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防疫⼈员(含中医、西医,卫⽣防疫,寄⽣⾍、地⽅病防治,⼯业卫⽣,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助产⼠)、卫⽣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药剂⼈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药剂员。
三、护理⼈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护理员。四、其他技术⼈员(含检验、理疗、病理、⼝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物制品⽣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见习员。第三条 各类卫⽣技术⼈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学习马列主义、⽑泽东思想,不断提⾼政治觉悟,做到⼜红⼜专,全⼼全意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于实际⼯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平的科学论⽂或著作;3.善于指导本科全⾯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级⼈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于实际⼯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门外国语(中医、中药⼈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定⽔平的科学论⽂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级⼈材;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门外⽂专业书籍(中医、中药⼈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3.具有⼀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员的能⼒;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
2.能独⽴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员进⾏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门外⽂专业书籍(中医、中药⼈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中⽂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助产⼠、药剂⼠、技⼠、护⼠: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
2.能担任本科⼀般常见病防治或⼀般常⽤业务技术⼯作,并能对初级⼈员进⾏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化程度独⽴从事本科⼯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1.初步了解本专业⼀般知识,并能担任⼀般的专业⼯作;2.具有初中以上⽂化程度,在实际⼯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条 在卫⽣、医疗⼯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条 各类卫⽣技术⼈员的晋升⼯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泛听取各⽅⾯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治区卫⽣局规定。第⼗⼆条 审批权限:
⼀、初级卫⽣技术⼈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局(科)或相当于这⼀级的卫⽣⾏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局审批,报省、市、⾃治区卫⽣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局审批,并报省、市、⾃治区卫⽣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治区卫⽣局审批,并报省、市、⾃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企事业单位卫⽣技术⼈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按上述程序审批。
⼆、由卫⽣部和省、市、⾃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治区卫⽣局审核,报卫⽣部审批。
第⼗三条 本《条例》适⽤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技术⼈员。附:⼏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政职务。科室主任⼀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级医师担任。2.护⼠长、科护⼠长、护理部主任(总护⼠长),作为⾏政职务。
3.在卫⽣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作的⼈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4.各级卫⽣技术⼈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治区实际情况由卫⽣局⾃⾏规定。5.本条例中的医⼠、助产⼠、药剂⼠、护⼠和技⼠统称为中级卫⽣技术⼈员;卫⽣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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