用GTR法规,美国则直接修改其自身的汽车技术法规来达到采用GTR法规的目的。
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根据汽车产业和标准化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我国汽车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积极采用GTR,目前已采用GTR9制定我国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24550-2009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该标准于2009年10月30日发布,2010年7月1日实施,今后将根据发展情况将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0年年初,我国启动了参照GTR8“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制定我国标准的工作,
计划2010年—2011年完成该标准的制定,该项目同行人保护标准一样,将先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今后再过渡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外,在我国2009年的国标制修订计划中,已将GB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修订列入计划,该项目的修订将参照采用GTR1。在摩托车标准化工作领域内,2009年年底,在启动我国摩托车排放第4阶段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已考虑将GTR2(WMTC)的相关内容纳入到我国的标准中。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充分掌握和了解GTR法规的发展动态及其具体技术内容,有助于了解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最新发展状态,紧跟国际汽车技术法规发展的步伐,同时也了解和掌握包括我国在内的整个国际汽车市场技术法规的发展方向,使自己的产品能更好地适应整个国际汽车市场的要求。
[1] 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
[2] 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欧洲联盟、德国、俄罗斯、中国、韩国、意大利、南非、芬兰、匈牙利、土耳其、斯洛伐克、新西兰、荷兰、阿塞拜疆、西班牙、罗马尼亚、瑞典、挪威、塞浦路斯、卢森堡、马来西亚、印度、立陶宛、摩尔多瓦、突尼斯、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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