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沟槽开挖断面
管线沟槽开挖前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和《城镇供水长距离输水管(渠)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93:2005中的有关施工测量的规定进行管线测量放线,设置控制桩点及水准桩点。施工放线需经监理工程师验定。桩点位置应便于管线各区段施工时对管线轴线及标高的引测和控制。应在每段工程开始之前设立标桩,以便在施工前和以后控制管道的轴线和标高。整个工程的沟槽标高应按图纸或按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标高施工。
1、沟槽底宽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按下式计算:
B=D0+2.0(b1+b2+b3)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0——管道外径(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按下表采用; b2——有支持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
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的
模板厚度(mm)。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1(mm)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1 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D1 钢管 球墨铸铁管 D0≤500 500< D0≤1000 1000< D0≤1500 1500< D0≤3000 2、沟槽边坡
土方挖掘放坡按《辽宁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土质情况而定。
开工前应提交沟槽断面尺寸及边坡系数,以便监理工程师审定。当承包人根据地质情况,要缩小边坡系数时,应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沟槽标高与地面标高有关,地面标高系指挖方前场地自然地面标高。
二、开挖技术要求
1、开槽前认真调查了解交叉口的现状管线及其它障碍
300 400 500 700 300 400 500 700 物,以便开挖时采取妥善加固保护措施。
2、根据地质情况,如需放坡沟槽的放坡根据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机械开槽,槽底预留20cm,由人工清理槽底,确保槽底原土不受扰动。
4、沟槽的挖掘深度:在输水管线的沟槽开挖前,要取得监理工程师对沟槽挖掘的断面尺寸及挖掘土堆放的书面批准后,再进行沟槽的开挖。一段沟槽完成后再开始新一段沟槽的施工。
5、管道应直接落在砂基上,若地基为淤泥质粉土,应超挖1.5m,下层垫1m碎石,再在其上垫0.5m中、粗砂,若不足1.5m碰到岩石,则挖至岩石,垫碎层至管底下0.5m,再垫中、粗砂至管底。在整个沟宽度范围内,分层夯实。夯实每层厚150mm。
6、机械挖土或雨季开挖沟槽,沟底应留0.2~0.3m厚的涂层暂不挖去,待施工管基时用人工清理至设计底标高。挖方放置在征地范围内,不能损坏或阻碍任何私人的或公共的通道及永久性工程设施,严格按有关规定及业主要求进行,在沟槽开挖期间,必须严格保护沟槽两侧永久性工程设施的稳固。
7、沟槽的支撑:在开挖期间用支撑、挡板来防止不稳定物质坍陷,以保护邻近建筑、财产、工人和公共财务。按
挡板的厚度增加沟的宽度,保持挡板直到管被安置和管区被回填后,当回填时支撑和挡板应被拆掉,并应采用不损坏管道的方法,所有的沟槽支撑,挡板都应该符合地方的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严格的执行。
8、特殊地段会遇到岩石开挖,岩石破碎采用油锤的方式进行施工。油锤破碎开挖施工方法如下:
开挖时采用分层开挖的方法进行施工。油锤施工时,由岩石断面的终点向起点进行施工,施工时将油锤的钎杆压在岩石上,并保持一定压力后方可开动油锤,利用油锤的冲击力,将岩石破碎。一层破碎完毕后,采用挖掘机装渣,自卸车拉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废弃,油锤开挖至预留保护层面停止开挖。预留保护层使用手持式风钻开挖施工,风钻采用移动式柴油空压机供风,人工剥离开挖至设计基准面。
9、沟槽开挖需要井点降水时应提前打设井点抽水,将地下水位稳定至槽底以下0.5m时方可开挖,以免产生挖土速度过快,不能及时支护导致塌方危险。
三、沟槽土的堆放
在沟槽开挖期前,计算好回填所需土方量,放置在工程征地的范围内,不能阻碍任何私人的或公共的通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多余的土方量随挖随排。保证施工道路的干净、整洁、通畅。
四、余土及废料处置
废料是指破碎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路面和其它未指定利用的材料。沟槽开挖的余土运、废料使用自卸车自行外运弃土场。
