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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与建议

2022-01-31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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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与建议

作者:虞玉蓉

来源:《大经贸》2015年第10期

【摘要】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资源配置手段,在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弥补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显著功效,尤其作为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本文通过分析民间融资的利与弊,发现其现实困境与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旨在促进浙江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 中小企业 法律规范 机制创新 一、浙江民间融资现状

民营经济发达是浙江经济的一大特色,浙江的民营经济增加值从2006年得989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9840亿元,5年时间翻了一番。民营经济增长值占GDP的比重在61%-62.2%之间,上交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5%。到2011年底,全省民营企业的户均注册资本达到了近300万元。2004年初,浙江的上市民企是48家,2011年,浙江民企上市公司达到了近200家。8年来,作为浙江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市场主体,民营经济蓬勃成长。

在活跃的民营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借贷比例较高。由于传统银行对小企业定义标准高,宏观调控下银行普遍提高了申请贷款的要求,因此小企业从银行融资成本较高,有调查显示,浙江小企业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为融资渠道的占20%,而通过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达到了57%左右。 二、民间融资的利与弊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影响

浙江民间借贷的存在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的限制条件较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因无法提供担保或抵押物而难以获得贷款;民营、个体经济发展快,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具有“急、频、少、高”的特点,而民间借贷组织恰好适应了这种需求特点: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民间闲置资金较多,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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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融资消极影响

在宏观政策从紧、国际经济波动、通货膨胀明显等压力下,中小企业由于效益低、风险高以及企业的诚信度低,因而很多银行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或者给予很小的贷款额度。企业要发展,资金是不可或缺的“血液”。温州企业只好把融资目光转向民间,通过借助民间“融资联保”抵押贷款、相互担保、高利贷款等手段获得流动资金,也逐渐构建了一个极其复杂的资金网络,融资杠杆被放大,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发连锁反应。

我国缺少对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其法律责任的认定都是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来裁定,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作为民间金融制度环境的核心一民间金融的管制是在十余年的金融市场发育过程中,在国家力量与民间力量的博弈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体现着一种行政管理为主线,刑罚为辅佐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管制模式,具有强烈的管制“管制”而非“引导”的色彩,束缚了经济主体自主融资的手脚。由于法律界定的模糊,市场主体很难区别合法与非法,很容易将混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 三、民间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民间融资热的原因

促使中小企业向民间金融组织融资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首先,从正规金融渠道来看,传统金融机构倾向于将资金投向于大型企业,而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条件较为严格。

其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顺畅,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上市、股权融资等的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

再者,比较前两种融资方式,民间融资有独特的优势。一是灵活便捷,能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二是其不需要抵押担保,对中小企业贷款门槛低;三是民间资本规模庞大能满足资金借贷需求。

(二)民间融资产生资金链断裂的原因 关于民间融资的现实困境,原因有如下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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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由于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它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掌控、金融犯罪等问题。 2.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局限性

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有很强的局限性。首先,投资主体对渠道认识较少,很多事通过亲朋好友介绍成交;其次,传统的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的进入有诸多限制;再者,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国家垄断的金融体制,使得民间融资渠道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性。 3.防范信用风险能力低

民间融资不像传统银行贷款,它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且不需要担保,多为信用贷款方式。因此,民间金融在吸引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一旦发生市场波动或企业经营问题,就会引发信用风险,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4.缺乏政府统一监管

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而民间金融的隐蔽性、不规范性、自发形成性等特点使得,一旦发生违法行为,案件审理和执行并不能有效进行。 四、民间融资的改进建议

(一)加快以市场准入和退出为基础的机制创新

一是确立民间融资市场的准入制度。采取综合性的法律法规措施,建立一个组织机构多元化、市场体系多层次的民间融资市场。借鉴国外放贷法律的相关做法,允许民商事法律主体进入民间融资市场。有条件地放开民间资本在“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门槛,对于民间借贷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准入条件,从最低注册资本、职员任职条件、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予以设定。对于融资租赁和私募基金公司,则通过修订《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设定明确的核准条件,引导其规范发展。

二是构建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民间融资的退出,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分别适用相应的破产机制。如对于民间中介借贷、融资租赁和私募基金的破产应当适用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似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破产要适用与美国破产法中相类似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还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施行也有助于减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符合法定条件成立的民间金融组织,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在这些金融组织出现危机或破产清算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贷款、紧急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银行的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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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地方性多元金融组织机构

第一,针对现有的农村融资机构进行改革。在村镇银行方面,放开其银行发起人限制,同时扩大村镇银行的营业网点和业务范围,实行是适当的优惠政策以吸引企业客户和吸收个人客户,提高对村镇银行支农再贷款的额度,逐步允许其发行和买卖金融债券,给予税收优惠等。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方面,首先要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加大培训力度和普及金融业务知识;其次要严格控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范围,不得跨区开展业务,也不得在同一区域重复设立分部;再者应扩大互助社资金来源,促进商业银行、信用社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增加其利润来源。

第二,改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规模的制度规定,可以尝试对一些经营成果好、坏账低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升融资规模,对其进行规范、监管和引导。 (三)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合法地位

从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到温州金融改革,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正在不断被完善。但是,其规范性和明确性尚需改进。我国应参照国外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概念,明确其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从而确立融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还应该对融资方式、期限、利率浮动、资金投向、风险纠纷的处理、收益的税收调解作出明确规定,全方位地在法律上确立其作用和地位。最后,应将民间金融契约化,使民间金融正规化、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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