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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2023-02-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瓦斯检查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瓦检员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 1、具有高中及以上者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无《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关节炎规定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的病症;

3、从事井下采掘其他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煤矿生产实践经验或技校毕业生在实习一年以上;

4、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实习(脱产专门培训1个月以上),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等。

(二)瓦检员的职责:

1、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执行放炮联锁制度,认真履行瓦斯检验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假汇报,应该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2、瓦检员必须持证经过培训,坚守工作岗位。负责按规定进行所管辖区域内的及瓦斯、二氧化碳等二氧化碳有害气体的检查与送信; 3、瓦斯检查工入井前必须对瓦斯检定器进行检查,不完好的严禁入井。妥善保管携带的寄存瓦斯检定器,不准碰撞、损坏、丢失及转借他人;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升井后交检修人员,并指出存在的风险问题;

4、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电源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运行不正常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督促处理;

5、须要随时检查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顶(底)板、采煤支架架间、上隅角等不规则瓦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处理;

6、区局掘进工作面瓦检员还应检查局部通风机供风情况、局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装配地点10米范围内蒂卡情况;

7、严格执行蒂卡瓦斯防治相关规定,一旦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党务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向矿调度汇报,按照瓦斯超限应急处置处理;

8、瓦斯检查工要对本班巡检区域的各处通风设施、局部通风、喷雾、净化水幕、甲烷传感器、消防设施等“一通三防”情况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9、瓦斯检查工每班需要检查工作区域内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对比光学比对瓦斯检定器与传感器的数值,作好记录并将结果向监控信息中心值班员汇报。

10.瓦斯检查工必须检查瓦检牌板内容或其它通风管理牌板内容是否被水冲掉或人为擦掉,发现有此类立刻情况及时汇报并立即整改。 11、瓦检员装置须采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浓度,且配备不少于2米长的钢丝绳和手杖瓦斯检查棍或检查杖。

1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三人连锁”(采掘班队长、瓦检员、放炮员)和“三人联合签字”(采掘班队长、瓦检员、放炮员、停电负责人)的放炮制度,杜绝放炮火源。 13、瓦斯检查和工应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通风系统,发现瓦斯积聚和超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汇报。必须熟悉掌握矿井采掘工作面采光系统和避灾路线等。

14、瓦检员班中不得脱离岗位,不得看书、睡觉,不得空班漏检、假汇报,否则给予开除矿籍。

(三)瓦检员的权力:

1、发现瓦斯超限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等隐患或辨认出自燃发火、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涌出异常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出发地,有权停止作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无作业规程或措施开工的作业地点;

(3)未按规定执行“先探后掘”或“先抽后掘”或预测气象预报的采掘工作面;

(4)监测报警断电仪或监测传感器不能正常运行无须的采掘工作面; (5)“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不可靠的掘进工作面;

(6)无防尘管路或防尘设施难以正常使用的采掘工作面;

(7)机组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重复使用的采掘工作面;(8)干打眼或放炮前后不洒水的工作地点;(9)运输转载点无喷雾储水的;

(10)放炮不按规定充填炮泥和水炮泥或放炮母线、脚线有明接头的;

(11)不执行“三人连锁”或“三人联合签字”放炮制度的; (12)通风设施受到破坏交通设施不能一切正常通风的;(13)秋风作业或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清风风的; (14)石门揭煤或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无专用回风道的; (15)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系统内的;

(16)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不畅通的。

3、对可能导致生产不安全,甚至酿成“一通三防”事故的一切工作和行为,有权拒绝作业和制止作业;

4、其他享有《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职工的权力等。

二、瓦斯检查 (一)瓦斯检查计划

1、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编制本级瓦斯检查计划,其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处所、检查次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瓦斯检查计划须报总工程师审查和初审签字。

2、通风科每月内龙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设置计划必须明确瓦斯检查工的检查地点、检查次数等内容;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头,由通风科编制有针对性的瓦斯管理专项技术措施,根据瓦斯行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要求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3、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每月由通风采光科制定,随着井下生产变化情况及时实施调整后报通风科备查。瓦斯检查工必须在井下自定截叶地点交接班。

4、瓦斯检查工要严格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廊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有异常变化的作业复查地点要设专人进行瓦斯检查),严禁巴塔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记录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并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及地面瓦斯调度记录“三对口”。

(二)巷道风流的划定:

