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研究
2024-09-08
来源:好走旅游网
^||目囝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研究 【主题导引】 毋庸置疑,立法是真正能影响政治国家的事业,其属于政治制度中的核心部分,是政 治中的政治。立法作为政治权力运作的枢纽,在成文法时代,其就是一切后续法律行为的先导。立法是 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这是因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事实是法律的核心。在社会关系变迁 达到一定程度,社会事实随之而改变时,就会带来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在未成年人立法中,社会事实 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是刑事立法的内因。在外部因素方面,则是社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多方 面需求。在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中,立法目的、立法模式及手段等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当然,无论 是模式还是方式,都是依靠具体原则和制度予以支撑,这是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基石和框架。在未成年 人立法中,立法技术是立法的工具性或者手段性的保障,这属于物质方面的内容,也是实现形式意义法 律创制成功的要件。如果立法者没有立法技术或者技艺,法律就不能创制成型,也不能成就立法的满足 现实需要的目的。可以说,正是立法者的立法技术的推动作用,从而保证了逻辑严密、格式规范、程序严 谨、制作精美的法律的诞生。 本期的三篇文章将研究视角聚焦于未成年人立法问题中。刘艳红教授主张,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预 防存在着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上升、互联网加重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不同家庭因素决定未成年 人犯罪以及特殊预防缺乏细化规定的四大问题亟待解决,其应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重点 问题。李川副教授认为,出于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职责和协作机制、保证立法时效性和符合区 域特点的需要,地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具有必要性,且应以满足前述三种需要为立法重点方向。熊 伟博士认为,应从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构建失踪儿童安全警报机制、完善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等立 法方面来实现儿童被害预防。 可以说,上述学者、专家都将侧重点指向未成年人立法保护。虽然其内容并不相同,但都主张在立 法源头上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管控。在立法理念方面,他(她)们都将对未成年人保护作为最大精义。 在立法技术方面,都注重立法的普遍性,同时也重视立法的特殊性,从而在立法技术方面保证未成年人 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及实用性。(宋远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