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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4

2022-04-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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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船舶海上调遣 港内拖带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拖带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 (二)《海上拖航指南》(中国船级社2011)

(三)《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国船舶检验局1999) (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法规(2003)489号及2006、2008修改通报)

(五)《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修正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2) (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2001)

(八)《中国交建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股安监字﹝2012﹞665号)

第四条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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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局(或船级社)、中国交建和本办法中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本单位船舶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 船舶调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成立船舶调遣安全检查小组。组长由主管船机副总经理担任,组员包括船机副总工、海务监督员,船机、工程、安全、技术质量等部门有关人员,船舶管理单位有关人员。

第六条 船机管理部门是船舶调遣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船舶调遣安全检查小组主要管理职责:

(一)主管船机副总经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船舶海上调遣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和海上安全航行监督指导工作。

(二)船机副总工负责全面的技术检验工作。 (三)海务监督员主要职责

1.负责调遣船舶适航性和拖航技术要求的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航海图书资料配备、拖曳设备、封舱加固、物件系固、应急设备及应急措施。

2.组织召开船舶调遣备航会议。 3.负责拖航动态和航次统计上报工作。

(四)船机、工程、安全、技术质量等部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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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调遣船舶的技术状态、封仓加固、航行计划、海上应急措施、拖曳设备、导航仪器、通信设备、防漏器材、灯光信号、消防及救生设备、船员食品、药品储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满足船舶海上调遣安全航行的要求。

(五)船舶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调遣船舶进行全面备航和检查,确保符合船舶调遣要求。

2.根据拖航检验的相关文件规定,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根据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办理船舶出港、进港签证及其他有关手续。

3.应保证指派到船上的每一位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预案工作。

(六)总船长主要职责

1.应对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的技术素质、适任状况作出评估,以确保航次安全乃至应急预案的有力执行。

2.负责审核拖航计划、拖曳阻力计算书、应急预案等;负责拖船及被拖船的稳性核准;负责评估气象报告及沿途海域资料等。

3.针对拖航任务的难易程度,必要时随船指导工作。 (七)总轮机长主要职责

负责检查全船机械、电气及专用设备等状况是否完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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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随船指导工作。

(八)拖船船长主要职责

1.船长应在开航前依据航次任务和充分考虑航次中的各种因素,结合本船性能、设备技术状态、人员技术水平和经验,本着安全、经济、周密、高效原则编制航行计划、航线设计和应急预案,以便为值班船员和全体船员提供必要的航行信息和应急预防措施。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全面检查船舶备航工作是否符合调遣要求及缺陷整改的落实。

4.负责拖带船组的安全。 (九)被拖船船长主要职责

1.做好被拖船的封舱加固工作;同时对被拖船所装机械设备或其他装载物的加固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出海稳性要符合船检局《海船稳性规范》要求。

2.全面检查船舶备航工作是否符合调遣要求及缺陷整改的落实。

3.航行期间检查航行值班,船舶、设备物件加固,防风等应急情况的处置,保持与拖轮船长协调一致。

(十)船舶管理单位调度主要职责

1.应将船舶航行动态及相关海事的处理及时向总船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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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应向本单位船机部门报告。

2.要在船舶调遣前向当地气象台或国家海洋气象预报中心取得至少三天气象预报,掌握卫星气象云图,特别要注意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并认真做好记录。始发港气象预报有6级以上大风或有影响安全的能见度不良天气不准开航。

(十一)船长、轮机长应把各种检查的原始记录交给总船长或海务监督员,经审核后,由船舶分公司负责保管存档。

第三章 船舶海上调遣

第八条 自航船船长或拖轮船长应将制定的航行计划,报船舶分公司审核后,上报本单位船舶海上调遣安全检查小组及当地主管机关审批。

第九条 拖轮船长与被拖船船长负责做好本船组的出海备航和装载加固工作,保证调遣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一)拖轮和被拖船应按照《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制订本船出海封舱加固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在整个航次中,船长应对船舶、船员及装载物件的安全负责。所有系固工作应与整个航次中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及海况相适应。系固点或捆索的强度应符合船检机构相关要求。

(四)被拖船装载施工单位的构件如混凝土桩、梁、板、方块、大型施工设备、机具及材料时:

1.由以上物品的所属项目部将清单提供给本单位船机部门或船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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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机部门或船舶分公司的技术人员提出配载图,并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做好稳性计算。

3.随船装载物品的项目部应提出加固方案并负责实施,本单位工程部门负责加固方案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船舶调遣前应进行三级检查,每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以充分发挥三级检查的作用。

(一)第一级检查

拖带船组应按《中国船级社海上拖航指南》、《中国船舶检验局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法规的相关要求和本船实际情况,对备航工作进行自查并消除发现的缺陷,填写拖船出海检查记录。

