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对讲系统安装合同
甲方: 福 建 省 华 峰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和运行正常。 第一条 工程慨况
1. 工程范围: 隆林各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城西安置点工程楼宇对讲安装
2. 工程内容包括: 见附件
3. 实施地点: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城西片区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 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天。(甲方通知之日起)
2. 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施工中因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
(2)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合同暂定为人民币(含发票税金)大写 。小写金额¥ 元。 (根据报价表的价格实际用量情况,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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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核算,报价表作为合同附件)。
2.签订合同之后甲方通知乙方后 / 日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 / %给乙方;
3.现场监控设备安装完工,光纤专线测试成功经验收合格即付总工程款的 100 % 。 第四条 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 1.品质保证
(1)乙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相关的资质等级,并按国家最新行业标准执行。
(2)保证合同设备的技术是乙方在合同签署之日前合法拥有的先进技术、完全成熟的技术。
(3)工程完工后必须由甲方验收合格(验收依据报价清单品牌、质量标准、数量)。
(4)乙方应保证甲方系统能有效运行,能与项目的监控系统建立有效连接,能通过手机终端观看。 2.售后服务
(1)保质期为壹年,壹年内乙方负责免费保养维修。(人为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在三小时内到达设备安装地点进行免费维修。
(3)保修期外双方可另行签订维保合同。 3.违约责任
(1)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应安排人员作相应的配合,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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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能顺利完成。
(2)甲乙双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等其他规定,负责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处工程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1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应安排人员作相应的配合,以确保工程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1.2提供设备所需的单相照明正式电源及相对应的配电设施,以上电源及配电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1.3指定适当的房间作为控制设备机房并预留机房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4)。
1.4塔机升高应保护好塔机上的线材及设备作相应升高,以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2.乙方责任和义务
2.1自备安装和调试工具、仪器、仪表。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安装要求,免费培训操作人员,标准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2.2严格按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维护甲方良好的社会形象。
2.3施工过程中,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安全保障,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凡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负责。
2.4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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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可抗拒因素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并经双方认可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 第七条 其他
1.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执行本合同工程中发生争议,由 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所定条款与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各条款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现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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