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单位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相关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的薄弱区域,从而整体改善企业的管理现状,使企业管理整体达到安全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部,以及与公司各项目部有协作协议的各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职责
4.1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与劳务协作单位的协作协议的起草,并与其进行签订。 4。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务协作单位日常工作的安全管理. 5、内容及要求 5.1协议方
1、协作单位:指以合同方式承接项目部工程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外雇人员:指由劳务协作单位聘用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5.2劳务协作单位资质审查
5。2.1劳务协作单位在项目部各工程项目承担施工任务,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和县级或县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签发的安全资质证书,由计划合同部、安质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备案.
5.2.2计划合同部在审查劳务协作单位资质时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程序;严禁实际与资质不符的协作单位进场;对于管理混乱或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务协作单位不得使用。
5。2.3劳务协作单位必须全力配合,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资质的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协作单位不得进场;资质审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计划合同部。
5。2。4安质环保部对安全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劳务协作单位,具有一票否决权. 5.2.5计划合同部在与劳务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对劳务协作单位所聘用的劳务人员状况、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签订安全责任书,如发生事故,按责论处。
5。2.6劳务协作单位在招聘劳务时,不得聘用童工和有禁忌病症的人员;并为其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各单位对劳务协作单位的员工、外雇人员应按正式职工一样实施安全管理;不得聘用触犯国家法律的在逃人员,不得聘用来历不明的人员。
5。2。7劳务协作单位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资格证\"、施工简历和近期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协作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协作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5.2。8劳务协作单位入场后,必须接受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课时(项目、工程队、班组)不得少于40小时。
5。2。9劳务协作单位在进入现场之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方准进入施工现场;并对上岗人员登记造册,报用项目部计划合同部、党群综合部备案.
5.3各单位的职责
5.3。1计划合同部负责所有进场劳务协作单位,资质(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施工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责任任书。)必须齐全、有效。
5.3。2党群综合部负责组织安排劳务协作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协作单位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5.3.3安质环保部负责督促工程队对劳务协作单位进行监督,对违反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行为,依据规定给予处罚。
5.3.4安质环保部负责督促工程队对劳务协作单位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审验、报审工作,确保使用设备在有效期内。
5。3.5物资设备部负责对劳务协作单位的机械设备在进场前的检查验收及进场后
的监督,督促其建立机械台账,做好日常的检查维护及相关记录。
5。3.6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劳务协作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尤其是新项目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对于较大或较危险的施工项目,要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
5。3。7工程队负责对劳务协作单位进行监督、考评,看其是否具备合同中所约定的履职能力。
5。3.8工程队督促劳务协作单位在每天工作前,应根据当天的工作任务、气候、环境、人员情况,对出勤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标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并做好班前5分钟安全交底记录.
5。3.9工程队督促劳务协作单位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及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5.4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4.1劳务协作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和接受管理、监督和指导.
5.4。2劳务协作单位在进入工程项目后,必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管理单位和党群综合部、安质环保部共同组织对协作单位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增强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提高自防应变能力,并做好记录备查。
5。4。3管理单位必须将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建立和完善外用工安全管理专项制度,并设专人进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5.4。4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单位为其劳务协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有偿提供),改善劳动条件。
5。4.5劳务协作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5。4。6管理单位在对劳务协作单位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相应布置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
5。4。7劳务协作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承诺的责任,并认真履行,如有违反,按项目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将给予清场。
5。4.8劳务协作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任;协作单位必须设专(兼)职安全员,且应有明显标志,其名单应报安全部门备案。
5。4.9对负责人不服从项目部职能部门和工程队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劳务协作单位,将立即终止合同,清退出场并严禁重新协作。
5.4.10劳务协作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配合管理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5.4.11劳务协作单位必须对其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坚持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和班前五分钟和班后会制度,搞好各项安全活动,杜绝“三违”现象.
5。4.12劳务协作单位在施工中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严格按项目部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上报,并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分清责任,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5.4.13劳务协作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对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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