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带头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抓好安全教育学习,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制定企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贯彻执行, 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亲自批阅和签发,大型的安全活动要亲自布置和参加。
第3条 按时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与重大安全隐患研究处理,对矿井的长远规划、企业奖惩、安全生产动态要不断进行分析确定。
第4条 负责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组成,并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群防防治制度,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5条 审核安全措施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按时到位,逐步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装备先进的安全设施,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
第6条 抓好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部学知识和业务技术素质,监督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负责组织指挥矿井重大事故的抢救、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 负责制定年度安技措工程计划,按规定对安技措资金提取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安措费及安全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第9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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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0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11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安全生产。
第12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第13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通风能力等违规组织安排生产。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员指挥抢救,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董事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
第16条 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17条 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董事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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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董事长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分。
第22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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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的工作时,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能充分保证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董事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监察、安全审查中,董事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董事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经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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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部技含量。
第9条 总经理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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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第13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董事长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物资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
第25条 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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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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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的工作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对每日的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未能充分保证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按照矿长负责批准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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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 按照总经理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按照总经理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为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董事长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党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部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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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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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煤矿党委书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件中,煤矿党委书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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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 现象及违规行为的出现。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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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生安全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察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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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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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计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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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分管的有关部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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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计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会主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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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工作,认真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8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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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矿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经营副总经理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经理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货物使用等工作。
第3条 加强对相关部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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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经营副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经营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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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八、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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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富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到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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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而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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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援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九、机电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副总经理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机电、运输系统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经理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部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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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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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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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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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量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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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一通一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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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理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10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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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4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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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矿井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因素;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必须对所分管的工作熟练掌握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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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总工程师及生产部长的领导下明确责任,对所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 鉴定井下施工场所的各种大小地质构造,并及时上图。 第三条 对巷道过断层、石门揭露煤层时正确判断其层位关系。 第四条 及时收集井下各种有关地质、水文资料,为巷道掘进、采区生产提供准确地质依据。
第五条 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存档。
第六条 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出现的各种地质构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八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九条 每年必须组织两次对防水闸门的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必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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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第十四条 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防治水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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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对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编制“雨季三防”等防治水计划有缺陷或失误,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防治水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安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部长是安全部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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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它部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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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安全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部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及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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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安全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部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在安全部长未在岗位时,安全部副部长应承担安全部长职责。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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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安全部副部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发现本煤矿或本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部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安培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安培中心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并协助搞好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1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煤矿安全技术生产方针,全面负责安培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上级的决议和指示,全面完成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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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3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和实施。
第4条 加强学校和实验室的标准化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教学设施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渠道。
第5条 有计划的安排教师进修和实践,不断提高教师和职工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素质。
第6条 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7条 加强后勤管理,增收节支,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8条 定期主持召开办公会。不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9条 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第10条 抓好文明建设,搞好环境卫生,加强治安保卫,认真做好医疗保健等工作。
十六、安培中心副主任岗位责任制及职责
安培中心副主任应积极协助好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培中心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决议,协助主任做好教学培训工作。 第2条 抓好学员报到和平时管理,组织实施教学和实验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第3条 认真学习教育理论,钻研业务知识,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4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定期听课,经常了解教师的教学和学员学习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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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主持拟定教材,图书和实验设备、仪器的购置计划,领导教学部室开展正常的工作。
第6条 抓好教师的进修、实践、调研和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资质量和教学实验水平。
第7条 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对分管教职工和学员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8条 主持召开教务会议和教学工作例会,布置检查教学管理工作。
十七、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部长是煤矿生产部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它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和配合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
第6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7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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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参与灾害预防、应急预案、反风演习工作。 第9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1条 按规定组织本部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2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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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生产技术部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由生产技术部部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因生产技术部部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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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 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 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 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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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部部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部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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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部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部部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部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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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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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机电部部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部部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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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时,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机电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机电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部部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副部长可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5条 机电部部长未在岗位时,机电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机电部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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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机电部副部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副部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机电部副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副毛遂自荐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部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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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部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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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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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部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要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调入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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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通防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通防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部长未在岗位时,通防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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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害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部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 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副部长副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通防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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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地测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地测部部长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4条 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5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6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7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8条 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9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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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11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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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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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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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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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的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作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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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调度室主任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煤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连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队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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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化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连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 负责本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3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连队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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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在本连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连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采煤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采煤连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本连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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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连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1条 