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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22-12-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 (题后含答案

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2第30题)

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

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 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 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

正确答案:B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本案中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的情节符合通缉的形式要件,因此判断卢某是否应当被通缉,关键在于确定本案是否符合通缉的实质条件,即卢某所犯的罪行是否应当被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即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本案中,检察院掌握了卢某涉嫌贿赂案的相关证据,符合逮捕证据条件。据《刑法》第386、390条规定,卢某涉嫌贿赂案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本案符合逮捕的罪责条件。加之在本案中卢某“闻讯而逃”的情节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因此卢某的情况同时符合了通缉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对卢某进行通缉,故D选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本案是卢某涉嫌贿赂,属检察院自侦案件,所以应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A选项是由公安机关决定通缉,故错误。 《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因为卢某逃匿,去向不明,办案的检察院应当交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故B选项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有权发布通缉令的只有公安机关,所以C选项错误。 疑难辨析:本题主要考查了通缉的条件、决定权和发布权。陷阱设置于两处:一是考生会根据“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这一情节判断卢某尚未逮捕,不符合通缉条件。但通缉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而非已经“被决定”逮捕。据本案案情,卢某应当被逮捕且闻讯逃匿,符合通缉条件。二是考生认为根据案情不

能判断出卢某是否逃出某市检察院的辖区,但结合本案案情“去向不明”,即说明卢某可能藏匿于某市,也可能逃出该市,总之需要在超出该市的更大范围内对卢某进行通缉,从而可以判断出B选项为应选项。另外,可通过排除法得出正

确答案,这是考生应掌握的应试技巧之一。 知识模块:侦查

2.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2005年试卷2第 96题)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正确答案:C

解析:对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地点,见前述。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D项错误。 (2)证人应当按照自己的感知、记忆来陈述案情。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前向证人介绍基本案情,实际上是在干扰证人作证。故A项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得进行拘留。故B项错误。 (3)询问笔录的制作。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疑难辨析:本题涉及询问证人的程序,其中易混淆的地方就是询问证人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的区别。讯问证人,可以在现场或证人提出的地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此2处地点),证人所在单位、住处;必要时,在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其被送交看守所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另要注意询问未成年证人的特别规定,如本题中的C项。 C项则是关于询问未成年人证人的特殊要求。《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询问

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C项正确。 知识模块:侦查

3. 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2第28题)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正确答案:C 解析:《高检规则》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

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该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辖区,应由有决定权的省检察院决定是否通缉。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不正确。 该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通缉令的

发布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选项B、D不正确。 知识模块:侦查

4. 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2第27题)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时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正确答案:B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主要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搜查的对象是可以对一切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人、物品或有关处所进行。故A项错误。 依据前引《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和第134条规定,可知B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以及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故C项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只有对于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侦查

5. 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遂决定对赵桌进行调查。本案中,办案机关的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2第31题)

A.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

以在现场进行,也可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B项是正确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受贿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项错误,C项正确。 知识模块:侦查

6.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06年试卷2第29题)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2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就本题的自诉案件,是无权委托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的,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故C项错误。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形只剩下一种:罪犯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对人身伤害的医疗鉴定有争议需

要重新鉴定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情形已被删除),所以B项错误。 知识模块:侦查

7. 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作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2第32题)

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正确答案:D

解析: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该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存款、汇款,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务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该《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本题中,因为汽车和住房都是高某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它不仅证明了被侵占公款的去向也证明了它的现状,是非常重要的物证;子弹120发属于违禁品,对其扣押可以作为证明高某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物证,故选项A、B、C都是正确的。但是选项D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甲公司报案称其被侵占的公款是320万元,其中一部分已用于购买汽车和住房而被扣押、查封。在此情形下再冻结高某存款350万元,无论在性质上还是数量上都超

出了被害人报案的限度,显然D项是一种错误的处理。故本题应当选择D项。 知识模块:侦查

8.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件过程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发现高某已经潜逃.该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高某。该案中,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是哪个机关?(2004年试卷2第32题)

