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
居住 多(低)层 高(中高)层 公建 多(低)层 高层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 道(大于等于40米) 城市主次干路(小于 40米),支路(大于20米) 城市支路(小于等于 20米) 表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 500 330 220 高压走廊宽度(M) 60-75 35-45 30-40 线路电压等级(KV) 66、110 35 高压走廊宽度(M) 15-25 12-20 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
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 表 用地平衡表
名 称 总用地面积 住宅用地面积 公建用地面积
面 积 (ha) 百分比 (%)
公共绿地面积 道路用地面积 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 表 经济技术指标表
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低、多层住宅建筑面积 公建建筑面积 地上公建 地下公建(含仓库、服务设施) 地下设备用房 地下人防 人防设备 平时用于停车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 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居住户数 居住人口 停车位 地上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 停车率 M2 M2 M2 2M M2 M2 M2 M2 M M2 M2 M2 M2 2其 中 其 中 其 中 备注 不算容积率 不算容积率 其 中 % % 户 人 辆 辆 辆 辆/户 表 建筑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合计 层数 建筑性质 住宅面积(M2 ) 公建面积(M2 ) 总建筑面(M2 ) 备注 注:1. 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3. 物业、经营用房建筑面积应为开发总建筑面积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每400M2/1000户进行设置。
4.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参见表 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类别 教育 项目名称 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中学 门诊所 卫生站 建筑面积 位置 医疗卫生 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 市政公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 社区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 设备用房 垃圾转运站 停车库 地上 地下 人防 表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1、住宅用地面积 2、公建用地面积 3、道路用地面积 4、公共绿地面积 居住区用地面积 居住区 45-60 20-32 8-15 小区 55-65 18-27 7-13 5-12 100 组团 60-75 6-18 5-12 3-8 100 100 10、总建筑面积为地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为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及人防工程中平时用于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各种设备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
11、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只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12、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绿地率控制指标应按表的规定执行。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适当进行调整。基地绿化环境景观应利用地形、地貌、植被合理设置,绿化种植应以本地区植物配置为主。丘陵、坡地建筑应充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挡土墙高度不得超过3米,由于地形坡度因素必须超高的,应做二级或三级挡土墙处理,并做好垂直绿化。
居住区内应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共绿地最小规模,居住小区绿地 ha,组团绿地 ha,且有大于1/3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之外。其规模指标:组团不小于㎡/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带状公共绿地宽度应大于8米,面积不小于 ha。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基地总平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标高设计,应合理确定竖向规划,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表 居住区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表
分类 大于等于3公顷 小于3公顷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低层区 小于15% 大于50% 15%—18% 大于45% 多层区 20%—25% 30%—40% 20%—28% 大于30% 中高层、高层区 15%—20% 大于40% 大于20% 30%—40% 13、我区重点地段停车位规划设计,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 重点地段停车位设计标准表 名称 居住区 单位 车位/户 机动车位
公寓 商业中心 办公 旅馆 医院、门诊 体育场馆 车位/户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每套客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22 14、重复报批项目要附上次审批总图(原件或复印件)及所有相关文件复印件。
15、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因不严格执行规范、规定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设计单位负全部责任。
16、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17、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如需更改应上报申请,说明必须更改的原因,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报审。
大连开发区工程设计方案 审批办理导则(民用建筑部分)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号令) 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大规国土发[2004]284号)
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总图制图标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文件汇编》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文件要求
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2、大连开发区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 4、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项目)
5、方案报批图:1)方案总图8套;2)建筑平、立、剖方案图3套,蓝图A4盒装;3)管网综合及基础数据表3份;4)效果图1套(A1);;5)方案简本2份(内含效果图、总平面图、环境设计图、管网综合图、建筑平立剖面图、)A3纸装订盒装;6)环境设计图纸(蓝图)3套、效果图一套(A1); 7)光盘1份(内附所有图纸和文件)
6、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 7、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住宅项目需另行提供户型比例测绘报告)、 8、日照分析报告(涉及挡日照问题)。 三、 工程设计方案总图规划设计、建筑物设计要求
(一)、总图规划设计要求: 1、总图编制深度要求
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总图制图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所有图纸需加盖注册建筑师章(管网综合及总平面图除外),且编号应与设计院编号相符;注册建筑师应在签字栏签字,且签字栏必须完整。
3)、总平面图应在近期实测电子地形图上绘制,实测范围包括用地界限内及用地界限外50-100米范围(包括周边城市道路)的全部现状情况,要求能显示出现状及规划道路另一侧的现状建筑。
4)、周边现状、规划道路的高程及路名、红线及断面落于总图上。 5)应标明道路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及控制点之间的长度及纵坡。道路、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应用坐标、相关尺寸定位。
