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财产权的保障和实现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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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 理论学刊 Theory Journal Dec.2013 No.12 Ser.No.238 第12期 总第238期 中国妇女财产权的保障和实现 孙 萌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北京100088) [摘要]妇女财产权既是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妇女获得尊严、独立和自由的物质保障。新中国成立 之后,国家颁布了各项立法对妇女财产权予以确认,并在保障妇女平等地享有家庭共同财产权、夫妻财产权、土地财 产权以及继承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实中,由于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风俗的束缚,妇女财产权的实现仍然 受到各种制约。对此,应该进一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途径进一步落实对于妇女财产权的尊重、保障和实现。 [关键词]妇女财产权;法律保障;实现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3)12—0079—05 财产权既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人权,也是一 财产权的享有并无任何性别差异,因此,对于妇女财 项民事权利。它既是一项公民和政治权利,也是一 产权的保障着重强调存在性别弱势的家庭共同财产 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赋予妇女财产权不仅能 权、夫妻财产权、土地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权利的保 够保障妇女的生存,还能促进其教育权、健康权以及 障,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 社会保障权等的实现和发展。因此,财产权不仅能 章有关财产权益所明确保障的权利内容。对此,国 为妇女获得尊严、独立和自由提供物质保障,还是提 家应通过法律等措施,在赋予妇女获得财产的平等 高其社会和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实基础。 机会的同时,阻止不良的社会传统和习俗对妇女财 一、妇女财产权的概念 产权的侵害,并提供适当的法律救济,从而确保妇 妇女财产权,是指妇女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支 女财产权的充分享有。这也是中国履行《消除对妇 配和处分的权利,其内涵具有一般性财产权的应有 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关国际义务的重要体现。 之义。但由于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导 二、中国立法对妇女财产权的保障 致其财产权往往受到威胁和侵害,因此,法律对于妇 在中国历史上,妇女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妇女 女财产权的规定强调的是平等保障,以弥补因性别 的财产权长期被排斥,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 歧视所导致的妇女对财产权享有的不足。对此, 直到新中国建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l5条第2款特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别规定了:“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 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 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才为妇女财产权 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 的平等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中国还 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 于1980年批准了《?削涂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 平等待遇。”第16条第1款第8项:“配偶双方在财 约》,做出了保障妇女人权的国际承诺,并通过各项 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 国内法进行转化来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目前,国内 免费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具有相同的权利。’’ 立法对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具体而言,妇女财产权应包括所有的财产权益, 妇女的家庭共同财产权,它主要是指妇女作为 如财产的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继 家庭成员,对其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与其他成 承权、股权等,但是由于在某些领域妇女与男人对于 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或独立取得但约定为共同所 本文系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项目“中国对国际法公约的批准和实施”(项目编号:10912284/284)的阶段性成果。 79 有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这一财产权主要是指妇女 在出嫁前对在其父母家因共同生活所创造的共同财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婚姻法》 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 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妇女的继承权是指妇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 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 承人遗产的权利。妇女继承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在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时,不因男女性 别不同而有所差异,不因妇女的婚姻状况而有所差 产享有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对此,《中华人民共 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 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它主要是指妇女对夫妻婚 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对于妇女的夫妻财产权的保障主要涉及 两个方面:妇女在婚姻期间对夫妻财产的占有、支配 和处分权以及妇女在离婚时对于夫妻财产的公平分 割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不仅规定了 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还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范围。 