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每周观察(专刊)
海外信托产品分析
外贸信托金融产品研究部 2012年第2期 2012年12月20日
一、海外信托概念及内容:
定义:海外信托是指在有健全信托法的国家或地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
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海外信托一般都是离岸信托。
法律关系:成立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受托人则按照成立人的意愿,以受
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保管及处理的行为。
信托财产包括:现金、公司股权(上市/私有)、不动产、人寿保险、私人飞机/
游艇/古董/艺术品、其他受托人同意接受的资产。 存续期:海外信托一般可存在百年以上。
成立目的:财产传承、风险隔离、财富管理、税务筹划、财产保密等
成立海外信托的常见国家:开曼群岛(Cayman)、英属维京群岛(BVI)、新加
坡、泽西岛/格恩西岛、以及巴哈马等。 海外信托的内涵:各国税收政策的竞争。
海外信托一般方式:委托人通过信托公司(受托人),设计信托结构,指定受益
人,设立海外信托。将其境内资产转移至信托公司控股的海外(一般在上述岛国)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日常运作及执行信托资产管理/处臵/分配。
其他关系人:可设监察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可设董事(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指
编写:王瀚邦 审核:朱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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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士担任),负责海外控股公司的日常运作及执行重大决策;可设投资顾问(多为委托人指定或本人担任),由受托人及海外控股公司作为专业顾问聘用并支付顾问费用,负责对信托资产的投资/处臵。 海外信托框架图:
二、大陆及港澳已成立海外信托介绍
1、吴亚军、蔡奎夫妇家族信托
2012年11月20号,上市公司龙湖地产董事会主席,中国女首富吴亚军离婚案,为中国家族企业利用信托处理同类事件树立了一个样本。764亿港元的市值公司,577亿港元的身家分割,龙湖地产估价并未因在这场离婚案受到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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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早在2008年6月龙湖地产公司上市之前,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便已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分别转移其中。具体结
构如下图:
吴亚军与蔡奎先在开曼群岛上注册了龙湖地产的空壳公司,龙湖地产的股权由两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持有,分别为Charm Talent 以及Precious Full。之后,吴亚军与蔡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又注册了一个名为Longfor Investment的公司,该公司股权由龙湖地产100%控股。Longfor Investment收购了嘉逊发展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这一部分正是吴亚军打算拿来上市的资产。Longfor Investment收购了嘉逊发展之后,又将股权分别以19.2亿港币和12.8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Charm Talent 和Precious Full。
至此,信托架构已经到了收尾阶段。
吴亚军和蔡奎将汇丰国际信托列为受托人之后,开始着手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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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国际信托的全资子公司。
汇丰国际信托的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世界,尤其是在泽西、开曼、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上。
吴亚军将Charm 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逊发展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而蔡奎也将Precious 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逊发展股份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land。
这两次转让以零代价的馈赠方式进行。信托成立之后,吴亚军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集团的股权。
2、潘石屹、张欣夫妇家族信托
2002年,SOHO中国为了在海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潘张二人通过私人公司控制了SOHO中国(Cayman)股权;接下来,SOHO中国(Cayman)设立了7家BVI公司,控制其境内7家地产项目公司。其中,潘石屹透过Boyce(BVI)控制SOHO中国(开曼)47.39%股权,张欣透过Capevale(BVI)控制SOHO中国(Cayman)47.39%股权,夫妻二人的股权共计94.78%。此时,潘石屹和张欣分别拥有SOHO中国(Cayman)的均等股权。
2005年11月14日,潘石屹将其在Boyce(BVI)的全部股份以馈赠方式转让给张欣。这种方式俗称“境外换手”。
SOHO中国的信托持股设计模式如下:张欣把Boyce及Capevale(BVI)的全部股份转让给Capevale(Cayman)(特意为成立信托而注册的公司);紧接其后,张欣把
Capevale(Cayman)的全部股份授予汇丰信托。该笔信托属于私人信托,最大的好处就是紧锁股权。比如张欣在信托条款中设计了信托财产不可撤销条款。而张欣则是该笔信托的授予人、保护人及全权受益人。而潘、张二人作为Boyce及Capevale(BVI)的董事,通过对其控制,同时实现了将资产转移国外,和对SOHO中国的控制。(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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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牛根生慈善信托、家族信托
