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矿井安全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隐患。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现场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隐患排查机构
第四条 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分管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科室科长、基层区队队长、支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的具体工作,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且负直接责任,各分管的副矿长、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矿、职能科室、基层区队、班组四级管理和监控,且各级隐患排查机构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记录,把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整改负责人等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要成立以科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组,对自己分管的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隐患记录要齐全。
第八条 各基层区队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小组,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落实到班组,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责,每班要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十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分为A、B、C、D、E五级:
A级:难度大,矿无法解决,需要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基层区队解决不了,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C级:有一定难度,需由矿协调解决的隐患。
D级:难度不大,需由矿各业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E级:难度小,由区队可以直接解决的隐患。
第十一条 由矿长负责每周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会议。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按期未整改的将严厉处罚。隐患排查与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除全矿范围内由矿长每周组织的隐患排查工作外,各职能部门必须每周组织1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基层区队每班由跟班队长(班组长)负责组织隐患排查。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十四条 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隐患排查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A、B、C级隐患由信息员及时汇报给矿调度中心、安全质量监察科。A、B级隐患由矿向集团公司写报告,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C级隐患由矿领导协调后,由安全质量监察科给相关部门下达指令,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D级隐患由安全质量监察科直接给相关部门下达指令,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E级隐患由信息员及时通知相关区队进行处理,安排现场瓦检工、安检员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信息员每天将所有排查到的隐患统一汇总(注明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已处理的问题),上报安全质量监察科。
第十七条 安全质量监察科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账,并将A、B、C、D级隐患纳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网安全隐患闭环管理系统,并跟踪落实,直至问题整改结束。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科每天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每班由安监员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职能科室查出的问题由职能科室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整改,跟踪复查。
第二十条 基层区队和班组查出的问题要求当班整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隐患整改结束后的验收工作:重大安全生产隐患(A、B级)整改结束后应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应逐级申请,由上级或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组织验收;较大隐患(C级)限期整改后,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一般隐患(D、E级)由矿安全质量监察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备案。
第五章 隐患上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与上报:凡在我矿生产区域内出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无论是大是小,第一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科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
理,严防事故隐患的扩大;调度室接到隐患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区队,并指定有关人员现场跟班盯岗落实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在日常检查和每周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由安全监察科负责确认每月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按期向集团公司书面上报一次,上报文件必须由矿长签字审核。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改落实之前,必须每次上报,直到整改落实为止。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要求找问题、对照本职找缺点,及时排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四条 特殊时期(如节日期间、安全活动日期间等)要不定期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督促协助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督促隐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3、督促、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行
文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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