采煤队没有组织好采煤队的班前会和没有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连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采煤工区(连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采煤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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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连队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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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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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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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十九、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运输队队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输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输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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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协调好各运输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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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组织落实好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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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输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运输队队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输队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输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没有按照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好本单位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单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6条 运输队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输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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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员是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人,在分管安全经理、安全部长的正确领导下,执行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示、指令,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行使监督、检查权,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规定,大力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积极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控制“三违”人数,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要熟练掌握各项专业技术知识,并经过专门培训,依法取得上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分管安全经理、安全部长的正确领导下,执行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示、指令,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2条 大力搞好安全教育宣传,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参加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和新技术、新成果、新部研的鉴定。有权审查安技措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3条 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章现象及违章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特别是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第4条 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抓好工程质量班检工作,督促存有事故隐患的单位整改落实,整改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5条 根据现场实际,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第6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按时参加有关的安全会议。 第7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提高自身修养素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为实现我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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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在严格现场管理的同时,必须狠反“三违”,敢说敢做,勇于同“三违”现象和“三违”人员作斗争,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员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安全员对本片所分管的一切安全工作负全面直接责任。 第13条 发现我公司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不相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标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采掘副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掘副队长是各采掘连队正常安全生产必备的主要负责人,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单位正职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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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组织落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理顺各个生产环节,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对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各采掘队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队长的领导下,抓好所带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2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3条 合理组织劳力,抓好出勤和工时利用,提高采掘效率。 第4条 带领本班组职工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日,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队长的参谋。
第5条 开好班前会,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好现场指挥,严抓工程质量,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总结本班安全生产状况及执行好作业人员升井签名制度。
第6条 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成队长交给的任务。
第7条 抓好现场工程质量,设备维修质量、煤炭质量、管理使用好通防设施,杜绝材料浪费,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粉尘浓度,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第8条 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大练兵,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第9条 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严反“三违”,认真分析事故,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为契机,搞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10条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听从指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11条 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第12条 搞好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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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对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传达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不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不成队长交给的任务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 16条 采掘队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采掘副队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当班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跟班采掘副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9条 各采掘副队长未组织本班级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当班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当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凡出现的大小事故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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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前探支护达不到支护要求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召开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没及时整改处理的,而造成事故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害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直接责任。 第25条 造成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有毒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对职工重大违章现象,未发现或发现不加制止的,采掘副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连带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十二、采煤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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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 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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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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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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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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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团委书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团委书记是公司青年团员干部职工接受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搞好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党委、公司领导组织本企业青年团员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指令。
第2条 配合党政部门抓好青年团员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带领青年团员干部职工,投入到安全生产之中去,率先垂范,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3条 认真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知识竞赛,激励广大青年团员干部职工学习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掌握安全管理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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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建立青年志愿者安全监督网络,组织青年志愿者、安全监督员讨论、分析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第5条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检查督促在岗时的安全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岗位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自主保安意识,组织青年团员岗位技术大练兵,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技能。
第7条 及时掌握青年团员的思想动态,消除广大青年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 检查监督各生产单位团支部评比活动,关心支部成员的生活,积极营造健康、娱乐、向上的环境。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青年团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将追究主要责任。
第10条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煤矿监察员的指示、指令,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做好,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对青年团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将追究其重要责任。
第14条 按照上述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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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采煤队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4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5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6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7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8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9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0条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2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3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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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5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采煤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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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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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米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 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7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 组织落实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是,及时汇报。
第13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5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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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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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掘进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掘进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局部通风机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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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巷修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巷修班组长是巷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巷修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巷修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需要连续作业的巷修地点进行作业时,巷修班组长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3条 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巷修计划和操作规程等组织巷修施工。
第5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6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9条 巷修施工中需要放炮的,巷修班组长要监督放炮员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并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
第10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纠正、汇报。
第11条 保证巷修工程质量。
第12条 组织落实巷修劳动安全竞赛、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3条 发现巷修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巷修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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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巷修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5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作操作。
第16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 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巷修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巷修班组长对本巷修班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没有按照巷修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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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形状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巷修施工中放炮未执行放炮有关规定的,巷修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不认真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巷修工作检查不认真,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巷修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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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技术员在队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队长的领导下,掌握矿井风系统的变化情况,熟悉供风点的风量要求,合理调配。
第2条 定期分析矿井通风状况,对采掘工作面的测风、测尘,每10天进行一次,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制定措施,解决处理。
第3条 负责对井下“一通三防”设施的检查,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使用好各种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维修、校正,确保检测质量。
第4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条 及时向部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对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9条 对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有违章现象和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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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生产部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生产部质量验收员负责煤矿采掘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验收考核办法、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各工作面支护参数等专业知识,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协助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生产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搞好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2条 组织和协调技术管理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根据现场实际,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生产部长及有关领导。
第4条 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等级评定必须形成记录并存档,以备有关领导检查。
第5条 在搞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同时,准确无误的汇总各单位月、季、年工作量,上报有关领导,以备月底验收会使用。
第6条 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汇报材料上报不及时、无存档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汇总数据及评定等级不准确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质量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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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运输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运输班组长是运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运输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线路,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确保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对运输地段的隐患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可组织工作。
第3条 运输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协调各运输环节,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第一线。
第4条 对本班次出勤人员的特殊工种,要监督其按章操作,并及时解决运输环节中的问题。
第5条 要经常检查运输安全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对各类安全设施要定期实验,确保设施灵敏可靠。
第6条 对公司查出的重点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落实整改。 第7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出可行性计划建议。
第8条 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对施工地点提出部技改造,起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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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本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运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运输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运输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运输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运输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四十一、机电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技术员是机电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机电技术管理工作。机电技术员必须熟练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 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搞好图纸、资料、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机电部长和机电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技术知识。
第2条 根据实际及时编制设备采购、维修、淘汰、调配计划。按照要求及时编制作业规程,施工规程,设备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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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条 加强对设备的检查验收,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定期对设备进行整定、监测、测试。
第4条 定时绘制本业务范围内的各种图纸和报表。整理技术资料,搞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设备档案的管理。
第 5条 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想办法节约用电,合理用电,使设备运行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6条 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 7条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机电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8条 因本职工作失误,或技术指导不到位造成隐瞒隐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给予通报或经济处罚,直至撤职处分。
第 9条 机电设备安全设施要灵敏可靠,未及时对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定期检测试验,负直接责任。
四十二、机电设备验收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设备验收员是机电设备验收的主要责任人,对机电设备负主要责任。必须熟悉掌握各种机电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并经培训达到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机电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用电管理、设备管理 、电缆管理、设备防爆管理。
第2条 熟悉所辖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技术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安全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3条 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检查验收深入现场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并熟悉井下所有的设备的分布使用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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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严格设备入井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入井前的防爆检查,达不到标准严禁下井使用,做好设备入井签发证制度。
第5条 对全矿所有设备电缆一月一次统计,并上报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6条 加强对设备损坏的鉴定,分清责任进行考核并加强对设备租赁材料的管理考核。加强用电管理,严格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机电设备验收员对以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对设备检查验收不认真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 (二)因设备性能不掌握,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
