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
根据市国资委2019年工作安排,结合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新规定、新要求,我委对2012年出台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简称《内审规定》)。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2016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应由企业董事长分管,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
2017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做好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2018年1月,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强化了内部审计监督的功能,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我委2012年出台的《内审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内部审计职责范围需要相应调整;二是内部审计独立性需要进一步强化;三是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明确规范;四是市国资委指导监督的职责需要不断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近期组织修订《内审规定》,以适应新时代对内部审计的要求。
二、主要特点
(一)《内审规定》健全了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提高了审计独立性。 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是当前国企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而加强内部审计是完善企业治理的重要环节。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内部审计向企业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应由企业董事长分管,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强调“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重要举措。
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长分管,对管理层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可以更加有效地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督促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董事长分管的领导体制使内部审计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审计层次更高、审计范围更广,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提高集团管控能力,增强集团制度的执行效果。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组织领导,同时兼顾直管企业实际情况,《内审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董事长分管,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分管。根据实际情况,企业董事长可以委托一名企业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为确保审计独立性,协管内部审计的企业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被审计工作”。
(二)《内审规定》创新了内部审计方式,加强了直管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广东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现任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提拔到省属企业领导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因工作需要,省国资委也可委托省属企业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促进直管企业领导依法、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内审规定》第12条规定“直管企业领导兼任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提拔到直管企业领导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或由市国资委委托直管企业组织实施”。
(三)《内审规定》确立了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领地位,强化了直管企业的管控能力。
目前,部分直管企业虽在所属企业设置了内部审计职能,但对所属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较弱,纵向垂直管理效果不佳,各级审计力量过于分散,难以形成监督合力。为了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整合审计监督力量,提高集团总部的管控能力,《内审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确立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的统领和管控地位。集团总部负责统领审计规划、审计策略、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等,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块集中审计、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确立了集团总部统一调配全集团审计力量的管控地位,提高了审计资源利用效能。
为了确保审计监督“不留死角,不留空白”,防范经营风险,《内审规定》第14条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每三年内至少专项审计一次,做到审计监督全覆盖”。
(四)《内审规定》建立了“六位一体”大监督工作机制,提升了监督整体效能。
为了进一步促进直管企业监督资源整合,有效推进“六位一体”监督体系建设,确保各监督资源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基础上形成监督合力,《内审规定》第19条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六位一体”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通过监督资源互为补充、齐抓共管的协同机制,打造全方位监督网络,完善大监督格局。
(五)《内审规定》完善了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化了审计结果运用。
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促进责任有效落实,对于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内审规定》专设第四章和第六章,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和责任追究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监督力量协助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机制;二是健全了“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资金未追回的不放过、责任未落实的不放过”的“三不放过”整改机制;三是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基本内容
(一)明确了内部审计总则要求。第3条完善了内部审计定义,增加了“建议”职能,将监督范围拓展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领域;将目标定位为“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第4条和第5条明确了内部审计总体工作要求。
(二)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6条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强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第7和第11条确立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的管控地位。第12条创新了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同时,完善了直管企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内部审计情况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了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业发展。内部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对负责人和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内审规定》第10、16条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管理措施,强化了内部审计人员交流轮岗制度,健全了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
(四)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17、18条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并进一步拓展了职责和权限范围。内部审计部门共有10项主要职责和10项主要权限,涵盖企业管理的各个重要领域与关键环节,为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权和职责提供了依据。
(五)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内审规定》第四章对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明确了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职责。为切实加强市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审规定》第5章明确了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范围。
(七)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内审规定》第6章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出现应追究情形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深圳市国资委
2019年5月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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