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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3-04-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财务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版本号 A B C D E 编 写 审 核 批 准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 1 ............................................................... 2 ............................................................... 5 录 ................................................................... 5

管理职责 工作内容 其他文件 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档

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二)财政部财会字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发布)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会计档案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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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扫描、立卷、归档、迁移。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立卷要求

(一)会计凭证按月份、凭证种类立卷; (二)会计账簿,一本立成一卷;

(三)会计报表按月份、季度、年度分别立卷; (四)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内容及案卷封面、移交目录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采用耐久的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墨水;

(五)对于计算机打印的各类报表、文件材料要求第一联原件归档,并保证打印件清晰。

第八条 案卷装订的要求

(一)案卷用纸制品及线绳装订,卷内一律不许有金属物。 (二)装订时做到左下齐,无倒页,不漏订。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

临时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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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一)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档案,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公司应对电算化会计档案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等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会计电算化备份数据按月保留当月最后一天备份数据,随其它资料一并妥善保存;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见附表1。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财务部门可保管当年和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档案。对超过两年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随同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一份由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移交本公司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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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查阅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一)会计档案移交档案室保管后,财务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可直接同档案管理人员联系,办理查阅登记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二)各部门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部领导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三)凡属归档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不准外借及复制,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进行查阅、复制。

(四)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公司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一)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公司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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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公司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四章 其他文件

DTFQ -C-01-452-2016档案保管制度

第五章 附 录

附录1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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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会计档案名称 保管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2 3 4 5 6 7 8 9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固定资产卡片 其他辅助性账薄 30年 30年 30年 包括日记总账 30年 30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 二 会计账薄类 30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 10年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10年 10年 10年 30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0 11 12 13 14 15 16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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