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编制者 编制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管理制度 KX-ZD-编号 028-2013 审核者 审核日 批准者 批准日 期 分发部 门 期 期 实施日 期 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二类精神药品进、销、存全过程 内容: 1、采购
1.1、对公司首次经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执行;
1.2、此类药品的采购渠道:
1.2.1、直接从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采购;
1.2.2、从批发企业购进时,只能从本市、州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购买; 1.2.3、若上述两种渠道都无法采购,且需采购品种又为公司农村配送对象必须的,可从其它具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购进,但需填写“二类精神药品紧急要货申请表”,并且实行每次购进解锁。
2、验收
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双人验收,验收结束必须做好验收(微机记录及手工记录),记录两名验收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记录保存五年。
3、储存
药品实行专库存放,双人双锁、专人保管、专帐登记。专用帐册包括微机帐册:和手工帐册。由公司指定专职保管员做到双人双锁管理和双人核发盘点,每季定期盘点检查,确保帐物相符。并且专库须安装监控设备和红外线报警系统,以确保药品安全。
4、养护:按《药品养护管理制度》执行 5、出库复核
药品出库执行双人复核制度,及时按规定项目做好出库复核记录(微机记录及手工)。两名复核员在出库复核记录上签字。
6、销售
6.1、批发企业相互间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只能销售给取得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6.2、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进行现金交易。
6.3、销售时购买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7、运输托运或邮寄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或包裹详情单上注明“精神药品”,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内或包裹详情单上加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或邮寄手续。
8、安全
8.1、在经营、使用、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当事部门第一发现者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质量部及本公司总经理。
8.2、质量部应在24小时内按规定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事所在部门必须认真查找,我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案件进行查处。
9、报损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进行登记,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在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本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当场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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