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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

2022-01-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莲池乡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落到实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等文件精神,现根据乡人民政府与我村委会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状》分解到各船舶经营人,签订责任状如下:

一、在本年内,船舶安全事故起数控制数为零,伤亡人数为零。

二、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季度必须对船舶进行一次大检查,确保船只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状况,救生等设施齐全完好,严禁破旧、带病船参与水上运输。

三、确保船舶、证照手续齐全,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船舶台帐健全,船舶概况表每年5月30目和12月30日向村委会各报一次。

四、严禁船只在恶劣条件下或夜间参与水上运输,无违章、非法营运,超载、超范围航行、渡运。船舶经营人要加强船舶在停运期间的看管,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对船舶看管,严禁利用非客运船只从事营运行为。

五、船舶必须配备经检验合格的指定品牌的救生衣,每只船不低于一件。

六、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七、由于工作失职,疏于管理,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船舶经营人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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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有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继续履行责任状,责任期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并延续到次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

九、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村委会、船舶业主各执一份,报县交通局海事处、乡人民政府各一份。

各经营人要严格按照本责任状要求,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村委会(签章)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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