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违纪惩罚条例
为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发现,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采取班内点名批评和班会检讨处理。
1、上课迟到或早退的。
2、早(课间)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的。
3、做眼保健操不认真者。
4、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
5、旷课一节的。(含体育课、班会课、自习课、校会)
6、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学校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
7、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者。
8、对违纪情节较严重或对检查教师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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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的。
10、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
11、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12、学生违纪对检查教师教育态度生硬的。
13、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14、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15、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的。
第三条: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记过惩罚。
16、打架造成一定后果的。
17、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撤销惩罚程序
学生在接收惩罚考察一个月以上,可以向学校提出撤销(降级)惩罚的书面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向班主任提交撤销(降级)惩罚申请,班主任应及时组织班委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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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根据该生的综合表现,经班委会和班主任同意后,由班主任签字同意交到学校教导处。
(二)本人书面申请书报教导处后,经学校行政会讨论研究和认真审议后,由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可对学生违纪惩罚直接做出撤销(降级)的决定,撤销(降级)的决定须及时通知学生,公告并备案。
(三)撤销(降级)惩罚决定后公告一周后生效。3 / 3
******小学
******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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