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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和市政实施招投标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精)

2021-11-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XXXX县

关于对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中

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

专家问题的意见报告

县有关单位:

xxx年x月xx日,我局认为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合法合规,是有关法律法规所授权。

一、《招投标法》作为全国招投标法的根本法律,对抽取评标专家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是完全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 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二、《河北省建筑条例》做为河北省地方性法律,对抽取专家的内容也做了明确规

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三、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部委联合下达了12号令,出台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专家的抽取也进行了规范。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四、做为招投标的协调指导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对抽取评标专家也做了明确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评标专家也做了详细说明。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六、国家建设部建市[2002]214号文,《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对评标专家库也做了要求。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2002]214号第一条要求:已制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建立了评标专家名册的地区,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加以完善。对于其他专业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所赋予的职责。第二条要求:建设部将逐步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名册在全国联网,形成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实现资源共享,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七、《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冀建建[2001]20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是指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可以做为建筑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全省评标专家(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共同组成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供全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人评标时使用。

八、目前,河北省全省都在无一例外的统一使用省建设厅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交易管理及辅助评标系统》,这一网络平台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抽取专家也是利用这一平台抽取。(见附件八)我县的做法也是如此。全省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全部采用这种方式抽取专家,是否全部存在违规?

九、关于启动全省统一专家库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2月24日下达了办字[2004]40号通知,要求正式运行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但从目前情况看,各行业的专家库尚处于分类调整阶段,统一的专家库尚未建立。对此,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委联合下达了《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评标(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通知第一条要求:2011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将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专家专业分类的调整工作。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九)这就意味着2013年6月30日后,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将建立使用。2013年6月30日前,原来的专家库实行边调整分类边使用。

十、为了与十部委的[2010]1538号文相衔接,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下达了《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专业重新分类及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建招办[2011]6号)。《通知》明确提出:已与评标专家认证办公室(在发改委)研究,按照行业管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原则,就我省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专业重新分类及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全新分类、申报、培训、考核及准入、清除等工作。二、《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现有成员无需重新申请,省招标办将对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统一调整《河

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现有成员原填报专业名称的分类。

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84号文,下达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其中对发改委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做了具体分工:

第一条: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其它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机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很明显,个别部门在招投标的监督执法中有超越权限的行为。

十二、我局认为对阜政招[2011]2号文处理意见上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做出的招标结果无效的处理结果欠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市机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

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处理意见却是招标结果无效,这样的处理结果明确与原文不符。适用法律条文不当。

十三、对违规问题的处理是行政执法范畴。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显然该处理意见的执法主体不当。

以上是我局对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中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识。我局认为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是合法合规的,在目前全国全省专家库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也是可积极利用的,河北建筑工程信息网的招投标网络在我县将同其它兄弟市县一样正常使用,继续成为我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的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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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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