在临时存储和运输过程中要有相当的环境措施,如遇到临时问题,承包人应将石块(或土料)运至业主指定在附近的紧急堆放场,如果没有这样的堆放场,承包人将送到其自己选定的堆放场。
液体、半液体或饱和固体废料使用密闭容器运送,向工地或其它地方运送的物质中都不允许将液体洒落。液体物质运输一定要得到经选定倾倒场地的特别许可。
五、开挖方式
道路中的管槽开挖采用人工开挖,避免破坏未知的现有设施。在确认无地下障碍的地段,可采用机械开挖。
六、沟槽挖掘深度
在管道的沟槽开挖前,要取得监理工程师对沟槽挖掘的断面尺寸及挖掘土堆放的书面批准后再进行沟槽的开挖,一段沟槽完成后再开始新一段沟槽的施工。
沟槽不允许挖至沟底设计标高以下,如超挖时,应用中、粗砂分层夯实至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密实度。由超挖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负。
管道应直接落在原土上。个别地段,如地基为岩石,应超挖0.2m,垫中粗砂至管底。施工中在整个沟宽度范围内应
采取措施进行分层夯实。夯实后的压实系数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
机械挖土或雨季开挖沟槽底应留至少20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施工管基时用人工清理至设计标高。挖方放置在征地范围内,不能损坏或阻碍任何私人的或公共的通道及永久性工程设施,严格按有关规定及业主要求执行,在沟槽开挖期间,必须严格保护沟槽两侧永久性工程设施的稳固,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凡业主已提前指出的与管道交叉的各种地下管线,施工开挖时必须严格保护,并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开挖,否则责任承包人自负。
七、富水地段开挖
过河及地下水位高的地段开挖时,应局部修建不透水的围堰等其它适当措施以便防水。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采取措施的方案及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审定,其中包括排水设施及沟槽支撑,以保证施工顺利及安全。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沟槽开挖的单价里,不单独支付。
八、防止塌方
开挖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土方塌陷。在挖土方工程中万一出现塌方,应填满孔洞,加宽沟槽,以便适应永久性工程的要求。如果出现孔洞,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能会影响工程地面支撑的稳定或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服务设施时,承包人应在
孔洞及其周围填充C10号或相同级别的混凝土使之坚固,在其它情况下,承包人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可选择挖材料填充孔洞。如遇有害物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工作人员、财产及第三方的安全。
九、沟槽支护
土方挖掘必要时,应在沟槽内安设支撑,以确保周围地面及临时构筑物的安全。管道被安置且管区被回填前,不得拆除挡板,当回填时,支撑和挡板应被拆掉,并应采用不损坏管道的方法。在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木制支撑件或其它支撑物不得留在沟槽内。所有的沟槽支撑和挡板都应符合地方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十、沟槽内排水
雨季或有地下水情况的沟槽施工,除在特殊情况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不允许积水,应有降、排水措施,可采用明沟集水井排水或人工降低地下水位。不得使用正在施工的管线降水。明沟排水的排水坡降应不至冲刷沟底土壤。遇有流砂的土层时宜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全部降、排水设施应保持施工过程的正常运行,直至回填土超过地下水位高度且不致使空管浮起的高度时,才可停止和拆除降、排水设施,雨季施工在沟槽顶部两侧应分设挡水堤或截水沟,以防止地面水流入沟槽。
沟槽的排水方法和排水位置需监理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可允许承包人在永久性工程标高和宽度的范围内建造排水设施,但其详细的方案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永久性工程的临时支撑如不准备取出,其强度至少要相当于永久性支撑,承包人一定要保持地下水位下降后不会影响建成的设施(或现有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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