该法第l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 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外,《婚姻法》还 特别规定了离婚时对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该法第 39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 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 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 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 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农村妇女的土地财产权。它主要是指农村妇女 针对土地所享有的合法经济权益,包括农村妇女的 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股 份分红及集体福利享有权等有关经济权益。对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 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 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 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 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 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54条还规定:“发包方如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0 异,在代位继承上男女平等;正确划定遗产范围,保 护丧偶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及其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10、12条 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 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 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 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 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 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三、妇女财产权在中国的实现状况 (一)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实现状况 在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家庭共同 财产制,这种财产制主要表现为子女在父母组织的 家庭中,将个人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同财共居,直到 结婚或者分家时才对这一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作为 家庭共同财产权的主体,妇女有权利在共同生活期 间对家庭共同财产占有、使用和支配,并在出嫁后, 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妇女的家庭共同 财产权的实现状况在中国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 别。在农村,由于重男轻女思想以及养儿防老习俗 的存在,农村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还不能平等地享 有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也无 法实现男女平等的权利。农村妇女对于家庭共同财 产权的享有多表现为其离开父母家时所带走的“嫁 妆”,这嫁妆一般比其兄弟在分家时所获得的家产 要少。而在中国农村,类似侵犯妇女家庭共同财产 权的事情比比皆是。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家庭共同生活方 式的变化,男女平等思想和女性财产意识的提高,以 及国家对妇女土地财产权的保障,农村妇女对家庭 共同财产权的享有和实现也出现了新的趋势。一方 面,农村妇女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使原有的家庭共 同生活方式被打破,妇女更多地直接支配了自己的 劳动所得。另一方面,即使是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家 庭,由于妇女对养老义务的分担,以及个人独立财产 意识的提高,使农村妇女越来越多地享受到了对家 庭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处分和分割的权利。 在城市,很多家庭不再实行家庭共同财产制,而 实行子女的财务独立制,而且在独生子女普遍存在 的城市家庭里,妇女的劳动所得可能直接为其所支 配,即便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在出嫁时也可以得到 较为公平的财产份额,甚至多于其贡献的财产。因 此,妇女的家庭共同财产权得到普遍提高。 (二)夫妻财产权的实现状况 妇女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妇女在婚姻期 间对夫妻财产的使用、处分权以及离婚时对夫妻财 产的分割权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全国妇联2006年 《农村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万名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问卷调查报告》显 示,妇女对家庭经济的管理权得到显著提高,在受调 查的妇女当中,56.8%的妇女和丈夫共同管理家庭 经济,25.6%的妇女单独管理家庭经济。在调查覆 盖的省份当中,有9个省的妇女掌握家庭财产权的 比重大于丈夫。在家庭生产决策时,夫妻两人共同 决定已成为主流模式。但是,全国妇联根据“家庭领 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指标体系”所作的调查 报告表明,在全国的家庭中,女性户主的比例还是较 小的,它反映了妇女在经济收入状况和对夫妻财产 权的掌握状况还是低于男性。其中,2005年全国城 乡自有住房女性户主的比例为12.17%,男性户主 的比例为87.83%,女性户主最高的省市为:北京 30.89%,上海27.42%,西藏25.4l%,重庆18.34%, 广东16.8%,内蒙古9.54%,江西9.43%,安徽 8.61%,吉林9.47%,黑龙江8.39%。自有住房男 女户主之比例,不仅存在地区差异,还存在城乡差 异。城镇自有住房女性户主的比例为21.46%,农 村为7.91%。城、镇、乡自有住房女性户主的比例是 21.84%、13.5%和7.33%…【P4 。此外,全国妇联 于2000年开展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表明,在接受调查的家庭中,存款以夫妻名义登记和 以妻子名义登记的情况分别为3.6%和27.1%。但 是现实中,妇女处分财产的权利得到明显地提高,在 中国城市中,71%的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拥有家庭实 权,而在农村,56%的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拥有家庭实 权。在逐项家庭实权的调查中,妇女能够自主实现 对财产的支配权和购买高档商品的人数比例分别为 89%和91%。调查还表明,42%的妇女掌握着日常 经济支配权,但是男人的花销大于妻子的情况在城 乡家庭中的比例为47%和60%,女性花销更大的情 况在城乡家庭中的比例为21%和14% 。 