(三)因设备计划编制不及时,设备电缆统计不准确,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对各种设备检查不力,而造成失爆带来不安全因素的。
(五)若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调度信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调度信息员是在分管领导和工会主席、安全部的共同领导下,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检查通知书,做好群监员接待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专业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各级管理干部下井记录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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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安全隐患的各种处理措施 。
第4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上岗安全监督检查 。
第5条 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有关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向安全部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 协助部长、工会主席抓好群防群治工作。
第7条 认真汇总各级管理人员下井纪录,并妥善保存。 第8条 监督好各单位工前会的召开时间,对上井人员有异常时要立即查明原因汇报。
第9条 不得私自脱岗、空岗,班中喝酒、睡觉。
第10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待处理的隐患问题要当面记录,交接清楚。
第11条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搞好室内卫生,定期登载黑板报。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值班值岗制度,狠反“三违”,月底报好各种报表。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班前会、班后会,凡是因监督检查不利,信息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各级管理干部上下井考勤不真不实,胡乱编造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及时传达的,信息员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对地面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失误,信息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17条 对“三违”指标完不成,工作干不好,月底报表不准确,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18条 凡是班中脱岗、空岗,班中喝酒、睡岗的,信息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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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定期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调校,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第2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
第3条 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操作。
第4条 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进行强制性鉴定,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第5条 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增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第6条 根据有关规程定期进行表校,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建立台帐,搞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7条 结合实际,认真填绘安全监控系统图,做到内容准确、齐全,不弄虚作假。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安全仪器、仪表未及时维修,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发放安全仪器仪表时,要认真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定期进行调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安全仪器仪表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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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通讯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矿井通讯维修工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定期对通讯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调度室内的通讯设备和井下的各通讯系统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
第2条 负责对调度台的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第3条 认真做好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通讯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4条 经常深入生产队组及作业地点,了解通讯设施使用情况,做好自保与互保的安全工作。
第5条 负责对调度室通讯设备的防雷工作。 第6条 负责对维修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7条 确保井下通讯畅通无阻,及时、迅速处理井下通讯故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通讯仪器、设备未及时维修,不能达到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通讯仪器、设备要认真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对通讯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通讯仪器设备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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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主要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部是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大力开展好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工会和安全教育部门,搞好全矿干部职工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搞好安全项目的考核,配合矿搞好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正确提取和使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及时完成、传达贯彻安全法规、文件、指令、认真监督安全法规、文件、指令、指示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2条 加强监察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监督好安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3条 认真审查工程设计,审批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把好安全关,并监督执行。
第4条 加强对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空岗现象,检查覆盖率达100%,对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改正。
第5条 结合矿井特点和实际,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大检查,严格制止和查处“三违”。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搞好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制定出防范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7条 及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登记、“三违”登记、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分析记录等有关记录,搞好安全档案管理;按时、按规定上报各种安全报表、计划、汇报材料;按时提出安全汇报和安全信息,做到数字准确,文理畅通。
第8条 实行24小时调度值班,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认真,安全调度灵敏、及时、准确,调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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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经常深入区队监督检查安全活动,安全措施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检查的,安全部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部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安全部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部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部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搞好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制定出防范措施的,安全部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部负重要责任。
二、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在总经理、分管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生产、巷道、工程设计等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全公司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煤炭质量管理、生产调度管理;协调生产副总和总工程师及时掌握国家技术政策,控制生产性原材物料的消耗,准确计量全公司煤炭产量;协助安全部门抓好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全公司煤炭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提前编制符合实际的采掘工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传达落实。
第2条 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年、季、月生产计划及“三个煤量”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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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做好技术指导,及时修改完善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施工措施。
第4条 制定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做好采掘工程质量旬、月的验收及等级评定工作。严格调度值班制度,协调好各生产环节,保证生产正常。
第5条 按年、季、月生产情况及时分析生产动态,做好采掘接续计划。积极开展部技攻关活动,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
第6条 组织开展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质量评估和双基建设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并作到持久化。及时认真填绘各类图纸和资料,并严加管理,抓好卫生管理,作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按照规定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矿井应急救援预案,或编制的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矿井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程和有关规定的生产技术部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年、季、月生产计划和“三个煤量”工作计划的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生产技术部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做好技术指导,及时修改完善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施工措施,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生产技术部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制定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做好采掘工程质量旬、月的验收及等级评定工作的,而造成矿井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部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严格调度值班制度,影响矿井调度职能;生产接续紧张,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部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未积极开展部技攻关活动,不能积极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的,生产技术部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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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未组织开展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质量评估和双基建设等工作,而由此造成矿井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评估和双基建设工作不达标,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部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填绘各类图纸和资料,不能及时指导生产,甚至导致技术事故的,生产技术部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进行井下现场生产环境治理或治理措施不力,导致井下生产环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产技术部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三、机电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设备管理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能部室,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指导和设备管理,对全矿机电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总经理和分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和机电技术工作。
第2条 负责全矿机电设备使用、调拨、租赁及帐、卡、图板的管理工作,掌握设备动态。
第3条 负责全矿机电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各种资料统计报表工作。
第4条 负责编制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 负责设备租赁系统工程的运行和全矿用电计核工作、节能降耗。 第6条 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7条 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各机电硐室每月不少于三次质量标准化验收。
第8条 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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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负责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10条 随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机电设备管理部,按公司有关条例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 未编制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12条 对全矿机电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各种资料统计报表工作不认真的。
第13条 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不严,造成设备损坏,影响安全生产的。 第14条 对全矿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未监督实施的。 第15条 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的。
四、通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部是我公司重要的职能部室,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中担负关极其重要的责任,主要是在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切实抓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好瓦斯管理工作长及时了解和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防止一切“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顺利实现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瓦斯检测制度”、“瓦斯日报表审查签字制度”以及“预防瓦斯爆炸的安全措施”。
第2条 通防部具体负责瓦斯检测,瓦斯日报表、存档瓦斯检测各种记录,以及瓦斯检测设备管理和使用,定期校验仪器,并有专人负责仪器管理工作。
第3条 针对煤炭行业“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定出中、长期规划,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来提高我矿“一通三防”管理的部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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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要每月组织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结果当天组织有关领导召开隐患排查会议,进行分析“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制定出具体措施和完成的具体时间,让每次检查能够真实有效。
第5条 要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
第6条 要计划的对“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工作。
第7条 矿井的监控网络系统要实行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各种设备要运行正常并做到及时保养、维护。
第8条 “一通三防”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开启密闭安全措施。
第9条 通防部每半年要对光瓦、风表、测尘仪安全仪器进行校验、强检,安全部要对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强检。瓦斯巡检系统要确保正常运行。
第10条 必须成立“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一通三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11条 针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等情况,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一通三防”事故上报制度:上报事故种类:发生事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由“一通三防”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12条 必须建立“一通三防”管理记录,以备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使用,管理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巡检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
第13条 要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以风定产,合理调风量。并设有专、兼职的测风员。严格执行测风制度。
第14条 切实规范瓦斯检查工作,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15条 每季度组织通风、机电管理人员对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主扇的运转情况,主扇的电器开关、反风道、反风门等完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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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式主扇风硐闸门、提升绞车等的完好情况;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16条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种防尘制度,在矿井在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矿井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放炮前、后要洒水灭尘,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净化水幕。矿井的绞车道,矿井的总排风道和矿井的主要运输大巷要定期进行冲刷,冲刷要彻底,不出现粉尘堆积现象。
第17条 其它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五、地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部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室,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建立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落实落实。
第3条 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时进行考核。
第4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 及时安排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第6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 组织排查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落实解决措施。
第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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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3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14条 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第15条 参与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水害。 第16条 参与排查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落实解决措施。
第17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地测部部员的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地质测量、图纸资料等整理不及时、准确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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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2条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粮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者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元。
第23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的,发生一次罚款50元,部长连带50元。
第24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时进行考核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元。
第25条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6条 未组织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检查,发生一次地测部长罚款50元。
第27条 对防治水等方面东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部长负主要责任,罚款300元。
第28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部长负主要责任,罚款100元。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部长罚款100元。 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采掘连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掘连队要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在安全生产经理和安全生产职能部室的领导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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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安全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职能部室的领导下,按照下达的生产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
第2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制订生产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生产效率。
第4条 积极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第5条 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分析事故,严反“三违”,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处罚,给予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采掘连队队长作为本采掘连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连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连队范围内的下列行为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连带处罚、降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能及时按照生产计划及有关规定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存在“三违”现象的;
(四)在采掘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五)为及时组织进行安全学习,开展连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好班组安全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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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及时发现、整改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
(七)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考核的;
(八)采掘连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 (九)分管的班组不能协调工作的;
(十)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七、机电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队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要辅助连队,在机电矿长、机电部长的领导下,认真扎实工作,负责全矿的设备维修,供电管理及各主要机电硐室,通风、运输、排水、管路安装秀丽,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方可安排岗位执行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机电矿长、机电工程师、机电部长和安全职能部室的领导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各单位安全供电工作。
第2条 所管辖的工作人员必须都做到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3条 执行全公司机电设备使用、调度的管理工作,掌握设备的动态完好情况,是否正常运转。
第4条 执行本队所有运转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和各种资料统计、日常报表工作。
第5条 编制单位机电设备维修、检修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和标准。
第6条 抓好设备租赁运行和维修检查使用。
第7条 对生产连队机电设备使用维修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检修。 第8条 执行供电、供风、机电设备、排水设施的安装、修理、调配。 第9条 执行配件设备的自制加工,修旧利废工作,以降低材料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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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抓好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转工作。
第11条 根据生产需要,组织完成机电设备的备品、配件制作和安装、回撤等工作。
(二)、追究责任
第12条 抓好各部门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工作安全培训组织好公司的各项安全活动,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严格遵守矿规矿纪,高度树立为安全生产一线服务的思想。
责任追究,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事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13条 在施工中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操作而出现事故的。
第14条 本单位特殊工种犹未持证上岗的,违章操作而出现事故的或留下隐患的。
第15条 对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而影响安全生产的。 第16条 对排水设施不正常维修造成不及时排水造成险情的。 第17条 全矿机电设备检查不力造成设备损坏,影响安全生产的。 第18条 所有运转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统计报表不准,影响安全生产的。
八、运输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队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要辅助连队,在安全生产经理和安全生产职能部室的领导下,要严格落实煤矿的各种规章制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工作,负责全矿的提升运输工作,本单位内的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方可执行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安全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职能部室的领导下,按照下达的计划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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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每月召开一次运输队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2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制订生产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生产效率。