1、有支架的巷道,东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2、无支架或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底、帮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3、回采工作面风流是指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岩石、煤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米厚的薄煤层回采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的回采工作面空间。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水洞一侧应以挡洛佐瓦矸侧为界。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和空间,都按回采工作面风流补救; 4、回采工作面回风流是指回采工作面煤壁线往外至回风巷第一交叉点往里的这一段巷道内的风流;

5、掘进工作面风流是指掘进到工作面风筒转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 6、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是指风筒出口到回风巷第一交汇点以里这一段巷内的风流等。

(三)瓦斯检查地点:

1、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西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是、采煤机附近、回采工作面采空区侧、回采工作面顶底板;

2、硐室、钻场、密闭、局部通风机及其控制器附近、船用设置地点、刮板输送机底槽、冒顶地点、卡德涌出异常的地点;

3、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成功进行瓦斯巡回检查,并采取防止瓦检员空班漏检的措施;

4、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 5、其他理应有人电焊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四)瓦斯检查次数: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每次检查蒂卡不少于4个点;

2、回风巷道(包括硐室)、角大概联通风巷道每班至少巡视检查1次,最少进风巷道每天至少视察检查1次;

3、井下各硐室、水仓(临时水窝)、煤仓、煤仓上口及非生产性巷道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情况;

4、仔细检查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应随时检查;

5、密闭栅栏处风流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6、其它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 (五)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必须符合以下:

1、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该采面的详细情况,有问题及时汇报;

2、瓦检员接班后按扶正采面回风巷→上隅角→采面→下运巷的路线详细情况检查回风流、上隅角、局部、进到风流等地点的瓦斯浓度(包括电器设备附近20m范围内的塞克情况);

3、正常情况下,瓦检员要按上述路线及地点在地点班初、班中、班末检查三次瓦斯情况并六次工作汇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处理,特殊情况,随时检查;

4、瓦检员每次巡回检查瓦斯巴塔并汇报后,必须返回至采面上隅角附近坚守岗位(特殊情况需要离开须征得调度室同意决定并限制一定的时间);

5、采煤工作面当班负责人必须将便携式瓦斯监测仪悬挂在上隅角位置,并负责管理;负责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采煤机规定的位置; 6、采煤工作面放炮时候,瓦检员负责检查采面回风巷、上隅角、采面上出口往下20米范围内以及局部冒高点的瓦斯情况;若采空区顶板未冒落时,还必须体检切顶线以里(采空区一侧)1.2米米卡范围内和

炮机附近的瓦斯情况,但切顶线以里(采空区一侧)瓦斯浓度按局部瓦斯或进行管理,若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严禁放炮。

(六)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该掘进工作面的详细情况,有问题及时汇报;

2、瓦检员接班后,必须另行或当班领导交待的路线详细检查回风流、风流、极大值等地点的瓦斯情况(包括机械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

3、正常情况下,瓦检员必须按上述路线及地点在班初、班中、班末至少至少检查两次瓦斯情况并汇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处理,特殊情况按道路上述路线及地点随时检查瓦斯情况;

4、瓦检员每次巡回检查瓦斯塞克并汇报后,无特殊情况,必须返回至掘进工作面坚守岗位(特殊控制室情况需要离开须取得调度室同意并限制很强的时间);

5、瓦检员浅层每班必须对该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1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详细检查一次;

6、掘进机司机负责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综掘机规定位置; 7、掘进工作面应当放炮必须检查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和局部冒半空、盲洞以及炮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严禁放炮。

三、其它规定

(一)各级管理人员要大力支持瓦检员业务人员大胆行使管理、监督、检查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逃兵阻拦或威胁、谩骂、殴打瓦检员,妨害瓦检员正常开展工作,否则严肃处理。

(二)矿必须配齐满足采、掘工作面实际需要的瓦检员,严禁瓦检员连班或一名瓦检员在两个及以上采掘私自工作面(无论是否有人其他工作)同时工作。

(三)矿应组织人员不定时对瓦斯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必须严格按矿相关规定处理。

(四)《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必须装载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

(五)下列采掘工作面理应纳入瓦斯重点监控和检查范围: 1、生产过程中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以上的采、掘工作面; 2、初采及回收期间的回采工作面; 3、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

4、放炮后回风流高于瓦斯浓度大于1.0%的掘进工作面; 5、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或小窖等。

(六)矿要根据具体情况,加大对瓦检员履职的监管控制力度,建立查岗制度,举报奖励约束机制,防范瓦检员失职。

(七)瓦检员必须熟悉工作流程,弄清楚“必知必会”和“应知应会”内容,工作中做好“手指口述”工作。

(八)瓦斯检查其他工作必须到位,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严格按照煤矿“红线二十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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