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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2022-07-30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冀政〔2010〕79号 【颁布日期】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实施日期】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壮大劳务经济,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民生、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劳务经济摆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位置,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坚持市场就业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开发就业与劳务输出相结合、扩大就业与提高素质相结合、强化服务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城镇化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相协调,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路子。

(二)目标任务。逐步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五个体系”,即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和组织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体系,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引导、政府促进、社会参与的培训体系,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5年底,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达到1842万人,比2009年底增加600万人。其中,就地就近转移和省内劳务输出400万人,省外劳务输出200万人。农村劳务收入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5%以上。

二、多渠道多层次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坚持“突出特色、做强畜牧、提高菜果”,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大力发展牛奶、肉类、粮油、蔬菜、果品五大加工业,推进农业产加销一体化。依托区位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加快县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发展农村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加快农村金融、农林牧渔、综合技术等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旅游等特色资源。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通过以上措施,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使之成为集中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中心城市要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小城市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开发型城市要重视发展后续产业,加快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借助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提高县城和中心镇规划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联结城乡、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 (三)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农村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四)强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务输出地要主动与劳务输入地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抓好劳务基地建设,建立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服务、定向输出的劳务协作机制。把京津地区作为我省劳务输出的主要市场,扩大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拓展国际劳务市场。根据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面向主要劳务输入地市场需求,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检验、能够在区域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劳务品牌。特别要围绕当前京津劳务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保安、物流等服务领域,有针对性地培育劳务输出品牌。扩大劳务输出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有组织输出劳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县外省内输出每人100元、省外输出每人200元、境外输出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返乡创业。各级政府要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农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对有发展前景、增加就业、还贷及时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或给予二次贷款。各级政府要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将其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快农村劳动力创业园区建设,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村庄整理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选址,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创业基地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

(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力度。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与商业银行进行协商,根据当地担保基金筹集情况,以协议方式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担保机构负责审核贷款人资格条件,并承担贷款回收责任;商业银行负责按协议发放贷款。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担保基金,省级财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对各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适当给予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评估核销机制,定期对担保基金代偿金额进行审核核销。

三、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度

(一)各地要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培训资源实际出发,认真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凡在法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要纳入培训范围,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各地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推进党员“双育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二)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发布。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职业培训院校,使之成为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骨干力量。

(三)统一补贴标准,对尚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开展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在岗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全省统一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其他三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4元,补贴数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就业挂钩的申领办法。采取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补贴对象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就业培训工作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五)扩大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实施规模。省财政逐步加大技能就业扶助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也要相应增加配套资金,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就读技工学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的目标。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一)各地要统筹规划,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发布平台,实现网络到乡、信息到村、服务到人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劳动力就近查询用工信息和开展网上职业介绍提供方便。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认真抓好国家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指导机构,具体负责创业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收集发布、师资培训、创业培训和创业实习等创业服务的具体工作。省可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县(市、区)创业服务工作。

(三)各地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实人员、落实待遇,确保队伍稳定。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要求,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编制,列为财政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逐年适当增长,缴纳社会保险费。乡镇(街道)、社区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行政村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本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动态管理等基础工作。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制度,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重点落实好面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免费服务制度、专项服务制度及信息服务制度。做好岗位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招聘洽谈和“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下乡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将每年春节后第二个工作周作为“农村劳动力输出服务周”,结合“春风行动”,统一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洽谈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职业中介机构,促使其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开展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放心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五)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统计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的现状、结构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对农村劳动力管理实行统一台账、统一报表,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和劳务输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劳动力资源底数、外出去向和收入报酬等情况。 五、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权益保障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不得对农村劳动力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设置针对农村劳动力的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期不变,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三)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四)凡是招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不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农村劳动力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村劳动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工作。重点推动高风险行业、餐饮等服务行业和乡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储备金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教育部门要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子女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范围,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输入地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力就医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村外出就业人员及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推动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村外出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作机制。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考核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作用,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形成合力,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承担劳务输出服务的职能,把调查当地劳务信息,加强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维护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加强与驻地有关单位、企业的交流协作,帮助解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

(三)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因地制宜、灵活设置、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劳务输入地建立相应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协助党组织做好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工会维权服务机构要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纳入维权工作范围,配合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维权工作。 (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开展“52111”劳务经济争先创优活动。省政府每年表彰5个发展劳务经济先进设区市、20个县(市、区)、100个单位(机构)、100个劳务经济带头人、1000个外出务工致富能手。各地也要开展表彰活动,推动全省劳务经济大发展。

(五)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方针政策、经验做法和先进单位、优秀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成功者的优秀事迹,将创业致富光荣的思想宣传到村、深入到户,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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