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2014]5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6 【实施日期】201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4〕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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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把矿业权设置关
(一)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坚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以区域自然地理、成矿规律、开采技术及安全环保条件、资源赋存、地质工作程度、经济评价、勘查开采现状等为基础,按照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二)严格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矿业权编制单位,禁止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家审查、部门集体会审、社会公示、网上公开等制度,不允许放宽审查标准。对反映矿业权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规范、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特定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影响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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