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车辆资源、保证正常工作用车需要,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车辆安全高效运行,节约费用,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的使用和调度
1、医院救护车由急诊科负责调度使用。救护车使用范围:急救出诊、护送危重病人转诊及出院、急诊及手术取血、参加上级安排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救灾出诊等。
2、轿车和面包车的使用由院办公室负责调度。轿车保障院领导的使用。面包车用于路途较远且没有公交到达位置或需要载重物品的办公使用。
3、所有车辆如需出市公务或外借的须向院长请示,同意后院办公室方可派车。
4、严格用车定点封存制度。单位车辆不得由驾驶员或领导干部私自驾驶,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商场等娱乐消费场所和景区、住宅小区等与工作无关的地方,否则一律视为违规用车。
5、实行值班车辆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值班车辆使用台账,实行派车制度和登记报告制度。节假日期间,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或值班人员调度使用,严禁用于值班无关的事宜。
6、加强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严禁动用公车走亲访友、参加宴请、参与婚丧嫁娶、外出旅游等私用行为;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严禁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占用、借用下属单位的公车。
二、使用车辆的收费标准和消耗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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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护车长途使用收费标准:车公里单价2元。城内短途使用,往返低于十公里,计费20元;核定行驶公里以车辆返回医院为止点计算。费用由出车司机负责收取,20%列入急诊科收入。
2、车公里油耗标准:车辆耗油要按公里计算、每月要有登记,超出车公里耗油标准要查找原因。油料不得私自截留和送与他人,若有发生,除追回原物外,另处以一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3、急救车辆加油卡由急诊科主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每周加油一次,定量管理,特殊情况除外。油卡充值由院办公室指定人员办理。确保医院车辆油料充足,保障车辆正常运行。
三、车辆维修和保养
1、车辆相对固定驾驶员管理使用。驾驶员应爱惜车辆,随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完好,车体清洁卫生,随车配件、工具不丢失。丢失的配件及工具责任司机按原价予以赔偿。驾驶员提前十分钟上岗,做好车辆配件、工具及车况的交接班。
2、驾驶员随时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出车前应对车辆重点部位仔细检查,判断有无异常响声定时紧固镙栓,添加润滑油。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正常行驶。闲时和停驶期间,驾驶员应随时作好行驶前的准备工作,上班时间内必须在医院规定岗位待命,确保用车科室使用车辆时既能随叫随到,又能随到随驶。
4、驾驶员违章操作或工作不负责任,人为地造成车辆损失,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驾驶员不坚守岗位或工作马虎,造成用车时无驾驶员或车辆故障不能正常驶出,每次扣发驾驶员工资十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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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辆一般故障由驾驶员自行排除,车辆大修每年不超过一次,全年修理配件总费用严格控制在5000元以内。车辆需要维修时由本车固定驾驶员和其他资深驾驶员一起对车辆进行检修,确实需要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申请,完成车辆维修连签单后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维修,维修结束后要将车辆维修回执交指定人员归档。在外修理和配件的,返回后要及时补办手续,说明理由,审查核实后报帐。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除如数追回外,同时处以五倍的罚款。
四、安全驾驶,礼貌行车
1、车辆驾驶员务必认真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麻痹车,确保行车安全。不准超载行驶,不得人货混装,不允私自带徒,不许将车转让他人驾驶。违章行车造成罚款处理的,责任自负。
2、安全行车,全年不发生交通事故的,年终发给司机安全奖贰百元人民币。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车辆管理科室负责人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事故负有责任者,按其责任大小应承担的部分,第一次自负20%、第二次自负50%、第三次全部自负,并扣发全年安全奖。对私自出车发生事故者,不论责任大小,除扣发全年安全奖外,造成的经济责任自负并视情节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五、其它
1、车辆故障责任由保险公司或指定的修配单位鉴定;车辆事故责任以交警部门裁定为准。
2、提高警惕,注意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毁、被盗。外出时,一定要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下班后,无任务车辆要在医院院内规定地方停放,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外过夜。早晚有接送领导及其它任务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带车回家。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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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因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另行处理。
3、救护车驾驶员要服从急诊科的管理,在车辆维护、审验等方面要接受办公室指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管。医院车辆驾驶员相对固定,遇医院突发事件、临时性工作等驾驶员要接受医院的统一调遣,不能因为相对固定车辆而拒绝医院的调遣。
4、急诊科、办公室车辆调度科室要通力配合,认真落实医院管理规定,共同完成医院的车辆保障工作。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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