6)、周边有规划道路、城市轨道等应同时上报其相应审批过的规划依据资料。
7)、应标注用地红线(有曲线部分的应标注半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交点坐标(每栋建筑物至少2个以上转点坐标),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距离;标注建筑物间距(横向及纵向)。设计方案要求采用大连市城建坐标系统,长度单位采用米制且精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8)标注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使用功能、外框尺寸、编号、层数、檐口标高; 单独建筑物各层功能有变化的应将所在层数和功能标于总图上。
9)标注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10)总图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表格形式详见第2条第8小条。
11)、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时,应将相对于不同高程地坪的室内标高及入口室外标高落于总图上。
2、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求
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大连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为依据。
2)总图规划设计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同时应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卫生视距及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空等其它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表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 500 330 220 高压走廊宽度(M) 60-75 35-45 30-40 线路电压等级(KV) 66、110 35 高压走廊宽度(M) 15-25 12-20 3)、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4)、建筑日照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住宅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元户型为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一个居室,单元户型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各105度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多于该居住建筑全部窗数的一半。
(2)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不小于18米;建筑的短边相对时,不小于8米,其中一侧或二侧有阳台、客厅或卧室的窗时,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短边相对时,不小于11米。(需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卫生视距要求)
(3)新建建筑(含居住建筑及公建)与原有居住建筑考虑卫生视距要求不得小于18米(避免阳台、客厅或卧室的窗互视)。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
(1)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
① 低层、多层、小高层(7-11层)住宅建筑群体(长边平行有重合面)布置时,对新建及已有住宅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对遮挡建筑物有夹角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物最近距离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建筑朝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极困难地段可采用表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条式住宅。
② 新建多层建筑山墙面正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等于米的,
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山墙宽度大于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复杂建筑群体布置时(有平行与垂直或非平行与垂直,含低层、多层、高层)无法按①②条核定间距时要求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窗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2)高层(≥12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高层(≥12层)建筑与其北侧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照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内,建筑物主要采光窗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执行,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板式高层(≥12层)建筑与北侧住宅建筑平行、垂直布置时,当南侧建筑与北侧住宅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40米;当南侧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没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13米(同时应满足卫生视距要求)。
② 单栋点式高层(面宽≤35米,进深≤30米,一个交通核,≥12层)与新建、原有住宅在正北侧有重合面时,与北侧新建、原有住宅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不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当南侧点式高层与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没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13米(同时应满足卫生视距要求)(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③ 多栋点式高层(≥12层)群体布置时,除建筑物主要采光窗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外,对正北侧新建、原有住宅建筑物间距不得小于40米。
(3)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遮挡日照影响。
)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遮挡中小学校教室、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和疗养室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高层建筑(≥12层)与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的间距,应能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同时应满足与其间距不得小于40米;与相邻中小学校教室、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及医院、疗养院半数以
上的病房楼和疗养室的间距应能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h,同时应满足与其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遮挡宿舍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高层建筑(≥12层)与其间距不得小于40米,同时应保证有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标准不小于大寒日2小时。
)居住建筑间距标注深度要求
(1)居住建筑总图日照间距标注点为南侧遮挡建筑北承重墙至北侧建筑南封闭阳台外皮,日照间距计算点为阳台及楼板±处。
(2) 居住建筑北侧阳台及突出墙面的楼梯间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及楼梯间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总平面图中应绘制场地主要采光方向剖面图,并详细标明剖面中建筑物室内±标高、女儿墙标高、地面标高及相关尺寸。
)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均可以使用经国家建设部认定的三维日照分析计算软件出具日照分析报告,并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对此日照分析报告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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