尽管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占有、 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妇女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仍处于弱势。离婚时对夫妻财产的 分割最能体现夫妻权利关系的本质。近年来,妇女 因为离婚导致贫困化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 问题。一份名为《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报告表明, 上海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仅是男性的79%。对于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单身母亲而言,即使加上因离异 所获得的子女抚养费,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也仅为双 亲家庭的55%,其中,有4J4%的离异女性反映离婚 后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 。尽管 妇女贫困化可能有教育程度、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 不足等诸多因素造成,但是对妇女财产权的保障不 力却是一个重要原因。第一,目前离婚时夫妻财产 的分割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尽管《婚姻 法》对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也规定了照顾妇女的原 则和家务劳动补偿原则,但是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 财产的均分原则却主导着司法实践,而未能充分考 虑到妇女的社会角色以及社会弱者地位,也未能给 予妇女特殊照顾,导致对妇女平等地享有夫妻财产 权的保障受到影响。第二,由于妇女对夫妻财产缺 乏知情权,男性可能会在离婚过程利用法律的孔隙或 者违反法律藏匿财产,而现有司法程序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的责任制度则不利于对妇女财产权的保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复杂 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夫妻共同财产在数量、种类、结 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私 自处分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创造了条 件。在离婚时,妇女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了解, 同时也缺乏应有的财产权意识,导致对于男方转移财 产的行为,无法向司法机关举证,从而得不到法律救 济,致使妇女在离婚时对于夫妻财产无法实现公平的 分割。而在农村,离婚常常导致妇女的土地从法律上 或者事实上被剥夺,从而丧失了生产和生活的根基, 因此对于妇女财产权的侵害更为突出。 (三)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的实现状况 土地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 料。目前在中国,随着农村非农业化人口和进城务 工人员的增多,农村地区形成了男工女耕的分工格 81 局,女性成为我国主要的农业人口。在农业女性化 的趋势下,对妇女土地财产权的保障,不仅有助于消 除农村妇女的贫困,促进农村地区的男女平等,而且 也影响到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 自1978年土地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中国农村 籍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 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 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并由该妇女承担相应的税 费义务。该通知对于解决妇女因婚嫁而丧失土地的 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同样强调 对于出嫁或离婚妇女原籍地承包土地的保障,因此 依旧无法为婚迁妇女切实享有土地财产权提供全面 的保障。这是因为,一方面,嫁出妇女面对自己的父 兄不便主张土地承包权。另一方面,由于耕种不方 已完成了第二轮承包土地的分配和调整。依照户籍 规则,农村妇女普遍获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 权,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 法律原则。对中国东、中部l0余省组织的有关调查 表明,绝大部分地区通行的办法是按照“户籍人口 平均分地”。只有在东北和西北的个别地区,采取 了“女劳动力和男劳动力有差别地承包集体土地” 或按“预测人口”分地的办法。2002年对西部12个 省的有关调查中,有94.1%的受访农户认为“本村 男女能够平等分地”,只有5.4%的受访农户回答是 “男女分地不平等”,未回答的人占0.5%。同时,关 于“你有无承包土地”问题的调查结果表明,西部农 村有91.6%的妇女获得了承包土地 j。因此,我国 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 其在土地初次分配上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 但是,在婚丧嫁娶的过程中,妇女的土地财产权 却受到了侵害,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现象:第一, 出嫁妇女在娘家的土地被强行收回,而在短时间内 无法得到土地,而且全国有20%左右的出嫁妇女始 终无法在夫家得到土地。第二,妇女一旦离婚,可能 就意味着失去了原有的土地或者有关权益。有的是 因为户口的迁移丧失了原有在夫家的土地,有的则 因为婚嫁而在夫家和娘家均没有土地。第三,丧偶 的妇女同样受到歧视。在很多农村地区,丧偶妇女 的土地财产权会受到极大限制,她们可能只能得到 口粮田,而无法获得其他土地权益。如果丧偶的妇 女再改嫁的话,则可能完全丧失原来在夫家的土地, 因为很多村规里约定寡妇只有在本村内再嫁才能保 障自己的土地。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财产权会随 着婚姻状态的变化而再次受到侵害,使原有的无地 问题集中凸现,导致这些妇女成为农村妇女当中最 大的弱势群体。 针对上述妇女在婚嫁过程中丧失土地承包权的 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5 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 包权益的通知》,以保障出嫁女、离婚和丧偶妇女的 土地财产权。该通知规定: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 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 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 82 便,婚迁妇女只能将承包土地使用权予以“让渡”, 最终限制了妇女对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如下数据可以大体反映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财 产权状况。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2000年 对全国6个省的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将近74%的被 访农户认为新娶进的媳妇能够在夫家获得土地,数 据基本与1998年持平,但是这个比例存在地区间的 差异。