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实践“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安全根源在管理,落实责任在干部”的安全理念,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矿“1号文”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带班人员的范围
第一条矿2号文规定的所有有下井指标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中层干部)、享受中层干部待遇人员。
第二章带班人员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生产、辅助工区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对本单位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职能部室、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以采掘地点安全生产为主,兼顾其它重点作业场所。
第三章带班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作业地点及其沿途生产、运输、机电、安全设施、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职工遵章作业、区队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严格规程措施的落实监管,以解决现场实际为前提,负责全矿井下的当班安全生产。
第五条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地点、薄弱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无规程施工,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现场指挥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理措施,并汇报矿调度部值班领导。
第七条职能部室、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矿调度会议落实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问题;生产、辅助工区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应以落实各种措施、检查安全生产为主。
第四章带班的相关规定及奖罚
第八条井下确保每班至少有1名副矿级领导或职能部门副职以上(包括副职)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下井带班实行“三八制”。
第九条有施工任务的区队班子配齐后,每个班次必须确保至少1名副职以上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并现场交接班,带班班次区队自行安排,月初报调度部。
第十条带班下井人员每个中班补助20元,每个夜班补助30元。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一条下井带班人员每天必须按照当月的《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班次表》的排班下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下井的带班人员,经安全矿长同意后,必须自找替班人员跟班,若当班出现空岗,带班人员将按“一般三违”处罚,空岗后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严重三违”处罚。
第十二条下井带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在信息站登记,每次升井后带班人员必须将下井时间、地点、路线和发现问题以及处理意见详细填写在升井汇报卡上,并存档备查,无汇报卡的按空岗处理。
第十三条带班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并及时制止的,矿予以一定的奖励;带班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矿有关文件精神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考评办负责监督管理干部下井带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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