(二)第二级检查

由船舶(疏浚)分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出海要求进行备航的全面检查,合格签认后由船舶(疏浚)分公司报本单位船机部门。

(三)第三级检查

各单位船舶调遣安全检查小组对船舶进行最后检查并填写拖船出海检查记录和被拖船出海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特别批准

(一)船舶海上长途调遣(超过200海里)应上报公司总部批准,公司船机装备部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各单位调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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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冬季(每年的12月初至次年2月底) 不宜做长距离拖航,如必须调遣,须经公司主管船机副总经理批准。

(三)在公司所属各单位所在港调遣时,调遣船舶的安全检查可由项目部有关人员或拖轮船长向出发港所在地的公司所属单位提出委托。受委托单位则应按要求负责做好有关事宜。必要时该单位也可自行组织调遣检查。

(四)在公司属地外调遣时,应由本单位主管副总经理派员组织调遣检查,必要时主管副总经理亲自组织调遣检查。

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调度令的下达

(一)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达到适航要求后,各单位工程部门负责下达船舶调遣“调度令”。

(二)船舶调遣“调度令”由各单位分管船机副总经理签发,或委托总调度长签发;非公司属地之港口,船舶调遣“调度令”也可委托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发。

第十三条 拖航要求

(一)为保证海上拖航安全,拖船系柱拖力必须满足“海上拖航指南”要求。拖带常规线型的被拖船舶,在静水中的拖航速度应不小于6节。 拖带特殊线型的被拖船舶(如浮船坞、起重船等)其拖航速度应不小于5节(按照船舶拖曳阻力计算选用合适拖轮)。

航行中遇大风浪拖航速度应视海面情况酌减,以减轻被拖船艏与风浪的撞击;或改变航向(之字形航法)减小船舶横摇、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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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谐摇。

(二)拖运沉箱时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水运工程沉箱浮运拖带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拖带工程船舶时一般应为一艘,超过时应征得拖轮船长同意,并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包括被拖船上配备随船人员等措施)。

(四)拖曳设备及属具应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五)船舶调遣拖带时,被拖船舶是否留有船员随船,视船舶的技术状况和主管机关的要求而定。

1.如需船员随船,应按船检要求配齐必要设备,且应保留原船定员的80%船员。

2.被拖船无留驻船员则必须在该船船首水线以上应涂宽度不小于200mm的白色标志带,配齐带自动开关的灯光信号及舱内进水报警装置,该船主要领导船员应随拖轮一起航行,并协助拖轮监视被拖船舶航行状况。

3.被拖船留驻人员时应安排值班表,明确值班责任,按照航行计划的规定定时检查拖带属具和封舱加固情况,注意加强了望,保持与主拖轮的联系,并将航行值班情况记入日志。

(六)被拖船应根据本航次具体情况在艏或艉留有一支备用锚并进行必要的封固(注意不得妨碍收放龙须缆、锚齿不得入水、防止挂缠渔网具),但应能在应急时不用气割启封便可将锚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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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推进器的被拖船舶在拖航中若不使用推进器时,有离合装置的船舶应将离合器脱开,无离合装置的船舶,应将尾轴锁死。

第十四条 拖轮(包括租用拖轮)起航后,各单位及船舶分公司必须有值班人员掌握船舶航行动态及处理航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目的港起航和预计到达时间。船舶分公司调度要及时接收海区气象、海浪预报,通报拖轮船长。

第十五条 租用外单位拖轮拖带本单位船舶(包括租用外单位的工程船)应签定拖航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船舶进行三级检查。

第十六条 凡是参加长途拖航的船舶(包括被拖船)均应参加保险,其它船舶拖航是否投保各单位视情况酌定。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中相关要求

(一)为保障航行安全、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员疲劳操作,船舶应至少配备符合最低安全配员且职证相符的船员。

(二)船长与船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海图作业试行规则》,认真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三)拖航中拖轮船长对拖带船组的航行负有指挥责任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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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任。

(四)拖航期间,要按时收听、记录专业气象以及航行警告,船长应认真研究气象信息,结合当时海况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准备工作。

(五)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应认真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节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认真执行航行报告制度,按航行计划规定时间向出发港主管单位调度或工程项目部报告航行情况(包括船名、航向、航速、风向风力、波高浪涌、海面情况、拖航情况等)。同时还应向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或工程项目部报预计24小时到达时间。如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主管单位调度。

(七)拖航期间,拖轮值班人员必须日夜认真守望被拖船,每班必须检查拖缆情况(海况恶劣应每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拖航安全。

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要注意观察被拖船吃水变化。适当时派员到被拖船上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被拖船有值班船员时,途中应定时检查龙须缆等拖带索具,并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和船舱测量及船舶周围海况进行检查和观察,按时报告拖船值班驾驶员,按规定记录在日志。

