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保证需求方所采购的物品的安全性,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物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物品原料处理和物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物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二)贮存、运输和装卸物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物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物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物品与非直接入口物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四)物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物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物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的物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物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物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物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物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物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物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物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物品,由同益公司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物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物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物品安全的要求贮存物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物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物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物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物品的召回工作。
九、物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预包装物品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物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二)进口预包装物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物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物品安全标准物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三、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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