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邢延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汝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明坤,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乙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 乙方尚欠甲方钢结构工程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捌佰柒拾元整(¥:144870.00),于20__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
二、甲方收款后,双方即到龙口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同时,甲方申请该法院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三、若乙方逾期付款,甲方则不予撤诉,并申请法院对乙方的`银行账户依法办理续冻手续。(法院冻结期限:20__年5月27日始至20__年11月27日止)。
四、甲乙双方撤诉后,各自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甲方交纳的财产保全费,双方各自承担。
五、甲乙双方各自撤诉后,甲乙双方有关此次钢结构工程的全部事宜均一次性了结,其他互不追究。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0___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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