第4条 积极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机械化水平,抓好各个运输环节,做到高质、高量、高效率的完成各项工作。
第5条 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分析事故,严反“三违”及各种违规行为,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处罚,给予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运输队队长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连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连队范围内的下列行为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连带处罚、降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能及时按照计划及有关规定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存在“三违”及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五)未及时组织进行安全学习,开展连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好班组安全教育的;
(六)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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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考核的;
(八)运输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 (九)分管的班组不能协调工作的;
(十)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九、安全培训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培训中心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配合工会和各级安全教育部门,搞好全矿干部职工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安全项目的考核,配合公司搞好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正确提取和使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第1条 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设置教务、学员管理、采掘机运通、实验、图书等教学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教学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2条 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专兼职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数量,现场工作年限和职称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规定,管理和辅助人员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5倍。
第3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突出安全意识、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把安全技术素质的提高与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的养成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教书育人。
第4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教学管理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5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各级教学和管理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各项工作都要有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6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不断加强和规范学员学籍管理,对学员登记、考勤、考核、鉴定、发证、奖惩等方面的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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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加强教学文件、教学计划、课程表、课程进度表、试卷、教研活动记录、教学工作总结、教学质量分析、学员返岗跟踪调查等教学档案的管理。做到真实、完整、规范,便于查阅。
第8条 教务档案包括学员、学籍档案:每个学员应有专门栏目,记载该生的学籍、学习、结业成绩、奖惩等情况。教师业务档案:含有教师基本情况、教学、进修、实践、教研、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奖惩等情况。有关教学改革的材料:含有各种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管理方法、教学改革方案、经验及总结等。教务档案管理应做到内容祥实、数字准确、归档及时。
第9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教学进度计划。同时按照公司要求开展工作,每月一次书面汇报公司主要领导。
第9条 每期培训班都要编制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表和结合通编教材的讲课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10条 教务处要根据教学进度计划和教学需要制定教研计划,并经讨论,报主任批准执行。
第11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应有计划的组织教师下矿实践、专题调研、参加安全大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参加师资培训、新技术学习班等。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12条 教学工作要抓好教师备课、编写教案、授课、学员、成绩考核评定等基本环节。
第13条 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或讲稿。教案或讲稿应由教研室负责审定。 第14条 教学内容要突出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要紧密结合现场实际和运用事故案例;课堂教学要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充分利用教具和图板;实验和电化教学的内容和课时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15条 教师授课要力求讲普通话并做到语言清晰、简练、生动、引人入胜;板书规范、条理、醒目;演示正确有序;教学亲切自然,仪表端庄大方,课堂偶发事件处理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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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都要重视课后考前辅导,严格考核程序和考试纪律,保证证书发放的严肃性。
第17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成立教师教学质量检查测评小组,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测评,并按期公布测评结果。
第18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建立听课制度。安培中心主任要定期查阅教案、教学日志、学员作业、实验报告等教学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19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有计划地组织“优秀教案”、“优秀教师”和观摩教学等活动,并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20条 教学部要定期组织召开学员座谈会,安培中心主任要认真组织解决学员反映的问题。
第21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按规定进行教学工作检查总结和学员返岗跟踪调查,跟踪调查要填写调查表,写出调查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
十、调度信息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信息怒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总指挥中心,负责全矿的安全、信息、生产调度工作,及时向矿工会和安全部反映群监工作情况和安全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现场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安全部门与公司领导反映。并填写好各种记录,台帐,要及时准确。调度站必须派专人24小时进行值班,并依照煤矿建设标准化配齐装备。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认真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我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及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长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4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汇报接待工作,记好各种记录薄,对安全信息做到收(安全信息)筛(安全信息)传(通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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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卡送递安全信息)馈(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及时解决群监员及职工汇报的安全隐患。
第5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6条 按时参加矿安全例会,参与调查处理事故,填写事故主报告单,并负责及时报告各级领导及部门。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7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度处理。 第8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10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迅系统的畅通。
第11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2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值班人员及负责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人员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不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调度室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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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迅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调度室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理中,调度室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公司办公室生产责任制
公司办公室是我公司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担负着与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起着举足轻重的枢纽作用,要积极配合、监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文件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并按要求真正落实到实处。
第2条 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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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负责对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协助做好矿全员安全教育。
第4条 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第5条 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做好记录,建立台帐,备案存档。
第6条 做好本单位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资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第7条 保证班车安全接送上下班人员,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需用车辆的调度、维修、使用等工作。
第8条 认真接待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配合好监察、验收指导工作,并做到尽职尽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公司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的,公司办公室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保证班车安全接送上下班人员的,公司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有关安全生产需用车辆的调度、维修、使用等工作,管理不善的,公司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没有做好记录,建立台帐,备案存档的,公司办公室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经常深入工作现场,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负重要责任。
十二、企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管部是我公司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担负着与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起着举足轻重的枢纽作用,应积极配合、监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调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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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2条 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积极负责;在企业管理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第3条 在对各单位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工作。在编制经济责任制时,把安全内容纳入责任制内容,坚持安全否决权;
第4条 加强“三基”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
第5条 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安全生产;
第6条 办理用工手续(含农工、临时工、外包工等),应在合同内有安全内容,会同有关单位执行;
第7条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8条 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对有毒、有害工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9条 把安全工作纳入晋级考核内容; 第10条 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的入厂教育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的,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对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没有做好记录,建立台帐,备案存档的,负重要责任。
十三、劳资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劳资部是我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担负着与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起着举足轻重的枢纽作用,要积极配合、监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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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 第2条 在企业管理整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在各单位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加强“三基”工作,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
第3条 负责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大检查管理制度。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基层单位达标情况。
第4条 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安排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各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5条 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第6条 控制加班、加点,贯彻劳动法。
第7条 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第8条 把安全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中。
第9条 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
第10条 按国家规定,做好特殊工种的调配工作,从质量上和数量上配备好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第11条 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12条 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埋、统计上报,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参加有关报上级机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3条 负责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第14条 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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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的,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对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没有做好记录,建立台帐,备案存档的,要负重要责任。
十四、供应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应部作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应熟悉掌握业务,以“质优价廉”为宗旨,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根据市场动态发展的规律,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了解物资的市场价格。
第2条 树立大局观念,为企业高度负责,确保质优价廉,严禁采购劣质物资,或不合格产品。
第3条 要有为安全生产一线服务的思想,由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签字的急需物资,必须及时采购,确保井下正常安全生产。
第4条 经生产连队使用,不合格物资,必须全数退回,并及时采购,不得影响安全生产。
第5条 所购物资(尤其大宗物资、机电设备等),必须与供方签合同,扣押质保金,确保售后及时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
第6条 根据行业情况,所进物资(或设备),尤其井下使用的,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MA”标志、“防爆型”、“检测实验说明书”等。
第7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物资流转程序。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所购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安全生产的,供应部业务员负直接责任,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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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因所购物资质劣,使用后而导致事故的,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凿的,采购员负直接责任,轻者,给予通报罚款;重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生产急需物资,未及时采购的,致使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而提出问题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11条 所购设备、材料,在使用期内,因质量问题而影响生产,供方不给更换或维修的,采购员承担公司全额经济损失。
第12条 供应部长对以上四种责任,除负有直接责任外,还负有管理方面责任。
十五、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务部是核算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成果、生产成本(财务预算、决算);在企业经营决策中,为企业决策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起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控制作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2条 每月对公司经营成果(利税、生产总成本、单位成本等),要进行认真核算,详细分析,及时上报财务报表。
第3条 每月与销售部进行一次对帐;每半年与企管部、销售部外出进行一次对帐。
第4条 收支现金日记帐,要及时登记,每日一报。
第5条 对各经济实体的财务帐目,要进行监督、业务辅导,使其财务帐目规范化。
第6条 现金管理要符合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严禁超额存放。
第7条 所有现金支付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制度,严禁超权越权行为。 第8条 帐物处理要及时,确保当期效益的准确性。
第9条 现金提取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专项现金管理档案。 第10条 及时筹备资金,确保公司工资、红利、奖金按时兑现。 (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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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因业务不熟练,或工作不认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12条 违反财经制度,造伪帐,从中谋利的,轻者: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13条 现金存放量超出规定,出现被盗,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外在影响的,给予出纳员警告罚款或赔偿损失等处分。
第14条 财务部长对以上三种责任,分别负有管理方面的责任。
十六、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工会是煤矿从业人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机构,主要目的是保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煤矿工会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行政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第2条 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于严重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直至采取相应措施。
第3条 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总经理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第4条 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订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第5条 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第6条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7条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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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关心和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第8条 组织群众性劳动保护管理网,发动和依靠员工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认真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第9条 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装置“三同时”监督、职业安全卫生鉴定;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七、团委安全生责任制
团委是公司全体青年团员干部职工接受安全生产思想教育重要部门,必须紧紧围绕公司党委周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协助搞好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党委、公司领导组织本企业青年团员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指令。
第2条 配合党政部门抓好青年团员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带领青年团员干部职工,投入到安全生产之中去,率先垂范,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3条 认真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知识竞赛,激励广大青年团员干部职工学习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掌握安全管理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4条 建立青年志愿者安全监督网络,组织青年志愿者、安全监督员讨论、分析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第5条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检查督促在岗时的安全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岗位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自主保安意识,组织青年团员岗位技术大练兵,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技能。
第7条 及时掌握青年团员的思想动态,消除广大青年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 检查监督各生产单位团支部评比活动,关心支部成员的生活,积极营造健康、娱乐、向上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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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青年团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将追究主要责任。
第10条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煤矿监察员的指示、指令,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做好,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对青年团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将追究其重要责任。
第14条 按照上述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仓库对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所需一切材料,必须经过仓库办理好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各保管员必须熟悉有关业务,更好地为安全生产作好服务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不迟到,不早退,严格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
第2条 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无计划物资,严禁入库;无领料单的物资不准发放;出入库的物资要及时处理帐务。
第3条 保管员必须尽职尽责,根据帐目物资种类、数量,及时清点。常备物资采购计划,要根据实际库存量填报,保证安全生产正常所需。
第4条 仓库内的各个物资仓,应及时关门上锁,严禁乱人进入。 第5条 物资仓内,物资摆放要整齐,并搞好仓内卫生。
第6条 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仓库,严禁携带烟火进入仓库。 (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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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工作不认真,有迟到、早退、未交接班现象的,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罚。
第8条 物资出入库,帐物处理不及时,乱填报采购计划,或常备物资不足,影响安全生产的,保管员负直接责任,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9条 保管员因失职行为,造成库存物资丢失,或缺少的。要根据物资进价,原价赔偿。
第10条 仓库主任对以上三种责任,分别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系统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支柱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支柱工是本工作面作业现场支护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工作面作业现场的顶板支护工作,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支护工必须熟悉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对工作地点的顶板及支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对工作面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危险地段的支护,经常进行巡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4条 遵照“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章操作。保证工作面的支护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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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载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第6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第7条 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背实。
第8条 不准将支柱架设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或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第9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可靠、应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戴双柱帽。
第10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
第11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时,必须经主管技术部门研究确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条 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工作。 第13条 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米内不得有人。
第14条 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护。
第15条 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它工序发生脱节时,支护工应及时要求暂停或减缓其它工序,优先进行支护工作。