蒙牛乳业董事长牛根生于2005年承诺将其拥有的所有蒙牛股份,除了少部分股息给家庭使用外,其他所有的经济利益都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牛根生所持有蒙牛的股票分为境内和境外两部分。一部分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按照内地公司法律法规,以每年25%的比例悉数转入老牛基金会。这部分股份已于2010年7月捐赠完毕。
另一部分为其名下的境外蒙牛公司3.96%的股权资产,2011年1月28日蒙牛有限公司在香港宣布,公司创始人牛根生已将这部分股权全数转让给Hengxin信托,以贡献公益慈善事业。牛根生本次共捐赠6,878万股,价值约为14.2亿港元。至此,牛根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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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画上了一个句号。
Hengxin信托是瑞士信贷信托公司下设信托。Hengxin信托的任务是在以老牛基金会秘书长雷永胜为主的保护人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给受益人清单中的公益慈善组织拨款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工作。
Hengxin信托的受益方包括老牛基金会及与其合作过的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壹基金、大自然保护协会、内蒙古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其中,唯一非慈善受益方是牛根生及其家人,hengxin信托将根据牛根生签署的相关捐赠文件的约定得到捐出的蒙牛股份股息的约三分之一。结构如下图:
牛根生通过设立海外信托,既未失去对蒙牛公司的控制权,又达到了其分配财富、投身慈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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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嘉诚家族信托
作为亚洲首富的李嘉诚,其家族信托如同他本人一般深邃复杂,难以为外人掌握和复制。但是对于李嘉诚本人,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其4390亿港元的资产却可以轻松由其调度和腾挪
李嘉诚通过其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设立了至少4个信托基金,分别持有旗下公司的股份,并对每个信托基金指定了受益人。
整个信托控股架构基础的是四个全权信托——The Li Ka-Shing Unity Discretionary Trust(下称“DT1”)及另一全权信托(下称“DT2”),李嘉诚为四个全权信托的成立人。Li Ka-Shing Unity Trustee Corporation Limited(下称“TDT1”)及Li Ka-Shing Unity Trustcorp Limited(下称“TDT2”),分别为DT1和DT2的受托人。TDT1和TDT2各自持有房产信托The Li Ka-Shing Unity Trust(下称“UT1”)中的若干物业,但上述全权信托在UT1的任何信托资产物业中并无任何利益或股份。DT1及DT2的可能受益人包括李泽钜、其妻子及子女,以及李泽楷。
再下一层,Li Ka-Shing Unity Trustee Company Limited(下称“TUT1”)为UT1的受托人,并以这一身份控制其他公司,TUT1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同持有长江实业936,462,744股。
在对信托的控制上,TUT1、TDT1与TDT2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Li 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Unity Holdco)拥有。李嘉诚、李泽钜及李泽楷各自拥有Unity Holdco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3。TUT1所拥有的长江实业的股份权益,只为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而从事一般正常业务,并可以受托人的身份,独立行使其持有的长江实业股份权益的权力,而毋须向Unity Holdco或李嘉诚、李泽钜及李泽楷征询任何意见。
此外,TUT1还以UT1的受托人身份持有长江基建5,428,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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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有和记黄埔部分股权时,李嘉诚采用了类似的结构。11,496,000股和记黄埔股份由Li Ka-Shing Castle Trustee Company Limited(下称“TUT3”)持有,TUT3是物业信托The Li Ka-Shing Castle Trust(下称“UT3”)的受托人。
作为基础的是李嘉诚成立的另外两个全权信托DT3和DT4,其受托人分别为Li Ka-Shing Castle Trustee Corporation Limited(下称“TDT3”)和Li Ka-Shing Castle Trustcorp Limited(下称“TDT4”)。TDT3和TDT4分别持有UT3的若干物业,但全权信托DT3和DT4在UT3的任何信托资产物业中不具有任何利益或股份。
DT3及DT4的可能受益人与DT1及DT2类似。
TUT3、TDT3与TDT4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Li Ka-Shing Castle Holdings Limited(“Castle Holdco”)拥有。李嘉诚、李泽钜及李泽楷各自拥有Castle Holdco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3。TUT3在和记黄埔中履行责任及权力,与TUT1之于长江实业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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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TUT3还以UT3受托人的身份持有和记电讯香港53,280股普通股。 通过董事的设臵,李嘉诚、李泽楷、李泽钜三人完全将庞大的家族资产掌控在其手中,并且在财富分配上,李嘉诚分给两个儿子的2.900亿港元的资产,通过一步股权转让就轻松完成,而这一步转让又没有干扰到每个信托中的资产。
二、海外信托的特点及与国内信托的差异
