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晋级、职称评定中作为优先考虑条件之一,推荐参加年终评比表彰;
(三)授予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四)适当的物质奖励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晋级和职称评定中作为优先条件;同时考虑授予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称号。
(一)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医德高尚,对病人满腔热情,仪表端庄,言行规范,态度和蔼,不以貌取人,不恶语伤人。在医疗护理及服务保障工作中,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周到,一丝不苟,深受广大患者赞誉,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区级荣誉称号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上级表彰的;
(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能挺身而出,机智勇敢,为医院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在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中事迹突出的。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全院通报表扬,推荐参加年终表彰;同时视情况给予奖励。
(一) 服务态度好,年度内得到病人或服务对象表扬(按收到的锦旗、感谢信、表扬信计算:每封信20元,每个锦旗50元)
(二) 受到患者或服务对象在市长热线或卫健委热线电话点名表扬者每例100元。
(三) 受到区、市电视台、电台或报刊专题表扬者每例300元;
(四)廉洁行医,在医疗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图私利,不搞不正之风,拒收礼,拒吃请,主动上交“红包”数额累计达2万元以上者奖励200元,累计3万元以上者奖励300元……以此类推;
(五)发现和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定、为医院挽回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有功者;
(六)年内在国家级学术会议或刊物 1 次以上、区级两次以上交流发表有关医德医风、医学伦理方面的论文者;
(七)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服务保障工作有力,千方百计保证临床医疗工作需要,积极为临床排忧解难,及时处理突发故障,为服务临床一线做出突出贡献者;
(八)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无偿献血、爱心捐款、扶贫助残等各项公益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 奖励结果的运用。受到本条例奖励的有关人员,奖励结果按医德医风考评标准加分,记入医德医风个人档案,与考核聘任及晋级晋职挂钩。
第三章 惩 处
第九条 惩处的种类:
(一)书面检讨、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分局部通报批评和全院通报批评);
(二)离岗强化学习或待岗;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评优和评定职称资格; (四)缓聘、低聘、解职待聘、解聘;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离岗强化学习;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 1~3 个月的处理。
(一)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不服从工作调遣或临危退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的;
(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服务对象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离岗强化学习,扣发奖金 300 元以下;情
节严重的,待岗 1~3个月,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评优和评定职称资格,扣发当月奖金。
(一)工作时间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误诊漏诊,或推诿病人,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反映和后果者(造成医疗事故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服务态度恶劣,出语伤人,顶撞患者,刁难病人,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或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互相争吵,造成严重不良反映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亵渎患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离岗强化学习,扣发当月奖金,所获取的不正当所得全部上缴,同时给予双倍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评定职称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缓聘、低聘职务职称处理。
(一)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人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三)在诊疗活动中私自使用非医院招标采购的药品、器械、耗材,或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购买器械、耗材到本院手术,或私自代理药商、器械经销商收取药品、器械、耗材费用从中获利的;
(四)违反医院规定,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或以介绍病人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
(五)不按国家规定项目收费,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加收费用的,或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向服务对象收费的;
(六)假借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医保或统筹政策规定,进行不合理的检查、治疗,从中套取医保统筹基金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离岗强化学习,扣发当月全部收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评定职称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缓聘、低聘职务职称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触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按党纪、政纪和国法处理。
(一)暗示、索要或收受“红包”、礼品、吃请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在基建、维修、设备采购、物资采购、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索要或收受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出具假疾病证明、假检查报告或“人情假单”、“人情处方”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其他应该处罚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需要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违纪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 惩处结果的运用。对违反医德医风规定受到本条例处罚的,处罚结果按医德医风考评标准扣分,记入医德医风个人档案,与考核聘任及晋级晋职挂钩。
第四章 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奖励的批准权限,凡给予奖励的需经医院院务会批准。 第十九条 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建立医德医风奖励申报制度。由所在科室对照奖励条件进行推荐,填报医德医风奖励申请表,报医院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
(二)组织审核。由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医院院务会研究;
(三)讨论决定。医院院务会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奖励决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四)归档。奖励的有关材料存入受奖人的医德医风档案和人事档案。
奖励工作一般结合年终考核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医院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的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惩处的批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职称资格、缓聘、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惩处的,由医院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惩处程序:
(一)由医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二)医院指派有关人员(2 人以上)认真对事件进行客观公允的分析评判后,将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有关人员应写明情况并签名;
(三)医院按照处理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四)医院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存当事人医德医风档案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有关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院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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