2001年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的调查发 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70%,其中,43.8% 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在所调查的村子中, 有35%左右的村不分给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土 地承包田,46%的村不分给出嫁妇女宅基地,38.5% 和35.4%的村在土地人股分红和征地补偿费方面 不给出嫁妇女以相应的村民待遇,对于出嫁妇女,只 有2%的村会给她们保留原有的土地。随着土地承 包期的延长,因婚嫁得不到土地的妇女占23,1%。 尽管相当多的妇女自信拥有一份土地产权,但是关 于“农户户主男女主人比重”的调查表明,有92.3% 的农户是男性户主,只有7.2%的家庭是女性户主, 未回答的人占0.5%。 目前在中国,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 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妇女的 土地财产权,但是土地政策的稳定性和婚迁妇女的 流动性之间的冲突导致妇女土地财产权的侵害仍是 需要重视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在多数情 况下能够基本保障妇女取得原始土地的权利,但是 却不能为妇女在婚姻的迁移中提供持续的、切实的 保障。这一问题反映了相关立法缺乏性别意识,现 有土地财产权制度没有充分预见到妇女的特殊状况 及其弱势地位,由于忽略“男娶女嫁”、“从夫居”的 习俗以及男性作为家庭户主的普遍情况,使妇女的 土地财产权完全淹没在家庭利益当中,从而间接地 排除了妇女对土地承包权的享有,造成农村妇女的 土地权遭受侵害的状况普遍存在。而当农村妇女援 用行政和司法途径维护土地财产权时,却又遭遇到 “此路不通”以及救济不利的困境。考虑到土地公 摊、历史延续等诸多因素以及可能涉及到村民自治 等多种问题,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在维护妇女土地 权益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局限性。 对此,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分配中的村 规民约的引导和监督,促使农村各地的土地分配政 策具有前瞻性和合法性,并通过预留机动土地或者 储备金等方式,来预防对妇女土地财产权的侵害或 者在事后对其进行有效的补偿。与此同时,加大对 总之,通过对妇女财产权现状的考察和分析表 明,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风俗以及村规 民约限制了妇女财产权的享有和实现。尽管这种男 女不平等的封建思想制约着所有妇女人权的发展, 但是其对妇女财产权的影响却是最大的,因为妇女 财产权的实现和享有更多地涉及到家庭生活的私领 域,而公权力及法律对家庭领域的干预和调整是非 常有限的,而且这种在财产权领域的重男轻女不仅 仅是一种个体性歧视,还是一种群体性歧视,甚至形 妇女土地财产权的法律救济,依法审理和裁判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严格执法,尽可能地保护农村妇 女的土地财产权。 (四)妇女继承权的实现状况 在旧中国,家庭财产只能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 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 的遗产。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平 等的继承权,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地位,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 宗法继承制度。这不仅使妇女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 保护,还使妇女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提高。但是现 实中,特别是在农村,多数父母都与儿子生活在一 起,儿子要在父母生前承担赡养义务,父母去逝后, 则继承所有遗产。出嫁的女儿,一般不能与兄弟平 分遗产。尽管这一习惯随着妇女对赡养义务的承担 而有所转变,但是传统观念与习俗对妇女继承权的 影响却是根深蒂固的。 由于旧观念的影响,妇女继承权受到侵犯的现 象时有发生。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问题:第一,剥 夺女儿的继承权,尤其是剥夺出嫁妇女的继承权。 由于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在广大农 村,人们普遍地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女儿不应该继承父母的遗产。虽然这一做法可能从 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相统一的传统 习惯,但是它从根本上剥夺了妇女,尤其是出嫁妇女 的继承权。第二,寡妇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尽管法 律保障女方在丈夫去世后完全有再婚的自由,而且 寡妇再嫁时,除带走个人的财产外,有权将她及其抚 养的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也一并带走。但是现实中, 寡妇对财产的继承权往往受到夫家亲属的干涉。第 三,是对老年寡妇继承权的侵害。在一些农村地区, 当丈夫去世后,某些老年妇女往往并不知道应将夫 妻财产分割之后,再进行遗产分配,更无从谈及其对 已故丈夫财产的继承权了,从而导致财产权益受到 极大侵害。 成了村规民约,从而构成对妇女财产权的制度性、系 统性和结构性歧视。因此,尽管我国《婚姻法》、《继 承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对保障妇女 平等的财产权予以了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妇 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权、夫妻财产权、土地财产权以及 继承权的享有和实现仍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侵 害。此外,由于现有的某些财产权制度缺乏性别意 识,没有充分预见和照顾到妇女特殊的婚迁状况及 其弱势地位,从而造成了对妇女财产权保障事实上 的不平等,而法律途径又不能为妇女财产权提供十 分完善的救济途径,因此,妇女财产权的保障还有待 于进一步提高。对此,中国应该进一步加大男女平 等原则的宣传和落实,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等法律 和政策的实施,并积极开展人权教育,培养和提高妇 女个人、公众及国家机关保护妇女财产权的意识,为 妇女财产权的享有和实现提供一个良性的社会和法 制环境。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妇女财产权的立法 保障,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对涉及妇女财产权问题 的习俗和村规民约进行引导、审查和监督,并坚决剔 除和纠正歧视妇女以及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 行为和做法,从而切实尊重、保障和实现妇女的平等 财产权,兑现中国对国际人权法的庄严承诺。 参考文献: [1]谭琳.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o8 [2]国家统计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EB/OL].ht— tp://www.stats.gov.cn/tjgb/qttjgb/qgqttjgb/t2002033 1—— 15816.htm. [3]徐安琪.关注单亲女性[N].中国妇女报,2003-04—29. [4]王景新.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J].中国农村经济,2003。 (6). 作者简介:孙萌(1975一),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 人权研究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谭建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