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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责任

2022-08-20 来源:好走旅游网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1、经营者、生产者的责任: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

求赔偿。

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 (二)责任归属

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 (1)消费者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

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35条1款)(只能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

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5条2款)(可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前提条件:必须是造成实际损害)

 (3)消费者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5

条3款)

 例:张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回家使用后发现该产品无法自动完成洗

涤,于是向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为洗衣机进货时无法检查验收,无法自动完成洗涤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顾客应向厂家赔偿。问张某应向谁要求退换()?  A、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 B、只能向销售者要求退换

 C、即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 D、由于张某在购买时没有要求开箱试验,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 (4)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38条) 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

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36条) 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要求赔偿

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

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37条)

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广告主)和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承担

 消费者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

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9条)

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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