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 质量不合格即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工程质量缺陷即指
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包括与安全有关的要求)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主要应解决:搞清原因、落实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
患、界定责任。
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1)、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a、 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
b、 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2)、具有法律效力的 ,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a、 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
技术说明等。
b、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c、 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单、监理通知、整改
通知、整改报告等施工记录性资料。 d、 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材料。 e、 现场制备材料的证明材料。
f、 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实验记录或实验报告等。 g、 其他有关资料。 (4)、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包括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关于标准化管理的法规等。 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并要求停止有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的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令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的目的是明确事故范围,缺陷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准确、客观。
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a、 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b、 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
及发展变化情况。
c、 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d、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e、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f、 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g、 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对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 专门处理,必须经过分析论证。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 (6)、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并上报有关部门。 (7)、对质量事故处理结果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交工报审表。
6、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逐几级上报,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更不得私自处理,
掩盖、修补。若出现更大工程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7、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时间、地点、名称、
部位、简要经过、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填写有关事故报表几记录,不得瞒报、虚报。
8、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邀请有关部门共同
对事故分析,坚持“事故原因不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可靠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的大小程度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应整理完备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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