A.市人民检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国家安全机关 D.市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高检规则》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高检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据上述规定可知,发布通缉令是公安机关独有的权利,并且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故B、C项错误。检察院对于自己侦查的案件需要发布通缉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决定通缉,但是必须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对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活动,检察院有检查和监督的权力。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高某,应当由本院检察长作出决定,然后通知市公安机关,由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故A项错误,D项正确。 知识模块:侦查

9. 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2个月。但是,延长2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2第33题)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正确答案:A 解析:1.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 2.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本题中,侦查羁押期限的第一次延长,应当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而不是由甲市检察院自己批准,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故本题符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情形,其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因此C项正确。又因为甲市为地级市,因此,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即为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因此B项正确。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故本题因黄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应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因此D项正确。 疑难辨析:侦查羁押期限包括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注意勿混淆其中的差别,如本题中的三次延长情形,要对法条中规定的检察院等级有明确的记忆。 知识模块:侦查

10. 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2第30题)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正确答案:B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又根据同级原则,关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因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可以自己决定,不需报上级或检察院批准,

但是需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故B项正确,A、C、D三项错误。 知识模块:侦查

11. 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第39题)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A、B两项表述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故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程序的修改条款。A项和B项均在“应当”和“可以”上设置陷阱;C项和D项的区别是“或者”与“及其”。总之,此题考查细节性问题。 知识模块:侦查

12.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2第71题)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正确答案:B 解析:《高检规则》第3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据此,选项B正确。 《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可知,选项D不正确。 对于A项,《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A项不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241条第(四)项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C项错误。 疑难辨析:补充侦查分为两种: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与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司法考试常将这两种综合到一起考查,因此考生首先要分清题中问的是哪一阶段的补充侦查,然后再具体分析。 本题B项,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意味着检察院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另外,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法院有建议权,但没有决定权;检察院有建议权,且一经提出,合议庭就“应当同意”,一定不要认为法院有权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本题C项的情形。 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期限,也是本部分较为高频的考点。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包括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在此尤要注意改变管辖情形下补充侦查的退回要遵守级别管辖对应的原则,如由区检察院管辖改为市检察院管辖的,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市检察院退区检察院,区检察院退区公安局。 知识模块:侦查

13. 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2006年试卷2第34题)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正确答案:D 解析:《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因此,此时可以补充侦查的机关只有A区检察院和甲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应通过甲市检察院。所以D项正确。 知识模块:侦查

14.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2第35题)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1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A、B项正确。 《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由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知识模块:侦查

15. 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去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36题)

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正确答案:B

解析:依据在2013年三大本教材卷二的相关论述,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本题中,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这一制度体现的是起诉法定主义。故B项表述正确。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刑事起诉制度,理论性较强,解答本题的关键要弄清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公诉垄断主

义和私人诉追主义的含义。该知识点在2010年试卷二中曾经考查过。 知识模块:起诉

16. 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捡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25题)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据《高检规则》第38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阶段遇到特殊情形的处理。此题在2009年试卷二第29题的C项中已经考查过。 知识模块:起诉

17. 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2第29题)

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_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A 解析:《高检规则》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据此,选项A正确。 《高检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据此,选项B不正确。 《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据此,选项C不正确。 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选项D不正确。 知识模块:起诉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

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8. 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66题)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正确答案:B,C 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故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追加起诉,不得主动追加被告人和罪刑,A项表述错误。《高检规则》第46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BC两项表述正确。《高检规则》第459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D项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故D项不当选。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BC两项。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检察院补充、追加起诉的程序,解答本题的关键是:第一,弄清楚检察院和法院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法律关系;第二,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追加起诉的情形应当区分开来。 知识模块:起诉

19. 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2006年试卷2第69题)

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 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C.如果符合逮捕备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

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75条规定:“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据此,C项正确,A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3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据此,B、D两项正确。 知

识模块:起诉

20.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4年试卷2第92题)