第16条 在采煤工作面架设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力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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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罚款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规范,支柱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支柱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不按照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方式进行支护的,支柱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进行支柱的,支柱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检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柱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攉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攉煤工负责本工作面攉煤、清除浮煤、捡矸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工作。攉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与攉煤相关的各项规定以及支护工、爆破工等相关工种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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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对工作地点的顶板及支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在完好支护的情况下进行攉煤工作。
第3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对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协助加强工作地点的临时支护。
第4条 遵照“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章操作。从采空区向外清理浮煤时,必须用长把工具,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采空区。攉煤过程中,若发现有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并向班组长汇报。
第5条 若遇拒爆或熄爆,必须找班组长和爆破工进行处理,严禁自行掏挖或处理。
第6条 在煤堆中发现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拣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条 矸石应置于采空区内,不得放于溜槽内。
第8条 倾角超过25度时,要根据规程规定分段设置安全挡板。 第9条 攉煤时,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要随时观察支护状况,发现失脚、卸载支柱,必须立即通知班组长派支柱工进行调整加固。
第10条 煤壁、伞檐超过规定或有片帮危险时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11条 在炮采工作面攉煤时,要先用喷雾装置进行洒水灭尘;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溜煤时,要及时打开溜煤道内的喷雾装置。
第12条 浮煤清理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岩石底板工作面攉煤时要攉净见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实底上,否则应通知班组长安排先打替柱。
第13条 严禁攉煤工站在输送机上攉煤;输送机停止运转时,不准攉煤。 第14条 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按照规定支设临时支护和贴帮支柱,否则不准攉煤。
(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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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罚款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规范,攉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攉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不按照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方式进行临时支护攉煤的,攉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检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攉煤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架棚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棚架工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棚架工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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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棚架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架棚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要求等情况。
第2条 检查工作地点安全情况,随时摘掉活矸,危岩,打好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3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标准要求,用好前探联索支护,打好撑棒。 第4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架棚规格,背实顶邦,放炮崩倒的支架要及时修复。
第5条 架棚支护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 施工前,要备齐支护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和处理冒顶的应急材料。
第7条 检查支架质量,严禁混用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金属支架,不得使用中间焊接的棚头,棚头与棚腿之间必须有防错位装置。
第8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常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石。
第9条 支护前,应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毛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10条 施工前,要掩护好风、水、电等管、线设施;施工设备要安放到规定地点。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棚架工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施工中使用下列支护材料及支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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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二)腐朽、劈裂、折断、过度弯曲的坑木。 (三)露筋、折断、缺损的混凝土棚。 (四)严重锈蚀或变形的金属支架。
第12条 施工时,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前探梁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形式,出现空顶作业的。其支护材料、结构形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3条 支护过程中,未对工作地点的电缆、风筒、风管、水管及机电设备妥善加以保护,造成损坏的。
第14条 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
第15条 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未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架前,未先找掉危石、活矸,未做好临时支护的。
第16条 在倾斜巷道内架棚,没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不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不迎山有力,出现支架退山的。
第17条 架棚巷道支架之间未安设牢固的。工作面10米内未敷设防倒器或未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的。
第18条 架棚后未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不合格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一)梁和柱腿接口处是否严密吻合; (二)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垫板; (三)梁、腿接口处及棚腿两端至中线的距离; (四)腰线至棚梁及轨面的距离;
(五)支架有无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 (六)支架帮、顶是否按规定背紧、背牢。
第19条 背帮背顶材料未紧贴围岩,出现松动或空帮空顶。顶部和两帮的背板应与巷道中线或腰线不平行,其数量和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梁腿接口处的两肩未加楔打紧,背板两头未超过梁(柱)中心的。
第20条 底板是软岩(煤)时,未采取防止柱腿钻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垫块时,其规格、材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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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架设梯形金属棚时未遵守下列规定的:
(一)严禁混用不同规格、型号的金属支架,棚腿无钢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二)严格按中、腰线施工,要做到高矮一致、两帮整齐。
(三)柱腿要靠紧梁上的挡块,不准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钢或矿工钢挡块。 (四)梁、腿接口处不吻合时,应调整梁腿倾斜度和方向,严禁在缝口处打入木楔。
(五)按作业规程规定背帮背顶,并用木楔刹紧,前后棚之间,必须上紧拉钩和打上撑木。
(六)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22条 在井下加工梯形木棚时,未遵守下列规定的: (一)用量具准确度量棚梁和柱腿的尺寸。
(二)柱腿用料时,要将料的粗端在上,超长的坑木只准截去细端。 (三)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接口方式和规格量、画好勒口线,柱口和梁口的深度不得大于料径的1/4。
(四)用弯料时,必须保证料的弓背朝向巷道顶帮。
(一)混凝土支架接口处,要垫经防腐处理木板或可塑性材料。 (二)找正支架时,不准用大锤直接敲打支架;必须敲打时,应垫上木块等可塑性材料,保护支架不被损坏。
(三)混凝土支架巷道一般应采用预制水泥板背顶背帮,梁柱不准直接与顶、帮接触。
(四)在煤层和软岩巷道中,混凝土支架紧跟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炮崩的加固措施,确保不崩倒、崩坏混凝土支架。
第23条 架设拱形棚未遵守下列规定的:
(一)拱梁两端与柱腿搭接吻合后,可先在两侧各上一只卡缆,然后背紧帮、顶,再用中、腰线检查支架支护质量,合格后即可将卡缆上齐。卡缆拧紧扭矩不得小于150牛·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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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U型钢搭接处严禁使用单卡缆。其搭接长度、卡缆中心距均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误差不得超过10%。
第24条 施工前,要备齐支护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和处理冒顶的应急材料。
第25条 未检查支架质量,混用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金属支架, 使用中间焊接的棚头,棚头与棚腿之间未有防错位装置的。
第26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不经常敲帮问顶,不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石的。
第27条 支护前,未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毛断面的规格质量,未处理好不合格部位的。
第28条 上、下山架棚时,未停止车辆运行。架棚地点下方有人行走或逗留,上山架棚地点下方未设好挡矸卡子的。
第29条 施工前,未掩护好风、水、电等管、线设施;施工设备未安放到规定地点的。
四、打眼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打眼工是井下作业现场特殊工种,直接涉及到爆破效果、生产任务完成和安全施工等方面的情况,打眼工应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中有关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打眼爆破技巧,经过正规培训,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要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第2条 要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放掉活矸石和危岩。 第3条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布置炮眼眼距、角度和深度等。 第4条 坚持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 第5条 严禁“边打眼,边订炮”。
第6条 要与放炮员共同处理当班的瞎炮、残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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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发现煤电钻及电缆有破皮漏电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本班电工维修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的,打眼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按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布置炮眼,造成丢失浮煤、崩倒支架、浪费材料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回柱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回柱工必须熟悉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顶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顶底板岩性、厚度等参数,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回柱过程中,严格学习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和“先支后回”的原则,回柱时,应不少于2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情况)。
第3条 回柱时,回柱工必须站在支柱的斜上方,使用长柄工具,严禁身体超出护身柱以外。
第4条 回柱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要求依次进行回撤,严禁提前摘柱和进入采空区作业。
第5条 回柱前,必须选择、清理好后退路线,确保后退路线畅通无阻后方可进行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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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回柱时,必须招呼好周围人员躲避至安全地点,严禁与回柱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第7条 在断层带或顶板破碎带处回柱时,必须严格加强临时支护力度,及时打好替柱,控制好顶板,严禁冒险作业。
第8条 支柱回出后,按《规程》规定,存放好。严禁乱扔乱放。 第9条 回柱时,发现顶板断裂,顶板压力突然增大等情况,必须及时向跟班队长汇报,以便采取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主保安意识。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则,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不遵守“三大规程”要求违章作业的,回柱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持证上岗的,回柱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规定存放回收支柱,造成支柱丢失的,回柱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超前回柱或乱抽密集发生事故的,回柱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六、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爆破工是一个特殊工种,对于瓦斯、煤尘爆炸来说,具有导火线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爆破工的安全培训,同时加强管理,最大限度的遏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三小件”、“三保险”、“三人联锁”、“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线不短于75米,使用水炮泥,严禁放糊炮。
第3条 严格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存放制度,严禁乱扔、乱放、混放。 第4条 严格按照规程装药、订炮、联线、放炮,作到不留顶煤、底煤,不崩倒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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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严格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必须现场交接班。
第6条 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严禁边打眼边放炮。
第7条 严禁在瓦斯超限、风量不足等情况下进行放炮工作。
第8条 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联线前,必须检查顶板支架等情况。 第9条 放炮时,必须作好站岗警界工作,严禁“一人联线,一人放炮“。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爆破工“四小件”不全者,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放糊炮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存放制度,造成爆破材料管理混乱甚至流失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章放炮、瞎炮处理方式不正确,造成人员伤害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七、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巷道维修工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巷道维修工,负责巷修工区的巷修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巷修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巷修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队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作业安全措施,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2条 严把施工质量,节约物料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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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使好临时支护,保证后撤路线畅通,平巷从外向里,上山从下到上,下山从上到下,边通风边整修,并搞好有害气体检测,搞好自主保安,维修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保持巷道有效断面。
第4条 爱护工具,遵守纪律。
第5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维修巷道每组少于2人操作,单人作业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7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范围内未加强支护,支柱柱头未拴好,倒柱伤人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9条 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折断、破裂等现象未及时更换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维修时,未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造成大冒顶,未按措施要求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架设临时支架不牢固可靠,出现一梁一柱现象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进行挑顶工作时,出现空顶作业现象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更换棚梁时,未在棚梁的一侧架设临时支架,未用材料将棚腿背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使用损坏、失效、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未清理干净并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乱堆放,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和安全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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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未对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掩盖严密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工作完毕后,未把施工地点的煤、矸清理干净,未将各种物料存放或外运到指定地点,各种管线未吊挂整齐,设备未按 要求移设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八、支柱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支柱维修工是支柱维修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者。对维修支柱的质量,日常维护全面负责。维修支柱工经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有关检修质量标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液压基础知识。
第2条 熟悉支柱的结构,性能,原理,试验方法和要求,能独立工作。 第3条 会正确使用折柱机,试验机等专用检修设备。
第4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做与本工作无关的工作,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5条 新到矿的支柱工就按MT112《矿用单体液压支
柱》中的“出厂试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试验和密封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条 单体液压支柱不得露天检修,露天存放。在地面时间超过3个月的新支柱或维修支柱,下井前就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查。存放期超过1年的支柱应逐根试验,检查支柱性能是否有变化。性能不能保证或在贮藏、运输中损坏的支柱,不充许下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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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检修场地应清洁卫生,各类待修支柱,检修合格应分类码放整齐。检修后经试验各项性能合格的待用支柱,应垂直和倾斜存放。
第8条 工作介质的牌号应与支柱说明书中指定的牌号一致,不允许随意更换工作介质牌号。工作介质注入支柱前,应经过120目每英寸过虑网过虑后方可使用。
第9条 在压力试验时,操作人员应在防护栏外侧操作,其他人员就远离试验柱体。
第10条 应建立维修卡片,详细记录支柱编号维修日期,故障维修内容,试验情况,维修人员等。
第11条 在操作折柱机对支柱解体时,不得用铁锤或铜棒敲击油缸或活柱的任何部位防止变形,影响密封性能。
第12条 支柱出厂维修,应对支柱的编号,数量,损坏程度进行详细记录。 第13条 搞好支柱配件的管理,降低材料消耗,做到配件材料的更换使用要符合标准需求。
第14条 搞好维修支柱车间的清洁卫生,支柱的零配件材料和工具旋转有次序,实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1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柱工适当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章操作,造成支柱损坏的。 (二)支柱配件乱扔造成损失的。
(三)维修后的支柱没有按照有关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允许支柱下井的,经使用有漏液,支撑力不够的。
(四)使用不合格配件和,组装支柱的。
九、矸石山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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矸石山工是矸石山作业现场直接责任者,对矸石车提升、矸石清倒全面负责,要根据煤矿三大规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依法通过正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三大规程,掌握提升运输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好各类安全设施。
第2条 排矸系统的轨道要保持畅通无阻,及时检查设备完好情况,有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处理。
第3条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山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4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严禁蹬钩。
第5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有关会议以及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6条 严禁班中睡觉、喝酒。
第7条 要具有避雷电、防滑坡等方面的安全知识。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因本职工作未作好,出现人为事故,或提升安全设施未使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对翻矸架及轨道不检查,导致提升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排矸提升的,矸石山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违章作业,时常存在班中睡觉,喝酒,多次制止不听,造成事故的,矸石山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推车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推车工主要负责采掘连队运输工作,对各工作面的煤矸外运担负重要职责。推车工应根据煤矿三大规程具体要求,熟悉掌握推车的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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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提升运输方面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熟悉工作范围内的巷道支护、车场、轨道、道岔、坡度、弯道等情况。
第2条 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3条 一人次只准推一辆车,同向推车的间距,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的要求认真执行。
第4条 推车时必须头戴矿灯帽,站在矿车后,抬头注视前方。不准低头推车;不准扶车沿和车帮;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5条 在推车、停车、掉道或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时,必须及时发出警号,并减速慢行。
第6条 不准用车顶风门,作到随过随关,不准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第7条 严禁蹬车、放飞车。
第8条 不准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车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稳住。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违章作业致使他人受伤害的,推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按照规定操作导致通风设施损坏,或不及时关风门,造成采区空气缺乏的,推车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工作范围内的现场情况不了解,安全自主保安意识差,造成自身伤害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轨道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轨道维修工对矿井提升运输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轨道维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根据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三大规程要求,保证安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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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规程及措施中关于轨道维修的措施、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第2条 经常对所管辖范围轨道、地滑轮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枕木,及时维修不转的地滑轮。
第3条 对轨道道节夹板、鱼尾螺栓损坏或松动的,必须及时更换维修。 第4条 在维修轨道时,作好巷道的文明生产,对于高出轨道枕木的泥水,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第5条 轨道维修工在维修时,必须通知其他工作人员,保证车辆安全运行及人员安全。
第6条 轨道维修工在下山(或斜井)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采取可靠的物料防滑措施,严禁物料滑下伤人;进入下山,必须及时通知上下、周围的工作人员。
第7条 负责制作、安装、检查各种运输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因轨道失修而导致提升运输安全事故的,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发现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或存在安全隐患不汇报,又不及时处理导致事故的,轨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在轨道维修时,因工作失职或违章操作,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轨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公司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重点安全问题,轨道维修工未及时整改的,轨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矿车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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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车维修工负责运搬工区的矿车维修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矿车维修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矿车维修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矿车、材料车的管理和检查维修工作,保证矿车合格率达到规定标准。
第2条 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掌握全矿各类矿车的使用状况,做到及时调配维修。
第3条 负责矿车的编号、登记工作,填写好维修、检查记录,节约维修用料,降低吨煤成本。
第4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5条 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6条 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第7条 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