(九)夜间航行时值班人员应按夜航规定显示号灯并检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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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其正常。

(十)拖带上部建筑较高或船体较宽或吃水受限制船舶(被拖物)时,通过有高空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及限制船舶吃水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被拖船情况,确认无碍时方可通过。通过上述水域时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主管机关有通航特殊规定的水域还应执行相应规定)。

(十一)拖航中如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拖轮船长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妥善措施解决。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自行解决时,应将情况立即向主管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向就近海事、救助、港务机构报告并取得援助。

(十二)如拖航中遇险,拖轮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主管单位领导报告船位和险情,发出求救信号。拖轮船长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及船员,并留守在被拖船附近,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去。整个抢险过程,拖轮应利用各种通信手段随时保持与公司和/或主管机关的联系,以便随时得到岸基支持。

第四章 港内拖带作业

第十八条 港内作业船舶应定期检查水密设备,保持其良好的水密状况,甲板排水应保持畅通,避免因临时短距离出海时措手不及,同时还应防止锚链筒进水。

第十九条 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的主、副钩及打桩船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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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的高度限位器、负荷计及角度指示器应定时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严禁(吊重、跨距)超负荷作业。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指挥应熟悉掌握工程船舶操作规程,正确指挥和调度船舶,若存在影响船舶、人员作业安全隐患,船舶负责人有权抵制,直至隐患因素得到消除或解决。

第二十一条 拖轮在绑拖、离靠码头作业时,若有影响驾驶台视线情况,值班负责人应派一名甲板部领导船员(或有经验的值班水手)到被拖船,配合驾驶台作好离靠作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船舶在港内浅水作业时,艏艉锚应绞到顶部,以防拉浅造成事故。

第二十三条 吊拖变绑拖时或因拖轮拖带需要调整绑拖面时,被拖船应下锚固定船位,避免因风流作用使船漂移至暗礁、浅滩、养殖区,造成被拖船可能发生的险情。

第二十四条 工程船舶的缆绳在岸上带缆时,缆绳所通过的陆上区域应由项目部施工单位设置危险标志。

第五章 水上施工安全作业

第二十五条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水上施工在工程投标中或投标以前,应有船机部门参与,以便考察论证船机施工条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部门应组织施工及船机使用单位和船机部门对水下、空中障碍物进行现场勘验,负责办理《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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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警)告》及《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工程部门配合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布置水上安全作业标志。

第二十七条 工程部门在编制水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船舶的安全作业要求,设置船舶避风锚地和停靠地点,在船舶进驻前绘制防台锚泊图和停泊锚泊图报送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有船机部门和船舶(疏浚)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船舶派驻现场的调度人员应参加施工现场的生产调度会,就船舶施工安全提出专业意见。不设专职船舶调度的工地,凡由工地调度人员安排船舶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船舶(疏浚)分公司取得联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水域详细水文地质资料,作为强制制度必须进行书面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凡未进行交底的项目,施工船舶禁止实施该项作业。此外,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及时向船舶调度或船(驾)长交底。项目施工单位应重视解决船舶调度或船(驾)长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生产调度及船舶调度应认真收听天气预报,并保持通信联络,做到“四定” (定人、定台、定时、定记录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所有在项目施工船舶必须认真执行船舶或项目生产调度指令。调度在指挥船舶作业的同时,要保证船舶安全生产状态。当调度指令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可能危及船舶安全时,船(驾)长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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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船员值班制度。

(一)在开敞式港口海域施工的船舶(各部)至少留有80%人员值班,施工生产和值班均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在环抱式港口停泊的船舶(各部)至少留有1/2人员值班,紧急情况下仍可以动船。

(三)基地集中停靠的船舶应留有必须的值班人员,以能保证船舶自身安全。

(四)值班船员应在夜间(22点)左右按值班职责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应特别注意重点部位。

(五)值班船员一律不得脱岗,如因事离船必须说明去向,征得有关领导(或调度)允许并有人替岗后方可离船。

(六)船长、轮机长、驾长休班须船舶(疏浚)分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保证安全生产。

(七)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应定期抽查夜间值班情况,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船舶集中停靠在基地时必须有一艘主机功率适当的值班拖轮。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设置安全作业区(或警戒线)的施工作业,作业船舶确保能昼夜显示必要的信号以供过往船舶识别。

第三十五条 各船应严格遵守各港港章以及有关的港口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收(接)到台风或大风警报时,按应急预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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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船舶(疏浚)分公司的领导应结合安全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公司每年检查一次,各单位每半年检查一次,船舶(疏浚)分公司每月检查一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船机装备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拖运、水上施工作业管理办法》(中交一航船字〔2009〕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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