A.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 B.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C.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 D.依据新的法律规定重新起诉

正确答案:A,B

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五)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本题属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只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受

理: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A、B项正确。 知识模块:起诉

21. 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2006年试卷2第71题)

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中诉 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前引《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可知,A、B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故在自诉案件中,只要在宣告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故C项正确。 本案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即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因此当事人不得请求法院调解,D项错误。 知识模块:起诉

22.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005年试卷2第71题)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前述2008年试卷2第37题的相关解析,选项D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应被排除。选项A、C属于酌定不起诉,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选项B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属于存疑不起诉,应被排除。 知识模块:起诉

23. 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试卷2第70题) A.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

B.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C.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D.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正确答案:A,B,C

解析:关于人民陪审员,具体掌握以下内容: (1)陪审的案件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2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A项正确。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①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故B项正确。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年满23周岁;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被开除公职的;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故C项正确。 (3)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故D项错误。 疑难辨析:做好本题的关键是对选项的认真审读,对一些绝对性的语言表述要特别注意。如本题A项中“均可”的结论语,考生会认为如果一审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则只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均可”就太绝对,是错误的。但应注意其中又有“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这就排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 知识模块:刑事审判概述

24. 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2009年试卷2第74题)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正确答案:A,B,D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又据第17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对于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故A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故B、D项正确,C项错误。 知识模块:刑事审判概述

25. 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2第78题) 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

正确答案:B,C,D

解析:依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可知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A项正确,依题意不选。 依前述解析,陪审员只参加部分二审案件的审理,而不能参加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B项错误,当选。 依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陪审员名单,而应从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抽选陪审员,C项错误,当选。 依据《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以及第8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故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包括评议案件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不需要接受法官的指导,D项错误,当选。 知识模块:刑事审判概述

26.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2005年试卷2第73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正确答案:A,B

解析:依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A项当选。 依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因此,曾因犯过盗窃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乙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B项当选。 依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第2款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此,C、D项中,丙、丁均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故不当选。 知识模块:刑事审判概述

27.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2010年试卷2第73题) A.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即不得更换法官 B.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

C.更换法官或者庭审中断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本条是对集中审理原则的原则性规定。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据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体

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故不选。 知识模块:刑事审判概述

28. 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2005年试卷2第72题)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正确答案:A,B,C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题中,A项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B项属于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C项属于涉及国

家秘密的案件,此三项都不应公开审理,当选。D项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已经提出不公开审判的申请,属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即意味着也可以公开审理,因此D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新法,答案有变。 知识模块:刑事审判概述

29. 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2013年试卷2第73题) A.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

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

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本题中,依据是上述法条的(三)项。可知A项正确。依据是上述法条的(二)项。可知B项正确。依据是上述法条的(五)项,可知D项正确。C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合议庭成员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ABD三项。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追究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的例外情形。考生只要对相关法条熟悉,稍微运用后即可知正确答案。有些考生认为,B项中,审前供述非自愿,违背了自白任意性规则,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合议庭成员应承担责任。其实,该情形属于“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知识模块:刑事审判概述

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2第72题)

A.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B.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C.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D.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合议庭并不总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选项A不正确。 该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选项B、C分别符合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是正确的。 该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据此,当事人只能要求休庭而不能要求延期审理。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是选项B、C。 疑难辨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是2010年大纲新增司法解释,一般而言,新增法规多以法条内容为直接考查对象已成规律。本题即以重点法条为选项设置,出题点较直接,故难度不大。 知识模块:刑事审判概述

31. 关于合议庭的组成及活动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2第75题)

A.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时,经院长指定,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担任审判长

B.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C.合议庭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当按照2/3以上多数作出决定

D.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正确答案:B,D

解析:刑诉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据此,选项A不正确。 《刑诉解释》第176条规定:“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据此,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该条并未对多数意见规定比例,选项C不正确。 《刑诉解释》第179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选项D正确。 知识模块:刑事审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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