第8条 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9条 有关车、钳、锻、铆、电(气)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10条 操作电力设备时,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11条 操作起吊行车时,必须看清周围有无障碍,看清操作按钮(开关),防止开错。重物起吊后,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12条 在操作运转设备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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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戴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
第1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15条 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16条 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行车等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车维修工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 地面修理矿车未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未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的。
第18条 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未及时进行修理的: (一)碰头损坏或缺少,碰头弹簧损坏,螺栓断裂、松动。 (二)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三)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俗称死轮)。 (四)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五)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六)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9条 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施工前未征得调度员同意,并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未设置安全警戒的。
第20条 中修、大修矿车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修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和程序,未以上程序的。
第21条 矿车轮对、轴承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凡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未按以上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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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矿车整形前,为对矿车进行检查的。人工整形时,未检查锤头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锤前方站人的。
第23条 在拆、装矿车碰头时,未使用专用工具,碰头正面出现站人现象的。
第24条 装卸车轮未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对矿车进行敲打的,造成零件受损坏或丢失的;在装卡工件时未放稳摆正、固定牢靠,出现滑脱伤人的。
第25条 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未选用铜棒或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打轴承, 损坏轴承及轴头的。
第26条 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未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的。
第27条 矿车未编号,未建立检查、检修记录簿,未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以及所存在的问题的。
第28条 每次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未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簿上的。
第29条 修理后的矿车未按完好标准验收,并做记录的。 第30条 修理后的矿车未经验收合格后即投入使用的。
第31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未清理工作场地、未打扫环境卫生,未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及切断电源并闭锁后,进行交接班的。
十三、测风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测风工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测风工必须认真搞好自已的本职工作,测实井下工作地点的实际风量,作为指导井下安全生产重要依据。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明确任务:明确测风地点、项目,即测量所测地点的巷道断面积、风速、风量、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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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准备仪器:下井前要选好所要使用仪表的类别、型号,并检查仪表是否完好、风表校正曲线是否吻合,配备长度0.5米左右的非导电表把。带齐必需的各类检测仪器、记录工具、皮尺、温度计、秒表等。各种仪器(仪表)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第3条 测风工应按如下顺序进行操作:
检查仪器→下井测风→测温度→测气体浓度→填测风手册→填测风记录牌板→整理仪器上井→填测风报表。
第4条 测风过程中,风表移动要平稳、匀速,不允许在测量过程中为了保证在1分钟内走完全程而改变风表移动速度。
第5条 风表在移动时,测风员持表姿势应采用侧身法。测风表不能离测风员身体及测风地点顶、帮、底太近,一般应保持20厘米以上的距离。
第6条 测风过程中,测风员要能够看到刻度盘,风表要与风流方向垂直。 第7条 在同一断面处测风不得少于3次,每次的结果误差不应超过5%,如果加测1次,直至满足要求,取3次的平均值。
第8条 温度的测量,应采用最小分度为0.5℃并经过校正的温度计进行测量。测量时温度计要离开人体或其它发热体0.5米以上。待测量一段时间,温度计读数稳定后,记下温度计读数。
第9条 将所测实际风速、计算风量、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记入测风手册。
第10条 将所测实际风速、计算风量、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填入测风牌板上。
第11条 上井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做到“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 第12条 风表要放入风表盒内保存、携带,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动或用手拨动风表叶片,不要交给非测风人员管理。
第13条 风表使用完毕后,如果叶片、轴上有水珠,应用脱脂棉轻轻擦去,或用吸水纸吸去水分放入风表盒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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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风表的螺栓、螺帽不得随意拧紧或拧紧或拧松,需要维修时,要交专门的维修人员。
第15条 测风员发现风速、气体浓度、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采取撤离等措施,并立即向矿井通防部门和调度室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测风工“三违”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矿规定的时间(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测风记录不实不详,或计算有错误的。 3、风表到期后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继续使用的。
4、不能及时把矿井各地点的用风、配风情况真实反溃给有关领导的。 5、不能协调、及时完成矿交给的任务的。
十四、测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测尘工必须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测尘的基本理论知识,并依法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切实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专业知识,切实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检查测尘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
第2条 根据测尘地点和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仪表、工具及附件。 第3条 事先认真称量采样滤膜。测量时用塑料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然后将滤膜轻放在分析天平上进行称重,并记下重量值、编好号码,再放入滤膜盒内,要求滤膜不得有折皱,滤膜盒盖要拧紧,并置于干燥器内。
第4条 测尘工的操作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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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仪器→准备滤膜→现场采样→分析采样→填写数据报表→整理仪表→绘制粉尘浓度曲线图。
第5条 选择测尘位置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采样地点设在回风侧。
(二)采样高度,在人的呼吸高度,一般为1.5米左右。
(三)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米处进行。
(四)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米处进行。
(五)在其它产尘场所采样时,在不防碍工人操作的条件下,采样地点应尽量靠近工人作业的呼吸带。
第6条 测尘时,仪器口的采样口必须对迎向风流。 第7条 测尘时间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8条 测尘工必须认真学习测尘仪说明书,按规定进行测尘。 第9条 要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账。
第10条 测尘完毕后,要填写粉尘测定结果报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并及时上报。
第11条 测尘工要时刻保持仪器、仪表清洁干净。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尘工以“三违”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按矿规定的时间进行粉尘测定的。 (二)测尘结果进行弄虚作假的,不及时进行汇报的。 (三)不及时建立测尘记录台帐的。
十五、主扇风机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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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扇风机工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与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等,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主扇风机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自已的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通风机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各部性能、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以及地面风道系统和各风门的用途,以及矿井通风负压情况,能独立操作。
第2条 主扇风机工应没有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第3条 通风机的开动,必须取得主管领导的准许。 第4条 通风机起动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轴承润滑油油量合适,油质符合规定,油圈完整灵活。
2.各紧固件及联轴器防护外罩齐全,紧固,传动胶带松紧适度和无裂纹。 3.电动机碳刷完整,接触良好,滑环清洁无烧伤; 4.继电器整定合格,各保险装置灵活可靠。 5.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6.各指示仪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7.各启动开关手把都处于断开位置。 8.电源电压符合电动机起动要求。 9.风门完好,风道内无杂物。
10.人工盘车1~2圈,应灵活无卡阻,无异常现象。 第5条 主通风机在正常情况下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
1.启动:接到启动主通风机命令→检查各风门是否处于正确状态→操作启动设备→启动风机电机→完成电机启动→缓缓打开通往井下的风门,使各风门处于正常通风状态→完成风机启动→报告矿调度或有关部门。
2.停机:接到停机命令→断电停机→风机电机停转后,按规定操作有关风门→报告矿调度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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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离心式通风机应关闭风门启动,即将通往井下的风门和地面进风门全部关闭
第7条 主通风机应进行班中巡回检查: 1.巡回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小时一次。 2.巡回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各转动部位应无异响和异常震动; (二)轴承温度不得超限; (三)电动机温升不超过规定要求; (四)各仪表指示正常;
(五)电机电流不超过额定值,严禁超载运行;
(六)电压应符合电机正常运行要求,否则应报告矿主管技术人员,确定是否继续运行。
3.随时注意检查负压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部门汇报。 4.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经过,必须及时填入运行日志。 第8条 主要通风机紧急停机的操作: 1.直接断电停机(高压先停断路器)。 2.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和主管部门。
3.按矿主管技术人员决定,关闭和开启有关风门。
4.电源失压自动停机时,先拉掉断路器,后拉开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和主管部门,待排除故障或恢复正常供电后,再行开机。
第9条 主要通风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允许先停机后汇报: 1.各主要传动部件有严重异响或非正常震动。 2.电动机单相运转或冒烟冒火。 3.进风闸门掉落关闭,无法立即恢复。
4.突然停电或电源故障停电造成停机,先拉下机房电源开关后汇报。 5.其它紧急事故或故障。 (二)、岗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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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扇风机工“三违”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上班前喝酒,上班时睡觉,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未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违反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机时,通风机没在10分钟内开动,进入正常运转。
3、主通风机司机违反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纪律的: (一)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操作高压电器时没有用绝缘工具,并按规定的操作顺序进行。 (三)没有做日常维护工作。
(四)除故障紧急停机外,无请示停机。
(五)通风机房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发现有烟头的。 (六)未及时如实填写各种记录。
(七)工具、备件等没有摆放整齐,没有搞好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十六、通风防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风防尘工必须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有关通风防尘的基本理论知识,并依法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的,方可上岗作业。通风防尘工必须切实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我矿的矿规矿纪,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通风防尘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风筒运送、安装、维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经损坏的风筒及时回收上井。 3、及时修补现场破损的风筒。 4、及时整理、接好脱节的风筒。 5、及时安装维护防尘管路、设施。 6、使用防尘设施进行防尘、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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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风筒的吊挂要平、直、稳、紧,避免风筒被刮破、挤扁、放炮崩破。
第3条 风筒吊挂要逢环必挂,尽量靠近巷道一帮,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4条 吊挂风筒要采取由外向里的方向,逐节连接、吊挂。 第5条 风筒的接头要严密,胶质风筒用反压边接头。
第6条 经常检查风筒的质量,发现有破口、漏风,要及时修补。 第7条 更换风筒时,不得随意停风。确需停风时,应按照矿井技术负责人的签发的停风计划执行。
第8条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风筒突然断开、大破裂,影响到正常供风时,应及时通知受影响地点的人员撤出,并尽快修复、更换。在更换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有害气体的积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更换完毕后,要向调度室和通防部门汇报。
第9条 风筒吊挂应避开电缆、各种管线,以免相互影响。
第10条 按行走路线,首先对井上(下)的防尘水池水量、水质进行检查。 第11条 对井下各净化水幕、喷雾装置进行检查。
第12条 对巷道的积尘情况进行检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
第13条 对各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清理。
第14条 及时对巷道的积尘进行冲刷,冲刷工作应在顺着风流方向进行。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防尘工以“三违”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把风筒接到工作迎头的,因漏风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2、风筒拐弯处要缓慢拐弯,出现拐死弯的。 3、一台风机出现向二个工作面进行供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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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做到风筒“五不让”的,即不让风筒落后工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让风筒脱节破裂、不让别人改变风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让风筒堵塞不通、不让风筒浸在水中。
5、没有做到防尘管路、设施齐全、灵敏可靠的。 6、正常工作时,防尘水源不充足,水质不符合要求。
7、洒水灭尘工作没有按照规定使用防尘管路、设施进行防尘工作,自行决定不洒水灭尘的。
8、因工作失误不能正常供应施工人员进行用水的。
十七、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瓦期检查员必须经过考试,依法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下井要带齐瓦斯检测仪、胶皮管、温度计、手册及其它规定的仪器、用具。
第2条 对携带的瓦斯检测仪的各部件进行检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电路畅通、光谱清晰。
第3条 检查药品是否失效,若发现药品失效、变色,应立即更换。 第4条 检查气球、胶管、仪器的气密性。 第5条 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
第6条 对仪器进行校正,用新鲜空气清洗气室,最后调整零位。 第7条 瓦斯检查的操作顺序:
安全检查→取样→读数→记录→现场班组长签字→填牌板→填报表。 第8条 瓦斯检查员要坚持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到指定的地点认真检测。 第9条 瓦斯检查员上井后,要根据瓦斯检查手册填写的数据,填写报表,做到“牌板”、“手册”、“班报”三对口。
(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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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员“三违”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巡回检测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造成空班漏检和假检。
(三)没有及时填写瓦斯牌板的。
(四)瓦斯检查时,没有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的。
十八、调度绞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调度绞车司机应做好提升及绞车的管理工作,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必须熟悉所使用绞车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检查 调度绞车固定是否牢固及安全设施是否灵敏可靠。开车时要聚精会神不做与开车无关的事。
第2条 经常细心观察运行情况,如有异常要立即排除。
第3条 严格按信号开车,信号不清严禁开车,不打回铃不能开车。 第4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交接班制度,如无接班司机,交班司机必须得到当班班长批准后才能离开,如发现接班司机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拒绝交班。
第5条 绞车硐室内禁止人员随便进入,拒绝超负荷超挂车。
第6条 做好对绞车的巡回检查工作,检查绞车控制开关刹车离合装置,名转动部位,电机,钢丝绳,顶板支护,信号装置,各部螺栓、销、轴、拉杆等。
第7条 认真遵守各项制度,严格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认真操作。 每班结束后必须闸死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交给下班方可离开。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调度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一项做不到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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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由于自己业务不熟,操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全矿通报直至开除处分。若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刮板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刮板机司机是本班刮板机运输的直接责任者,对刮板机运输安全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刮板机的构造,性能,熟练掌握刮板机的操作技术,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全面检查 刮板机各部件,并空载运转5-10分钟,运输时密切注意各转动部位的声响。
第2条 要严格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的部位是,启动开关,电机,变速箱,联接器,溜头,溜尾,刮板,链条等。
第3条 严禁超负荷起动,一旦有卡链现象,严禁启动,必须查出原因处理好后方可试启动。
第4条 保持设备清洁,经常加油保持良好润滑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木销子。启动时要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联系,严格按信号操作,溜头,溜尾必须打好固定支柱。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刮板机司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操作规程,精力不集中造成重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的。 (二)不执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工作中出现“三违”的在事故调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将按有关规定直接追究刮板机司机的责任。
二十、扒装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扒装机司机是扒装机的具体操作者,对装岩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掌握机械的性能,构造及所处的工作地点的环境。避灾路线。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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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工作人员所具备的安全知识,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持使用扒装机上的所有安全保护装置和措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做好淋水下检修时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 2条 司机接班后,对以下部件进行检查:顶板支护、滑轮、导向轮、挡绳板、信号系统、刹车装置、变速箱润滑、设备清洁与轨道装置、电机供电系统、通风、散热、瓦斯传感器、钢丝绳、照明、各固定联接、焊缝等,做到安全可靠。
第3条 装煤(矸)前,必须 将机身和尾轮固定好。司机空道必须在700mm以上,斜巷内下方不得有人。试车前要发出信号,两侧前方不得有人,发现异常必须仃机检查。扒装结束后,应将耙斗放在耙装机前松开闸,切断电源,卸下操作手把,清理好卫生,填好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4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扒装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酒后操作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5条 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工作中出现三违,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真想,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扒装机司机责任。
二十一、主提升绞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主提升绞车司机是提升运输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提升安全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提升设备的结构性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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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聚精会神。监护司机要专心致志。上岗期间不得睡觉、看书、干私活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2条 认真学习掌握设备性能,细心观察运行情况,有异常时要停止作业,及时汇报处理拒绝违章指挥。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第3条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不正常时拒绝交班,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开。
第4条 及时检查信号,电气线路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钢丝绳是否正常,磨损是否超过规定并做好记录。
第5条 信号不明确时严禁开车,不得私自离开操作台。井筒和绞车检查维修时要严格按信号开车。
第6条 机房内严禁他人入内,不许乱放杂物。与保机人员保持密切协作对设备经常维护,并保持清洁。禁止超负荷运行。
第7条 人行车绞车司机在执行以上制度的同时要做到操作人员为职工生命高度负责,严禁超负荷运行,铃声不明确时严禁开车。杜绝出现过卷事故,确保安全。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业务不熟练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上岗精力不集中或酒后操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造成事故的。 第9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有关制度交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和影响生产的。 (二)对设备巡回检查不严不细造成误工误时或带来安全隐患的。 (三)上岗出现“三违”的。 (四)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十二、井口信号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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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信号工是信号发送工作的操作者,对信号的发送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斜巷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严格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煤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2条 提升信号的设置,必须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行车时红灯亮,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第3条 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认、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第4条 收到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发送信号。
第5条 严格遵守矿定各项制度,严禁班中喝酒。每班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口信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上岗精力不集中或酒后操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造成事故的。 (二)因业务不熟练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井口信号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有关制度追究其责任:
(四)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损失的。 (五)上岗精力不集中,酒后上岗的。 (六)上岗出现“三违”的。 (七)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十三、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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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车、电瓶车司机是井下运输机车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 并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驾驶,严禁机车头部坐人,对蹬车,扒车人员坚决制止。不开飞车,注意巷道质量,遇有岔道、转弯、上、下班高峰期必须减速慢行,发出信号。
第2条 的闸、灯、铃、尾灯要保持完好可行,否则不得运行。 第3条 运送物料不得超高、超宽,两机车同向运行时,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第 4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控制机车手把要随身携带。 第 5条 加快车皮周转速度,拉车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机车、电瓶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对所操作的机车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翻车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翻车工是生产运输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翻煤、矸任务。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和机械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必须经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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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条 翻车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会维护和保养翻车机,能正确处理故障,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 2条 检查各部位机件和注油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转,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