1、政策、法律、法规方面
在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基于英美法律体系建立而成的,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海外信托并未有很大差别。
中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职责,并且规定了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虽然《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况时,委托人死亡或撤销、破产,信托可以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是信托财产是否能够真正实现隔离,《信托法》是否能够对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等,这一点由于尚未有现实判例,所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另外,在信托财产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难以实现完全转移到信托计划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2、信托公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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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方面,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际情况与需求,提供信托方案,税务方案,设计信托结构,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待委托人同意后,信托公司再协助委托人成立海外信托,并且提供长期的管理/处臵、咨询顾问服务,这样又会常年收取管理费用直至信托终结。
在信托设立上,海外信托多会在离岸岛屿开设子公司,然后将委托人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并且在公司设立董事进行管理。在委托人生前,离岸公司的董事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管理,委托人身后则会由其指定的顾问或者由信托公司聘用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进行投资,已保证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本身由于本身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会采取回避,只对信托受益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处臵。这一点与国内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财产投资顾问的惯例有所不同。
最后在对于信托公司的信任上,由于个人信托多会长期存续,这需要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的极大信任。国外的信托公司多以成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经验。与之相比,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以后才成立起来,不够稳定,而且长期以来国内信托业务多以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提供财富管理方案,所以在此方面的经验也显不足。
3、客户需求方面
在客户需求上,欧美富豪设立海外信托的目的多为以下几种: 1、
财富传承。设立信托将家族企业或者遗产信托,将财产传承给子女或孙子女,这样可以对抗第三方等纠纷。即使在委托人身故之后,其资产依然可按照自己意愿进行分配和处臵,通过信托,委托人在身故后既可以达到抚养受益人的目的,还可以控制受益人不至于将得到的财富挥霍一空。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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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还可以逃避高额的遗产税等税负。目前欧美、包括东亚、东南亚等发达国家多会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最高甚至达到70%之多,这是很多富豪设臵海外信托的重要原因之一。 2、
资产隔离。委托人将其名下股份等一系列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这样即使之后委托人发生债务或破产清算等,其信托资产可以保证安全。同时还可以通过此方式隐蔽其个人财产信息。另外设立婚前财产信托也可以保证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隔离。 3、
公益信托。同传承信托类似,通过设立信托,将受益人设定为慈善机构或者个人,达到委托人慈善的目的。
在中国,近年家庭财富迅速积累,财富分配、管理方面的需求将给个人信托市场带来可能。同时老龄化呈加速发展趋势,养老保障以及财富传承,对个人信托产品也提出了迫切的市场需求。
除以上与外国相同的需求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首先,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开始实施征收,国内富豪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并没有很大障碍,这减少了部分国内对于传承信托需要。
但是由于国内富人家族在身后分配遗产时多会出现各种纠纷,甚至导致将家人亲属诉诸法庭,若国内传承信托能够真正达到财产隔离的效果,这对于国内个人信托将会有很大市场。
其次是对于资产转移的需要。如吴亚军夫妇、潘石屹夫妇将自己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可以达到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需要,同时有利于公司海外上市。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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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还有很多,新的移民潮显示国内富豪对于中国未来发展有着不同的判断。若国内信托公司能够帮助富豪们在设立信托,将资产转移至海外,则将会带来很大的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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