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四条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百六⼗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的姓名,法⼈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的姓名;原审⼈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百六⼗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当事⼈或者代表⼈的⼈数提出副本。当事⼈直接向第⼆审⼈民法院上诉的,第⼆审⼈民法院应当在五⽇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民法院。
第⼀百六⼗七条原审⼈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当事⼈,对⽅当事⼈在收到之⽇起⼗五⽇内提出答辩状。⼈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起五⽇内将副本送达上诉⼈。对⽅当事⼈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民法院审理。
原审⼈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审⼈民法院。第⼀百六⼗⼋条第⼆审⼈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法律进⾏审查。
第⼀百六⼗九条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审⼈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也可以到案件发⽣地或者原审⼈民法院所在地进⾏。第⼀百七⼗条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原审⼈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提起上诉的,第⼆审⼈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百七⼗⼀条第⼆审⼈民法院对不服第⼀审⼈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律使⽤裁定。
第⼀百七⼗⼆条第⼆审⼈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百七⼗三条第⼆审⼈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审⼈民法院裁定。第⼀百七⼗四条第⼆审⼈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第⼀审普通程序。
第⼀百七⼗五条第⼆审⼈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百七⼗六条⼈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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