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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21-01-21 来源:好走旅游网


民营、个体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 1 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床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药品柜

纱布罐 紫外线灯

方盘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治疗率不得低于 85%。

一、人员:

至少有 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经批准设置中药钦 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 5 年以上的医师;

(二) 至少有 1 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 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 方盘

洗手盆 诊察桌

处置台 听诊器

诊槌 注射器

紫外线灯 纱布罐

往诊包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 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 数额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医 (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 1 名民族医医师和 1 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 数额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医 (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 1 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 2 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 不少于 3 人;设三台牙科治

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 5 人; (二)至少有 1 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 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 台 手术灯 1 个 痰盂 1 个 器械盘 1 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 套 医师座椅 1 个 病历书写桌 1 张 口腔检查器械 1 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 2.4 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 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 1 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双极电凝器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 5 的相应专科医 师; (二) 至少有 1 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美容床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 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 科医师;

(二) 至少有 1 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 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有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 X 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 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 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 20%。 三、房屋: (一)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 15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 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 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 1 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各种规格注射器 接种包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 人员: 至少有 1 名乡村医生。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查床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 出诊箱 至少 50 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药品柜 有盖方盘 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 污物桶 资料柜 健康宣传版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药品: 至少配备 80 种基本药物。 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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