第 3条 翻车机转动时,或矿车在运行中,禁止任何人进入翻车机与车辆之间。
第 4条 在翻车机前摘链时,必须仃稳后方可操作。
第 5条 矿车在翻车机内掉道或其他故障确需处理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关闭挡车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处理。进入仓内处理故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处理。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 6条 翻车机开动前应检查电动机,减速器,制动装置,内外阻车器,滚圈,滚轮,轴承,开关及信号装置等是否完好。
第7条 每班开机前应检查各部轴承,回转等部位润滑情况,定期注油,并检查减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标准。
第8条 检查各回转部位的保护罩及危险部位的护栏是否齐全完好。 第9条 翻车前应先开空车运转,认真观察各部机构运转情况,确认无误再进行翻车。
第10条 翻车前必须与仓下岗位人员联系,准许翻车时方可开车。向翻车机内推车时,须等翻车机仃稳,翻车机内外轨道对准,打开阻车器后再推进重车。推进速度不得高于1米每秒。
第11条 当翻车机转动接近一周时,按动停止按扭,利用惯性使翻车机回到正常位置,最后由闸块定位停车。
第12条 设备运转时不得离开操作台,要监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机。
第1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切断电源整理工具,打扫环境卫生,填写工作日志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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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翻车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上岗精力不集中或酒后操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造成事故的。 (二)因业务不熟练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翻车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有关制度交追究其责任。 (四)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损失的。 (五)上岗精力不集中,酒后上岗的。 (六)上岗出现“三违”的。 (七)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十五、锅炉房值班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司炉工是锅炉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人。应熟悉所操作的炉型,辅助设备的技术性能。并熟练地掌握操作方法。必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司炉操作证上岗,无证不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司炉工应熟悉所操作的炉型,并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保养,能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第2条 切实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3条 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并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第4条 及时做好巡回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行状况,润滑状况密切监视和调整压力、温度、水位及燃烧状况,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各项记录。
第5条 格执行排污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准随意压火,关闭气阀,保持压力在规定范围内,不超过 ±5 ΜPа/cm2,保护水位在中心线上下30mm内波动。
第6条 常注意和保持设备及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紧急情况时,采取正确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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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必须仃炉时,要严格按照不同情况的仃炉程序仃炉,确保安全。
(一)如遇停电,必须立即进行压火,防止干锅。
(二)经常保持锅炉卫生区域内及设备的卫生,搞好文明运行。 (三)努力学习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锅炉房值岗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上岗精力不集中或酒后操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造成事故的。 (二)因业务不熟练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9条 锅炉房值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有关制度交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损失的。 (二)上岗精力不集中,做其它事的。 (三)上岗出现“三违”的。 (四)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十六、充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充电工值班员是保障矿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对本班次矿灯维修、维护管理全面负责, 充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充电工必须熟悉矿灯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
第2条 遵守劳动纪律,严守工作岗位, 负责管好、用 好、维护好矿灯。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第4条 对充电设备和矿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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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条 充电架上的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第 6条 工作人员应穿耐酸工作服, 维修人员在操作时应戴耐酸手套、胶鞋、围裙及护目镜等劳保用品。
第 7条 认真做好矿灯的充电、放电、冲洗、补液和灯头、灯盒修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不误使用,保持一定数量的矿灯,满足生产需要。
第8条 提高充电质量,充足电,保证矿灯光照十二小时以上,不合格的矿灯不发放,发出的矿灯达到不眨眼、无红灯、配件齐全。
第9条 对充电架,整流设备、量具,仪表要按规定操作,使用维修好并达到完好标准。
第10条 严格执行领灯交牌制度,无牌不发灯,做到灯牌对号发出收进对数,详细按件检查,发现无故损坏灯者和丢失矿灯者,应立即汇报领导,追究其责任。
第11条 坚持为生产服务,井下工人矿灯发生故障,接到通知后,立即送到井口,更换矿灯。
第12条 节约原材物料,不丢失不浪费,搞好工作场所和环境卫生。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按照矿有关处罚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
(一)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坚守岗位的。 (二)不按章操作,造成矿灯损坏 、或失爆的。 (三)不按牌照发灯,造成矿灯丢失的。 (四)管理不细心,配件丢失 ,造成损失的。
二十七、电钳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电钳工是保障自身安全和设备维修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全矿高、低压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设备调试,设备大修及日常管理工作。电钳工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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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电钳工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设备检修工作。没有妨碍本职工作病症。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电钳工必须熟悉掌握各种电气设备的性能,构造,技术特点。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2条 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有关技术安全措施和《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机电故障,保证正常生产。
第3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 4条 设备修理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小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 5条 建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检验的自制品作为配件。
第 6条 防爆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第 7条 检修的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应签字。
第8条 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标记后送到指定地点。
第 9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充分利用工时,节约原材料,降低消耗。 第 10条 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设备存放整齐,实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 11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
(二)设备修理后,达不到设备完好标准,允许设备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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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重视维修质量,造成材料浪费的。
(四)应及时维修的设备,而没有及时维修,影响使用的。
二十八、金属切割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金属切割工是保证自身及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金属切割质量,切割设备完好使用的主要人员。切割工必须经过培训,掌握切割设备的性能,调整及检修方法和操作要求。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劳动保护要佩戴齐全。
第2条 所用的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应不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 3条 按照图纸下料,节约硬指标物料,努力降低消耗,做好节气合理用料。
第 4条 不断提高切割技术,提高金属材料切割标准质量,做到人离气关。 第5条 搞好工作场所环境卫生,下料要摆放整齐,实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6 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一)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二)不按图样下料造成材料浪费的。 (三)劳保用品佩戴不全,造成伤害的。
二十九、水泵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水泵司机是水泵安全操作现场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全面负责, 水泵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操作。并没有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了解排水系统,熟练掌握排水设备和启动电气设备的构造、性能、技术特点、工作原理并做到会使用、会管理、会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独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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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上班前禁止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后不得睡觉,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3条 主排水泵司机必须专职,主排水泵房每班超过两人值班时,应明确正负司机。
第4条 在发生和处理事故期间,司机应坚守岗位,不得离开泵房。 第5条 保持泵房内清洁无杂物,井筒与水泵房之间的斜巷内(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应定期检查防水门,关闭应符合要求。
第6条 保持设备、制度的清洁完好,认真填写水泵运行日志及检修纪录。 第7条 将所内工具、灭火器材及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班时如数向对班交结清楚,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避免问题扩大。
第8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须进入者应让其办理登记手续。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煤矿有关处罚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所内设施不爱护,造成损坏的。
(三)对事故预兆或自己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对本职责内工作出现纰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乳化泵站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乳化液泵站司机是乳化液泵站安全运行直接责任者,乳化泵站司机必须熟悉乳化液泵站的性能和构造原理,具备保养、处理故障的基本技能,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在工作中尽职尽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禁止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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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发现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处于非水平稳固状态乳化液箱位置高出泵体不足100mm或无备用泵时,应立即汇日报、调整、处理。
第3条 电动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4条 应坚持使用自动配液装置,必须保证乳化液浓度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单体液压支柱2%-3%),应对水质定期进行化验测定,保证配液用水清洁符合规定。
第5条 必须保证乳化液泵的输出压力,不小于18Mpa。 第6条 供液管理要吊挂整齐保证供液回液畅通。
第7条 操作时发现有异声,异味,温度(泵液)超过规定压力表指示不正常,乳化液浓度,液面高度不符合规定控制阀失效、失控,过滤器损坏或被堵不能过滤及供液管破裂,脱开时应立即停泵。
第8条 开泵前必须发出开泵信号,仃泵时必须发出仃泵信号切断电源。无论是仃泵还是开泵的工作期间司机均不得脱离工作岗位。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乳化液泵站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精力不集中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 (四)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处理造成事故的。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乳化液泵站司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 第11条 乳化液泵站司机对所操作的乳化液泵站设备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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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煤仓储装系统值岗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仓储装系统值岗人员,是煤仓储装系统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值岗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值岗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上岗人员必须熟悉业务,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2条 检查好一切设备,保证正常运行,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3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禁止其它人员随便参观。
第4条 禁止班中睡觉、喝酒。及时清理浮煤、矸石、杂物,保持清洁卫生,爱护公物。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煤仓储装系统值岗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6条 煤仓储装系统值岗人员对所操作的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变电所值岗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变电所值岗员,主要负责监护变电所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是仃送电任务的主要责任人,是煤矿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电气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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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条 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 2条 必须熟悉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电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第 3条 掌握触电急救及人工呼吸法,并具有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 第 4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 5条 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制度。
第 6条 倒闸操作必须执行唱票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重要的或复杂的倒闸操作,由值班长监护,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
第 7条 操作前应先在图板上进行模拟操作,无误后再进行实际操作。操作时严肃认真,严禁做与操作无关的任何工作。
第 8条 操作时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按操作顺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成后进行复查,无误后向调度室或有关上级汇报。
第 9条 执行送电操作时要确认该线路上所有的工人员已全部撤离,方可按规定送电。
第 10条 操作中有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记录和操作票。必须向当班调度值班长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第 11条 用绝缘棒分合开关或经传动杆机构分合开关时,均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雷雨天气禁止倒闸操作。
第12条 严禁带负荷仃送刀闸(或隔离开关)仃送刀闸(或隔离开关)要果断迅速,并注意刀闸是否断开或接触良好。
第13条 装卸高压熔断器时,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可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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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第15条 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并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 第16条 变(配)电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变(配)电室无漏雨现象。
第17条 检查电气设备上一班的运行方式,倒闸操作情况,供配电线路和变电所设备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18条 了解上一班发生事故,不安全情况和处理经过,因事故停止运行不准送电的开关。
第19条 了解上一班内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特别是上一班中仃电检修的线路,有关设备情况。尚未结束的工作,仍有人从事电气作业的开关、线路及作业联系人。
第20条 检查各线路的运行状态、负荷情况,设备状况,电话通讯是否正常。
第21条 值班员负责监视变电所内外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重点监视以下内容:
(一)电气设备的主绝缘如瓷套管,支持瓷瓶清洁,有无破损裂纹,异响及放电痕迹。
(二)电气设备的油位,油仓应正常,无漏油、渗油现象。电气设备电缆导电牌的接头应无发热、变色、打火现象。
(三)变压器温度应正常,油箱内无异响。电缆头无漏胶,渗油现象。电气设备接地系统,高压接地保护装置和低压漏电保护装置工作正常。
第22条 值班期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受调度指令,做好记录。
(二)观察负荷变化,仪表指示,定时抄表填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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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巡视设备运行情况,按要求及时、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好各种记录。并将工具、记录及其它用品摆放整齐。巡视室内外,对未完成的工作做好详细记录,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变电所值班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酒后操作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4条 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工作者出现“三违”,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变电所值班员责任。
三十三、车间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车间维修工是主要负责井上下防爆机电设备维修的主要责任人,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第3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 4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仃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5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及配件。
第 6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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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条 部件组装整机装配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防止工具和其它物体掉入机芯内,以防试车时发生故障。
第 8条 格执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机电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检修。拆装机电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携手前进和违章操作。
第 9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玷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和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锈油。
第 10条 对操作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 11条 实行机电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 12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机电设备应予报废,做好报废记录后送指定地点。
第13条 每台机电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14条 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
第15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仃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二)、责任追究
第 16 条 车间维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有关制度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设备损失的。 (二)因业务不熟练造成设备维修质量差,出现故障的。 (三)上岗出现“三违”的。 (四)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十四、设备包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设备包机员是对所包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对本班次设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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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熟悉设备原理图、及电源分布情况。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没有妨碍本工作有关病症。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具有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技能及液压基础知识,能够独立操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完好标准》《 煤矿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关系。
第3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4条 所维修的设备要停电闭锁 必须挂“有人工作 禁止送电”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要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第5条 设备包机员在进行设备检修时,不得少于两人,在维修时应于司机配合好,需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 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6条 所用的维修工具,起吊设施、绳索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应随时注意起吊物, 支撑物及其周围有关其他不安全因素。
第7条 检修设备时,注意保护好拆下的零部件, 应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防止损坏、丢失和落入机器内。
第8条 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图纸资料应清洁完整,设备材料和工具放置要整齐,不优材劣用和大材小用。
第9条 认真填写好各种检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日志,将当班设备运行情况认真向对班交接清楚。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根据有关处罚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造成后果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冒险作业。 (二)不重视维修质量,造成材料浪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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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现问题、没有及时维修影响生产的。 (四)发现事故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五)巡回检查不及时,致使电气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十五、电话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电话维修工是保证通讯畅通,保障通讯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井下通讯线路,器材的技术管理工作。电话维修应掌握有关通讯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及测试,调整,检修方法和操作要求等,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电话维修工应熟悉并遵守有关通讯线路,交换机,电话机的有关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能独立工作。
第2条 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学遵守劳动纪律,工作尽职尽责。 第4条 负责做好通讯器材的入厂验收,保管和使用。
第5条 对通讯器材要实行帐、卡管理,做到数量清,地点明,帐、卡、物与实际相符。图纸资料保持要完好。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通讯线路,电话,交换机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 有关规定给予电话维修工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章操作,冒险作业。
(二)通讯线路断线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三)通讯网络出现重大隐患,没有及时反映,造成损失的。 (四)因通讯不畅通而造成事故的。
三十六、火药押运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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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 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认真执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条例》,敬岗敬业,严格执行各种手续,确保火药运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严禁炸药、雷管混放。 第2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条 押运途中不得带客、捎物、办私事,不准擅自停车,不准他人靠近车辆,停车时,要加强警戒。
第4条 驾驶员要谨慎行车,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5条 押送人员要有押运证。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火药押运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维持证上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在交接地点未办理有关手续,认真清点数量和察看质量的,负直接责任。
第8条 炸药、雷管未分开押运的,负重要责任。 第9条 炸药、雷管箱在井口被随意打开的,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有吸烟和携带点火物品现象的,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押运途中发生带客、捎物、办私事等现象,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确需停车时,未加强警戒,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火药库值岗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为加强火药、雷管管理,确保火药、雷管的安全使用,火药库值岗人员,必须对企业高度负责,避免因丢失现象给社会造成公共危害,严格领、发放手续,实行严格的火药管理制度,杜绝浪费、丢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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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火药管理规定,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2条 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领药人凭领料单持证领药,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3条 发放火药要做到帐物相符,不得涂改,执行好火药领退手续。 第4条 对下井的炸药要及时入库,不得丢失,执行好雷管检测制度,不合格的严禁发放。
