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试验质量,在试验事故发生后,及时查明原因,避免重复发生事故,特指定本制度: 1. 样品受到非试验性破坏。 2. 样品或试验项目漏验。
3. 试验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试验规程。 4. 由于试验报告的数据不准确或试验结果错误,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5. 使仪器设备损坏或准确度等性能下降。
6. 技术资料丢失或在试验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事故等。 事故的等级划分:
1. 质量事故,事故损失在500元以上者,使仪器设备准确度降低者。
2. 一般事故,事故损失在价值500元以上者。 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原始资料和现场。立即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故在24小时必须报告试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 质量负责人协同其他有关人员,从样品试验方法、仪器设备、数据处理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找出造成事故的原因。
3. 要对事故的全过程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名称,
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造成损失、事故经过、原因、性质及今后采取的措施、建议、分析及处理意见等。 事故的处理:
1. 针对问题,指定响应的解决方法,对试件进行重新试验得到正确的试验报告,报有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 2.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结果的严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见报领导批准实施。
3. 对造成事故的当事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4. 对发生的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则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当事者和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 处理分别为:批评教育、扣除奖金、扣除部分工资、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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