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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餐饮

2020-05-22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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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餐饮)

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及公众餐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三、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罂粟粉、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石蜡等一切非食用物质,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婴儿食品、婴儿代乳食品、儿童食品不得使用糖精、色素、香精等添加剂。

四、食品添加剂由于有些具有毒性,应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必须使用时应当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除了国家规定了使用量的添加剂外,其它添加剂使用量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家质量标准食品添加剂的最小使用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其包装完好、标识清楚,标识内容包括:品名、质量标准、生产日期、批号、厂址、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主要成分、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使用量与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印有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禁止使用非定点生产厂、无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五、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六、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七、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经卫生部批准,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测合格方能使用或食用。

八、餐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

记录。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九、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少进勤进,先进先出,避免过量库存和过期。对已使用或库存的食品添加剂应每月检查一次,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处理。

十、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加盖公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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