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避免环境污染及废弃物对人体的伤害,合理有效的处置废弃物。制定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废弃物分为可回收残余物、一般固体废弃物、一般液体废弃物、有毒性废弃物,放射性物质废弃物。对不同种类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分别处理。
第二条 贵重试剂、原料产生的残余物,如可回收利用的要回收利用。固体的残余物用适宜的器物盛装,统一回收。液体残余物用可密封的瓶(桶)盛装,应及时处理。如待回收物是有毒、可燃性挥发性物质,回收工作必须在通风场所内进行。
第三条 一般固体废弃物如无回收利用价值可直接丢弃在垃圾桶内。
第四条 一般液体废弃物如无回收利用价值,并无可燃性挥发物时可直接通过下水道排放,有可燃性挥发物的,应按环保部门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五条 有毒性废弃物可做减毒、除毒处理的经减、除毒处理后按环保部门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六条 放射性物质废弃物在安全容器内放置至规定的时间,按环保部门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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