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11年1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2009年7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8月8日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拟用募集资金2,786万元投资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380万元,投入上述项目的开发建设,该投入资金,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利安达专字【2011】第1066号《关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38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全体董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吴樟生
常 清 宋 常 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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