第5条 消防器材要保持完好,不得损坏,保持库内清洁卫生。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其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炸药库的,负直接责任。 第7条 炸药、雷管混放时,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出现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认真检查上级人员入库检查手续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雷管未进行全电阻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雷管未进行统一标号的,负值接责任。 第12条 领发放手续不全就发放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火药箱损坏、无锁就发放炸药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随意打开炸药箱和雷管箱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账目不清,各种记录、报表填写不认真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火药有剩余入库时,无班长签字和不认真检查质量和数量的,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对私自偷盗炸药、雷管,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刑事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井口检身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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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按时清点上、下井人数,对违规、违纪人员加以制止,有效监督火药、雷管流入社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健康,检身工必须把好关,以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自己的岗位,尽职尽责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检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进行现场交接班,接班后首先和人行车司机一起做静止脱钩实验检查。试钩后,对所有入井人员按乘车程序在候车室门口逐个进行检身,并且按规定收取入井证(每钩26人)。
第2条 对入井人员不携带自救器,不戴安全帽,不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喝酒者一律不准入井,待符合入井条件后方可入井,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条 每班入井人员完毕后,检身人员必须把入井证按单位分开,并且做好入井人员明细表的统计工作,明确各单位下井人员数目,明确下井人员总数,做到对数字对答如流,并及时向劳资部、调度室汇报入井人数。
第4条 严格入井证管理,对无证者严禁入井,对不按规定交拿入井证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规定进行处罚。下班二小时未上井者,必须把数字统计好报调度室,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5条 职工上井时,检身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发放入井证,并且认真检身,对偷拿矿物资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规定进行处罚,私自偷拿火药、雷管者,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处理。
第6条 检身人员必须对候车室的卫生及值班室周围环境卫生每天至少打扫一遍,达到清洁卫生。
第 7条 检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上下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不准脱岗空岗,保证安全生产,否则按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处罚。
第 8条 外单位参观学习者,必须派专人带领,了解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并签发证明,遵守矿各项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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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检身人员详细合计每班入井人数,必须做到与充电室统计人数相符,及时报劳资部和调度室。
第10条 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严禁班中喝酒、打牌、睡觉等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每班对上下井人员人数不进行清点、不逐个进行检身的,检身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上下井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检身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要求执行现场交接班和各种记录填写不认真的,检身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生脱岗、睡岗、喝酒、打牌等现象的,检身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井口内有烟头和明火装置不制止的,检身工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发现有盗窃国家财物和炸药、雷管的,未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的,检身工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对穿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和喝酒下井的人员不制止的,检身工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拿超长超高物品的违章行为不制止的,检身工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无安全措施,检查不利的,检身工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九、采区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所在工作地点的提升运输线路及巷道技术参数,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和所使用车辆、挡车设施、信号设施的性能,清楚列车组列方法和连接装置的选择、使用规定,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进行操作。
(一)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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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2条 严禁用矿车运送人员,严禁扒、蹬、跳车。 第3条 严禁他人代替发送信号。
第4条 严禁用空钩头拖拉钢轨等物料,拉空钩头时必须有专人牵引,并通知绞车司机低速运行。
第5条 严禁用其他物品代替连接装置。
第6条 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的车辆时,必须有经批准的特殊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操作。
第7条 对检查出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单独放置,交班时交待清楚,并做明显标志,消除隐患。
第8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9条 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挡车装置、连接装置、提升钢丝绳、钩头25米以内的质量、信号设施、道岔及其他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或符合标准,不符合提升运输要求时严禁提升。
第10条 详细检查岗位范围内有无障碍或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有无其他人员在提升区段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11条 认真检查车辆装载和组列情况,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2条 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
第13条 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列车组列、装载、连接装置、保险绳等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开车后要目送车辆运行,并正确使用挡车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第14条 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进入斜坡时,必须停车检查连接固定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15条 摘挂钩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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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
(三)单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四)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道一侧。
(五)摘挂完毕确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16条 发送信号时应站立在信号硐室内或安全地点,手按信号发送器,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第17条 提升物料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或连接不良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第18条 车辆脱轨时,要组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轨,严禁信号把钩工个人复轨。
第19条 连续牵引车把钩操作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独头车场尽头的挡车器、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准打开。
(二)牵引车需拉车运行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拉车。拉车运行用的绳扣固定于钢丝绳上,绳卡数量不少于2个,正向卡绳,不得反向卡绳固定,防止伤绳。
(三)上岗后,主车场及把钩工负责检查就近的挡车装置、两绳端头固定、保险绳、道岔和钢丝绳以及插销、三环等各种工具、设施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还应检查阻车爪的位置是否合适及固定销是否抽出,如发现问题必须处理完成后,方可运行。
(四)把钩工负责运输沿线的检查,包括沿线的轨道质量、钢丝绳是否有压伤、断丝超限、接头抽丝、绳径明显变细、有无严重磨绳的地方,压绳轮及托绳轮完好情况,顶板完好情况,有无障碍或影响安全运行的不安全隐患,有无其他人员工作。只有在确认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联系信号工发出开车指令。
(五)摘挂钩操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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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信号工将车停在阻车器前方,距离道岔尖距离不小于4米。停稳后方可进行连车作业。
(2)将道岔扳到曲线位置,然后将待运输车辆利用人力推过道岔,过道岔时必须提前将钢丝绳放在轨道一侧。严禁车辆轧绳。
(3)待运输车辆最后一辆车轮通过道岔岔尖停稳后,将道岔扳到直线位置,把钩工躲到安全地点,通知信号工,待运输车辆停稳后再进行挂钩作业。
(4)运送重量超过10吨的物料时,为防止运输过程中车辆在巷道起伏剧烈处前后窜动出现掉道,可以在运输车辆的前端1米左右的位置利用钢丝绳绳卡制作绳扣,将运输车辆前端头与绳扣用手动葫芦拉紧,变顶车运行为拉车运行。
(六)停车时,先摘除保险绳,再摘除连接三环。如连接环太紧、摘钩困难时,可以联系点动绞车,将连接环放松,点动绞车时把钩工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20条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认真填写有关记录,进行现场交接班。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凡是出现情况的,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出现用矿车运送人员,有蹬钩现象的,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不用大环销子连接矿车,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运送超长、超高、超重、超宽物料,未经批准的,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的,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挡车装置和连接装置、提升钢丝绳、钩头、信号不灵敏、设备、设施不齐全,不符合标准,就发送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运行车辆未停稳就摘挂钩并且蹬车摘挂钩的,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车辆脱轨、掉道,自己强行复轨的,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超挂车、放飞车违章行为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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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以上责任按其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十、斜井把钩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斜井把钩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必须熟悉所使用车辆、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和突发情况,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负责监督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2条 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3条 认真监督并检查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第4条 对检查出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单独放置,交班时交待清楚,并做明显标志,消除隐患。
第5条 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第6条 忠于职守,对于不符合提升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提升。 第7条 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运输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8条 倾斜井巷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须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证实巷道、轨道和各种安全装置没有问题后,方准提升。
第9条 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时严禁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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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有无人员工作,如有以上情况,必须待消除隐患和撤离人员后,方可提升。
第11条 认真检查运输的设备或材料的装载情况,必须捆绑固定牢靠,重心稳定,否则不准提升。
第12条 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3条 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安全提升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操作。
第14条 运送爆炸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可靠。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二)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三)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四)必须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各水平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五)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他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第15条 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
第16条 摘挂钩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二)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进行摘挂钩。 (三)单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四)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道一侧。
(五)摘挂完毕确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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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18条 挂人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车各部位(特别是人车所带的防坠器)、保险绳、连接装置,确认完好、灵活可靠,然后挂好钢丝绳进行试车。试车时除跟车工外,其他人员禁止乘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运送人员。
第19条 提升物料时,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长、超宽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第20条 特殊设备、材料及长、大物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提升措施作业,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并由专人指挥进行提升。
第21条 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确保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了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或井口)挡车器(或挡车栏),进入躲避硐、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方准发出开车指令。
第22条 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详细检查,确定异常或事故性质,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23条 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停车信号的准备。
第24条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带,还应检查挡车器或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未持证上岗、未取得操作资格证、未经培训就上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防跑车装置、工具、设施带病运行不汇报、不维修排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行车时行人、行人时行车,不加制止的,负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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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矿车、钢丝绳、连接装置,不用安全钢丝绳的,负主要责任。 第29条 有超长、超宽、超重、超高的物料,未经批准,未采取措施的,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运送炸药、雷管时未分开运送的,负重要责任。
第31条 对车辆各部位,安全钢丝绳、连接装置不进行认真检查,就发出行车指令的,负重要责任。
第32条 出现超挂车,不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摘挂钩工与信号工配合不默契的,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以上责任按其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锚索、钢梁支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巷道锚索、钢梁支护工必须熟练掌握作业规程规定的技术参数,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隐蔽工程检查检验基础知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搞好安全支护,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锚索、钢梁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支护质量验收标准等技术要求。
第二条 施工时,首先检查工作地点顶帮支护安全情况,随时摘除活矸、危岩,用好前探联锁支护,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第三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棚梁规格尺寸使用,背实顶帮,放炮崩坏的钢梁及时更换、修复。
第四条 锚索长度严格按规程规定的长度使用,锚固剂数量按照按照规程规定使用,锚具使用合格产品,不能人为的减少锚固剂数量和随意截短锚索长度。
第五条 施工前要备齐支护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临时支护的前探联锁,检查胀紧器是不完发,胀力、拉力是否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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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检查钢梁、锚索规格尺寸,不得使用中间焊接的棚梁、不符合规定长度的锚索。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常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矸。
第七条 支护前首先检查中、腰线、巷道断面、规格尺寸,处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八条 施工前要保护好风筒、水管、电缆、电器等管线设施,施工设备要放到规定地点。
第九条 支护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钢梁、锚索支护工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规定支护材料及未胀紧锚索的: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的。 2、钢梁中间有接头、弯曲、裂缝、长度不够的。 3、锚索长度直径不符合规定的。 4、打眼深度不符合规定的。 5、锚固剂数量不足、随意减少的。 6、背帮、背顶材料不全、不用的。 7、未用胀紧器胀紧、锚具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施工时,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前探联锁支护或其它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的。
第十二条 支护材料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十三条 支护过程中以施工地点的风筒、电缆、风管、水管及机电设备未加以保护造成损坏的。
第十四条 放炮崩坏钢梁,不及时修复、重新胀紧的。修复支护时,未先找净活矸、危岩、未做好临时支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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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锚索外露长度超长或不够长的、应用胀紧器胀力而不用的、用胀紧器而达不到拉力的。
第十六条 对巷道以支护材料未紧贴岩壁,背顶背帮材料缺或数量不够、松动的。
第十七条 施工地点岩层发生变化改变支护方式而不汇报的。
第十八条 钢梁使用不同规格型号的、铁木混用的、钢梁焊孔无扁钢的。 第十九条 打眼支护时未按中、腰线旋工的、未检查巷道断面尺寸的。
四十二、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岗位责任制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系统运转正常方可人员乘座,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一定的机电基础知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动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性故障,方可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各种信号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并能正确处理乘人装置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和突发情况。
第二条 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上班人员上班前严禁喝酒,接班后严禁睡岗,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第三条 下班人员认真交接上班乘车装置完好情况、运行情况和可能发生变故的情况。填好交接班记录,并向有关单位领导汇报。
第四条 上班时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严格遵守架空乘人装置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司机不得擅自调整制动装置及有关设备数据。 乘人装置运行前必须做下列检查工作: 1、接班后检查钢丝绳的托轮。 2、检查设备按纽是否正常。
3、信号是否灵敏可靠,紧急制动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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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种记录运行数据是否按规定。
5、检查架空乘人装置的减速机、制动器的油是否足量、油温是否正常,驱动轮和尾轮衬垫是否符合规定,抱索器、运载索、吊椅以及各连接镙栓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七条 正常操作 1、开车:
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按下启动站上的启动按纽,预警信号停止,接通制动油泵启动,制动器松闸。制动油泵启动后数秒钟乘人装置启动开始运行。
2、停车:
(1)正常停车:按下停车按钮,主电动机停止运行,索道停车,延时2-4秒后制动器抱闸。
(2)紧急停车:如遇意外情况,按下电磁启动器上A的停止按钮,整个系统断电,让系统紧急停车。
3、复位:
系统出现保护停车时,在解除故障后,先按下启动站上的复位按钮,系统复位后才能重新启动。
第八条 维修人员进处下山段进行设备维修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摘除警示牌,按照规定要求投入运行。
第九条 开车前必须发出预警信号,确认无误沿线无检修人员方可开车。 第十条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班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来格执行乘人装置操作规定、有关安全规定,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确保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乘人装置严禁乘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超过1.2米长的物品,严禁携带重量超过22KG的物品。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间运行, (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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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架空乘人装置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空岗,而不停止架空乘人装置出现危险的。
2、交接班不清楚,架空乘人装置带病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操作不当,精力不集中或酒后操作造成人身伤害的。 4、因业务不熟练,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对架空乘人装置不正确执行而造成危害的。 第十四条 吊椅、抱索器、运载索、驱动轮、尾轮、衬垫不完好而造成人身伤害的。
第十五条 违章指挥不制止,违章操作其它无关人员乱操作而不制止出现问题的。
第十六条 乘车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长度超过1.2米、重量超过22公斤而不制止,发生情况的。
第十七条 工作中出现“三违”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架空乘人装置司机的责任。
四十三、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煤机司机是本班采煤机运行操作的直接责任者,对采煤机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采煤机的构造,性能,各种技术参数,熟练掌握采煤机的操作技术,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全面检查采煤机各运转部件,并空在运转5—10分钟,并要密切注意各转部位的声响。
第2条 要严格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的部位是启动开关,电机,中间箱以及各部位螺丝要齐全完整,滚筒截齿要齐全锋利,操作手把、急停手把和按扭要灵活可靠,油位正常,冷却管路畅通,电缆卡子连接良好。
第3条 人工处理煤机及运输机下卡矸时,要摘掉煤机离合器,关闭煤机电源和溜子电源,处理完后方可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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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4条 采煤机在工作过程中,司机应注意随时观察压力表的显示情况,仔细监听采煤机的声音,如有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处理,严禁采煤机带病运转。
第5条 保持设备清洁,加强设备运转部位的润滑。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机司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操作规程,精力不集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的。 ○
2不执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工作中出现“三违”的,在事故调○
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将按有关规定直接追究采煤机司机的责任。
四十四、皮带机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皮带机司机是本班皮带机运行操作的直接责任者,对皮带机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采煤机的构造,性能,各种技术参数,熟练掌握皮带机的操作技术,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全面检查皮带机各运转部件,并空在运转5—10分钟,并要密切注意各转部位的声响。
必须坚持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具有隔爆性能的零件和隔爆面,不得随意拆卸。
第3条 电气系统所有保护装置动作必须灵敏可靠,检查或检修皮带机时, 必须将控制开关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警示牌。 第4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将当班运转情况交接清楚。司机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操作保养。皮带机在输送前,应先空转片刻,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投料。认真做好皮带机的巡回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带病运行。电控箱应完好,能随时启动或停止皮带机,各种监测保护应灵敏可靠。
第5条 皮带机在输送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频繁的启动,当电滚筒温度急聚升高及产生不正常的噪音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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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追究
第6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机司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操作规程,精力不集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的。 ○
2不执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工作中出现“三违”的,在事故调○
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将按有关规定直接追究采煤机司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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